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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業保險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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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兼業保險代理人

  兼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受保險公司的委托,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人為保險公司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兼業保險代理人的基本條件: 1、 具有法人資格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

2、 具有《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的專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兼業代理人無需出外展業,因此不需持有《保險代理人展業證書》。

3、 有符合規定的營業場所。

4、 必須持有《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方可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兼業保險代理人的業務範圍:

1、 代理推銷保險產品。

2、 代理收取保險費

3、 規定兼業保險代理人只能代理與本行業直接相關,且能為投保人提供便利的保險業務。

我國保險兼業代理人的形式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00年8月4日頒佈的《保險兼業代理暫行管理辦法》中,對保險兼業代理人作瞭如下明確定義:“保險兼業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托,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目前,我國保險兼業代理人的形式主要有四種:

  1、金融機構兼業代理

  即利用銀行郵政儲蓄機構、信用社、證券金融機構與各行各業接觸廣泛的特點,在其櫃臺為客戶代辦保險業務。這種形式最常見的是銀代,即銀行作為中介人代理銷售保險公司的產品,起步於1996年,成為兼業代理銷售的主渠道。證券公司涉足保險代理業開始於2002年8月,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國泰君安證券上海分公司獲得了兼業代理人資格,成為首家獲准在下屬證券營業部銷售保險產品的券商

  2、行業兼業代理

  即利用某一行業對保險的特殊需求以及該行業業務開展的便利條件為保險人代理保險業務,如旅行社代理客戶旅游險、鐵路部門代理貨運險、民航部門代理民航旅客意外險、汽車銷售商代理銷售機動車輛保險等。

  3、企業兼業代理

  企業的主管部門受保險人委托兼辦下屬企業的保險業務,或企業代辦企業內部職工的保險業務,如企業代理開展職工個人的各種人身保險業務、家庭財產保險等。

  4、社會團體兼業代理

  即通過某些社團組織的特殊職能進行保險業務的代理。我國曾經出現過諸如通過計劃生育協會代辦母嬰安康保險、通過個體勞動者協會代辦人身保險或財產保險等兼業代理形式。

我國保險兼業代理人存在的問題

  1、對兼業代理人監管不夠。行業自律組織未充分發揮作用

  (1)保險監管部門對兼業代理機構缺乏有效監管

  一是對兼業代理機構的巨集觀監管不足,表現為針對兼業代理機構所制定的法律法規不完善,不能有效約束其執業行為;二是兼業代理準入政策過於寬鬆,導致兼業代理機構魚龍混雜,很多資信度較低、管理不規範及主營業務規模較小的機構從事代理業務,嚴重影響保險業的形象;三是保險兼業代理是在經營主營業務的同時,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兼業代理機構的許多違規行為是以主業的財務、業務渠道作掩護的,監管機構的稽查只能監管代理保險部分不能涉及主業,這就形成了監管真空;四是兼業代理市場規模龐大,而監管機關人員少、任務重,全國12萬多家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單靠30多個保監局是管不過來的。

  (2)保險公司對兼業代理機構進行的日常管控過於鬆散

  根據《保險法》及有關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對兼業代理機構進行日常管控。但目前有的保險公司對兼業代理機構的管理過於鬆散,某些保險公司為追求利潤最大化,完成保費任務,不顧法律法規要求,縱容兼業代理機構的違法行為,而且對兼業代理機構的培訓也不到位,使保險公司因有求於人而受制於人。

  (3)行業自律組織未充分發揮作用

  目前我國尚未設立專門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行業自律組織,保險行業協會也未設立兼業代理協調部門,對兼業代理機構缺乏必要的監督與協調。

  2、兼業代理機構展業中存在違規操作、違法經營的現象部分兼業代理機構展業中片面追求保費,哄抬代理手續費,使保險公司運行成本上升,賠付能力下降,老百姓購買保險的支出費用上升,其中汽車銷售行業成為哄抬手續費的“重災區”,有的手續費高達2O ——3O%;有些兼業代理機構主次業不分、擅自擴展保險業務範圍,高額返回、虛假退費、非法截留保險費用,甚至出現不使用正規發票,印製出售假保單,攜款外逃等多項違規現象,造成保險市場的惡性迴圈,攪亂了保險人正常的經營秩序。

  3、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無證代理或越權代理有的兼業代理機構根本沒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經營許可證》,但很多保險公司都不同程度地與無資格的兼業代理機構發生業務往來,如有的地方財產保險公司委托公安交警部門辦理機動車輛業務,人壽公司委托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辦理學平險等。

  4、保險兼業代理人缺乏誠信意識

  有些兼業代理機構利用掌握的行政權利或緊缺的社會資源,在進行保險代理時往往不征求客戶意見,變自願保險強制保險,目前,在學平險和機動車輛保險代理業務中,行政強制保險行為較為明顯:有的學校採用不交保費不許註冊、不發教材等手段強制學生參加保險;交警部門以不投保不許上牌、不予年檢年審等手段強制保險,造成惡劣影響。有些兼業代理機構利用國家信用進行虛假宣傳,欺騙誤導客戶,尤其是通過銀行、郵政儲蓄等網點銷售保險產品,有的櫃臺銷售人員盲目追求銷售業績,向客戶介紹保險產品,說成比儲蓄好、 比國債好、比基金好,投保人在誤導下購買保險後,急需用錢時發現不能像儲蓄一樣靈活存取,於是產生許多爭執和投訴,損害保險公司和兼業代理機構形象.帶來誠信危機。

  5、適宜的代理險種太少,產品同質化明顯以兼業代理占有份額最大的銀行保險為例,目前市場上可以見到的銀行保險產品,主打險種一般是“一家一個”:如中國人壽的“鴻泰”、平安人壽的“千禧紅”、太保人壽的“紅利來”、新華人壽的“紅雙喜”、泰康人壽的“千里馬”等,這些產品雖名稱各異,但條款內容卻大同小異,沒有根本性變化和突破,保險責任也都是生死兩全外帶分紅;繳費方式大 多以五年期躉交為主,單一的產品使消費者缺乏選擇的餘地,不能滿足廣大客戶多層次的需求

兼業代理人存在問題的主要表現及其危害

  一是部分非法保險兼業代理人充斥保險市場,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在保費任務的壓力下,某些保險公司與大量未經保險監管部門核准的單位建立保險代理關係,導致非法保險代理行為大量存在,相當一部分地區的兼業代理市場處於完全放任狀態,不法分子乘機混入其中謀求私利,哄抬保險市場價格,偷逃稅款,逃避和對抗監管。由於現有保險監管資源有限,這些非法行為往往得逞而得不到及 時的懲治。長此以往,違規經營的兼業代理人反而逐漸演變為保險市場的銷售主體,合規經營的兼業代理人和專業保險中介反而得不到市場的認同,此即貨幣經濟學中典型的“劣幣驅逐良幣”現象。

  二是一些保險兼業代理人為虎作倀,與少數保險公司內部的“蛀蟲”沆瀣一氣,危害保險業。個別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小集體和業務人員為謀取不法利益,利用內控制度中的漏洞,主動與一些兼業單位串通,通過虛提手續費或虛假賠案等各種造假方式,誘發了大量違法違紀的腐敗案件。嚴重擾亂了保險市場發揮作用的內在機制,損害了整個保險市場的經營效率。

  三是保險兼業代理人整體素質堪憂,信用觀念不強。當前,保險兼業代理人尚未實行保險代理資格強制認證,保險專業素質參差不齊,部分兼業代理人依法經營觀念淡漠,沒有樹立誠信經營的意識;部分兼業代理人不是考慮利用自身行業優點為社會投保提供便利,而是千方百計尋思如何利用行業優勢欺行霸市,在各保險公司之間挑撥離間,索要高額手續費;某些兼業代理人甚至在物質利益的刺激下,對客戶進行虛假宣傳,強制投保,嚴重損害了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保險業的聲譽和形象也受到較大毀損。

  保險兼業代理的無序發展,是導致保險市場化改革推進緩慢的一個重要原因,很突出的一個表現是擠壓了專業保險中介機構的生存空間,阻礙了我國保險中介體制的順利轉型。截止到2003年第一季度末,我國保險市場共有專業保險中介機構165家,通過專業保險中介機構實現的保費收入僅為13.8億元,占當季全國總保費收入的1.1% ,遠低於同期兼業代理所占的24%。專業保險中介機構是我國今後 保險銷售體系發展的主體,但其專業功能的充分體現和社會各界對其的認同都必須經過一定時期的培育,兼業代理人不按牌理“出牌”,專業保險中介生存就會受到嚴重威脅,並由此帶來市場行為的扭曲。

兼業代理人現存問題的制度分析

  保險兼業代理問題主要表現在兼業代理人身上,但直接原因是保險公司管理不力,因為保險公司是建立兼業代理契約的重要一方,而且兼業代理承攬的保險業務最終要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因此,保險公司始終是控制風險的主要源頭。

  首先,保險公司現行銷售模式的激勵機制約束機制存在制度性缺陷。當前,我國保險銷售體制的主要特點是,保險公司直接銷售和個人營銷員制度同時並存,並逐步向中介制(包括兼業代理和專業代理、經紀公司)轉化。由於我國專業保險中介機構的發展還處於初級階段,市場作用還遠沒有發揮出來,保險公司的產品銷售只能依賴直銷、保險營銷員和兼業代理這三種保險銷售渠道。近年來,部分保險公 司為調動營銷員和兼業代理的積極性、擴大市場份額,實施了“一司兩制”的管理模式,即允許部分營銷員和從事兼業代理的人員對外聲稱是保險公司的正式員工,對內則採取以業務量為主要考核手段並按業務量提取手續費的管理方式。這種銷售管理模式,在實施初期對於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改善保險服務等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其深層次的負面影響也逐漸暴露出來。一是由於銷售渠道有限,保險公 司對於掌握重要客戶資源的兼業代理有很強的依賴性,無法有效監督兼業代理人的市場表現,縱容了兼業代理人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二是由於保險公司的激勵機制不合理,片面追求保費規模,並與分支機構的費用額度、員工的福利待遇掛鉤,使部分分支機構在保費任務和市場競爭的壓力下,經營行為扭曲。為了爭取業務量大的兼業代理,保險公司往往不惜成本,對兼業代理的種種不合理要求予以妥協,對兼業代理市場的混亂客觀上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三是在“一司兩制”的模式下,一些保險公司的銷售團隊為了謀求自身利益,以代理業務名義從直銷業務中套取大量手續費和佣金,或者從非法兼業代理處承攬業務並支付手續費,轉給保險公司時再次抬高手續費和佣金,形成“二次代理”,不僅增加了成本,也增加了交易的複雜性,誘發了大量違法案件。

  其次保險公司的經營模式存在缺陷。目前,我國“一司兩制”、“團隊化管理”的保險銷售體制,主要依靠人海戰術,只能適用於承攬大量的零售業務。而保險公司集產品開發、展業、理賠等職能於一身的經營模式,其核心是產品銷售,只能依靠層層設機構、鋪攤子、上人員的方式來開展業務。根據產業經濟學中“市場結構一經營行為一經營績效”範式(即S- P範式)的理論,這種微觀的保險公司資源分配模式(展業模式)從本質上就存在制度上的不合理,必將產生相應變形的經營行為,進一步對應相應低下的經營效率。實踐證明,隨著保險市場的發展,“團隊化管理”很容易導致保險營銷員、保險公司內部銷售隊伍同兼業代理之間形成利益同盟,謀取不正當利益。這種粗放型經營模式的弊端日益暴露出來,不僅經營成本高,而且風險也得不到有效控制,已不能適應開放條件下的市場競爭。必須探索保險營銷渠道的改革,從根本上解決保險兼業代理人問題。

  再次,保險公司沒有盡到對兼業代理應有的管理職責。兼業代理點的社會性和廣泛性,決定了對其監管具有較大的難度。兼業代理人只是兼業保險銷售,擁有自身主營業務,並分佈在社會經濟的各個領域。這些特點決定了對兼業代理的監管,只能以保險公司對兼業代理人的合同約束為基礎,實行間接監管,保險監管機關也不可能對兼業代理人行為的方方面面進行直接管控。當前,片面追求保費規模,不重視成本核算仍是保險公司粗放經營的顯著特點,這種經營模式必然導致基層公司對風險控制的漠視,對兼業代理人普遍疏於管控,更有甚者反過來與兼業代理聯手欺詐保險公司。

規範發展保險兼業代理人的思路

  第一,保險監管部門應認清問題的根源,把握正確的監管思路,明確保險兼業代理人的發展重點。保險兼業代理人的發展應堅持有利於保護投保人利益、有利於防範風險,以市場為導向,有重點有策略的進行。一是在兼業代理資格核准上實行擇優發展策略。在市場準人上,優先發展銀行、郵政、鐵路和民航等實力雄厚、人力資源豐富、管理規範、視窗服務功能較強的單位;其次考慮發展信譽較高、規模較大的交通運輸企業和汽車銷售企業等。在委托代理關係方面,對業務規範、滿足條件的兼業代理,可以直接委托其電腦出單,擴大委托的險種範圍等;二是對兼業代理人實行優勝劣汰,鼓勵符合條件的兼業代理點逐步轉變為專業保險代理機構。通過政策引導和市場競爭逐步減少兼業代理人的數量,實行精兵戰略,保留一批有固定場所、有合格人員、直接面向客戶、管理規範、視窗服務功能強的兼業代理點,逐步淘汰業務規模小、經營成本高、管理水平低的兼業代理點。三是推動保險中介體制的轉型和優化。充分發揮市場的配置作用,考慮市場的承受力,積極發展專業中介,將其培育成整個保險銷售體系的核心力量,同時逐步規範兼業代理點;並通過制度創新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推動保險中介體制的轉型和優化。前不久,中國保監會出台放寬保險公司經營區域的政策,允許保險公司在一省只需設立一家分公司,就可以在全省其他區域利用專業保險中介展業,這項政策的出台為專業保險中介拓寬了生存空間,將極大地推動專業中介的發展。

  第二,保險公司應積極完善內控制度,探索建立新型有效的保險銷售體系,整合保險資源,樹立永續經營的健康經營理念。一是保險公司應積極拓寬保險銷售渠道,探索有效的管理手段,切實履行對兼業代理人的管控職責。保險公司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切實履行對兼業代理的管控職責。《保險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 任。可見,保險公司必須承擔對兼業代理的應有責任。保險公司應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切實加強對兼業代理業務的監督檢查。認真落實《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兼業代理銷售人員的培訓和管理,提高兼業代理銷售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險公司除與兼業代理簽訂保險公司兼業代理委托合同外,還應依照《保險法》設立本公司兼業代理點登記簿,並建立兼業代理業務台帳。保險公司還可以通過行業自律組織,擬定行業標準,實現兼業代理點之間信息共用

  二是保險公司應適時調整結構、適當分流展業、理賠職能,充分利用專業保險中介開展業務活動。保險公司應和專業保險中介建立長久的“戰略聯盟”關係。應註重充分利用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公司承攬保險業務,利用保險公估機構開展損失鑒定和理賠業務。保險公司可對其“營銷團隊”進行專業化改造,以代理公司獨立法人的形式開展業務,明確雙方的權利和責任業務,這有利於保險公司集中力 量進行產品開發和改進保險服務,致力於提高保險業的整體服務水平。當前,隨著三大國有保險公司的體制改革大踏步地推進,我國保險業在整體上呈現出資源整合、分工協作、專業經營的特色,改革前景喜人,雖然不能“畢其功於一役”,但保險業市場化改革的力度必將得到進一步加強並將持續深入下去。

  第三,綜合監管和綜合治理,創新保險監管手段,提高保險監管效率。保險兼業代理人的社會性和廣泛性,決定了保險兼業代理的監管還要依靠其他有關部門的力量,綜合治理有利於增強兼業代理點代理行為的市場化和透明化,有利於遏制代理手續費支付的無序和混亂狀況。一是加強同稅務徵管部門的合作,實行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專用發票制度,規範保險公司和兼業代理的手續費結算程式;建議稅務 部門建立對兼業代理人收取的一些高額的手續費實行徵補所得稅、累計進稅的彈性納稅機制。二是註重信息化建設,提高對兼業代理人的監管效率。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和手段,建設適合我國國情的保險銷售與支付的電子化管理系統。積極創造條件推進保險業的信息化建設進程:一方面建立保險公司和包括兼業代理點在內的各種銷售渠道的信息通道,另一方面是建立保險監管機關與保險公司及各種銷售渠道之間的信息通道,實施動態監控,從源頭上控制風險。三是應發揮行業組織和社會力量。保險行業組織的參與有利於協調各家保險公司之間的關係,充實保險監管力量,可以考慮委托保險行業協會等力量辦理保險兼業代理的資格審核、數據管理、信用記錄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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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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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6.* 在 2014年9月15日 21:46 發表

保險公司太現實了。三個月不出單子就清退了。建議給的時間長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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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97.222.* 在 2014年12月23日 16:34 發表

現在不出單也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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