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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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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Central Bank)

目录

中央银行概述

  一个由政府组建的机构,负责控制国家货币供给、信贷条件,监管金融体系,特别是商业银行和其他储蓄机构

  中央银行是一国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机构,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中央银行的职能是宏观调控、保障金融安全与稳定、金融服务

  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对调节货币供应量、稳定币值有重要作用。 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它集中保管银行的准备金,并对它们发放贷款,充当“最后贷款者”

  中央银行是“国家的银行”,它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订者和执行者,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工具;同时为国家提供金融服务,代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为政府筹集资金;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各种国际金融活动。

  中央银行所从事的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的根本区别在于,中央银行所从事的业务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实现国家宏观经济目标服务,这是由中央银行所处的地位和性质决定的。

  中央银行的主要业务有:货币发行集中存款准备金贷款再贴现证券黄金占款外汇占款、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资金的划拨清算和资金转移的业务等。

中央银行产生的经济背景

  中央银行产生于17世纪后半期,形成于19世纪初叶,它产生的经济背景如下:

  (1)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 18世纪初,西方国家开始了工业革命,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和商品经济的迅速扩大,促使货币经营业越来越普遍,而且日益有利可图,由此产生了对货币财富进行控制的欲望。

  (2)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频繁出现 资本主义经济自身的固有矛盾必然导致连续不断的经济危机。面对当时状况,资产阶级政府开始从货币制度上寻找原因,企图通过发行银行券来控制、避免和挽救频繁的经济危机。

  (3)银行信用的普遍化和集中化 资本主义产业革命促使生产力空前提高,生产力的提高又促使资本主义银行信用业蓬勃发展。主要表现在一是银行经营机构不断增加;二是银行业逐步走向联合、集中和垄断。  

中央银行产生的客观要求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危机的频繁发生,银行信用的普遍化和集中化,既为中央银行的产生奠定了经济基础,又为中央银行的产生提供了客观要求。

  (1)政府对货币财富和银行的控制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客观上要求建立相应的货币制度和信用制度。资产阶级政府为了开辟更广泛的市场,也需要有巨大的货币财富作后盾。

  (2)统一货币发行

   在银行业发展初期,几乎每家银行都有发行银行券权力,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扩大和银行机构增多,银行券分散发行的弊病就越来越明显,客观上要求有一个资力雄厚并在全国范围内享有权威的银行来统一发行银行券

  (3)集中信用的需要

   商业银行经常会发生营运资金不足、头寸调度不灵等问题,这就从客观上要求中央银行的产生,它既能集中众多银行的存款准备,又能不失时宜地为其他商业银行提供必要的周转资金,为银行充当最后的贷款人

  (4)建立票据清算中心

   随着银行业的不断发展,银行每天收授票据的数量增多,各家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化,由各家银行自行轧差进行当日清算已发生困难。这种状况观上要求产生中央银行,作为全国统一的、有权威的、公正的清算中心。

  (5)统一金融管理

   银行业和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政府出面进行必要的管理,这要求产生隶属政府的中央银行这一专门机构来实施政府对银行业和金融市场的管理。

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和结构

  (1)中央银行的性质可以科学地表述为:中央银行是国家赋予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监督的特殊的金融机构

  中央银行的性质集中体现在它是一个“特殊的金融机构”上面,具体来说,包括其地位的特殊性、业务的特殊性和管理的特殊性。

  (2)中央银行的性质具体体现在其职能上,中央银行有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调控宏观经济的银行四大职能。

  (3)中央银行的结构即中央银行制度的结构,它主要包括中央银行的资本结构、资产负债结构和权力结构等方面的内容。

  (一)发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是一国或某一货币联盟唯一授权的货币发行机构。

  1.中央银行集中与垄断货币发行权的必要性。

  第一,统一货币发行与流通是货币正常有序流通和币值稳定保证。在实行金本位的条件下,货币的发行权主要是指银行券的发行权。要保证银行券的信誉和货币金融的稳定,银行券必须能够随时兑换为金币存款货币能够顺利地转化为银行券。为此,中央银行须以黄金储备作为支撑银行券发行与流通的信用基础,黄金储备数量成为银行券发行数量的制约因素。银行券的发行量与黄金储备量之间的规定比例成为银行券发行保证制度的最主要内容。在进入20世纪之后,金本位制解体,各国的货币流通均转化为不兑现的纸币流通。不兑现的纸币成为纯粹意义上的国家信用货币。在信用货币流通情况下,中央银行凭借国家授权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而成为垄断货币发行的机构,中央银行按照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货币流通及其管理的要求发行货币。

  第二,统一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根据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情况调节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的需要。币值稳定是社会经济健康运行的基本条件,若存在多家货币发行银行,中央银行在调节货币供求总量时可能出现因难以协调各发行银行从而无法适时调节银根的状况。

  第三,统一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基础。统一货币发行使中央银行通过对发行货币量的控制来调节流通中的基础货币量,并以此调控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能力。独占货币发行权是中央银行实施金融宏观调控的必要条件。

  2.统一货币的必要条件

  第一,中央银行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适时发行货币,保持货币供给货币需求基本一致,为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第二,中央银行应从宏观经济角度控制信用规模,调节货币供给量。中央银行应适当掌握货币供给增量,处理币值稳定经济增长的关系。

  第三,中央银行应根据货币流通需要,适时印刷、销毁货币,调拨库款,调剂地区问货币分布、货币面额比例。

  (二)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

  银行的银行职能是指中央银行充当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银行的银行这一职能体现了中央银行是特殊金融机构的性质,是中央银行作为金融体系核心的基本条件。中央银行通过这一职能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活动施加影响,以达到调控宏观经济的目的。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需履行的职责如下:

  集中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其必要性在于:

  第一,为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和其他存款机构必须按存款的一定比例向中央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以保证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具备最低限度的支付能力

  第二,有助于中央银行控制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从而控制货币供应量

  第三,强化中央银行的资金实力,存款准备金是中央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

  第四,为商业银行之间进行非现金清算创造条件。

  充当银行业最后贷款人最后贷款人指商业银行无法进行即期支付而面临倒闭时,中央银行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支持以增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

  中央银行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为商业银行充当最后贷款人

  其一,票据再贴现,即商业银行将持有的票据转贴给中央银行以获取资金

  其二,票据再抵押,即商业银行将持有的票据抵押给中央银行获取贷款。

  创建全国银行间清算业务平台商业银行按规定在中央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交存存款准备金,各金融机构之间可利用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资金清算,这加快了资金流转速度,节约了货币流通成本。于是,中央银行成为银行业的清算中心。

  外汇头寸调节。中央银行根据外汇供求状况进行外汇买卖,调节商业银行外汇头寸,为商业银行提供外汇资金融通便利,并由此监控国际收支状况。

  (三)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

  政府的银行职能是指中央银行为政府提供服务,是政府管理国家金融的专门机构。

  具体体现在:

  1.代理国库。

  国家财政收支一般不另设机构经办具体业务,而是交由中央银行代理,主要包括按国家预算要求代收国库库款、拨付财政支出、向财政部门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等。

  2.代理政府债券发行。

  中央银行代理发行政府债券,办理债券到期还本付息。

  3.为政府融通资金

  在政府财政收支出现失衡、收不抵支时,中央银行具有为政府融通资金以解决政府I临时资金需要的义务。中央银行对政府融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为弥补财政收支暂时不平衡或财政长期赤字,直接向政府提供贷款。为防止财政赤字过度扩大造成恶性通货膨胀,许多国家明确规定,应尽量避免发行货币来弥补财政赤字

  第二种,中央银行直接在一级市场上购买政府债券

  4.为国家持有和经营管理国际储备。

  国际储备包括外汇、黄金、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储备头寸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配的尚未动用的特别提款权等。

  第一,对储备资金总量进行调控,使之与国内货币发行和国际贸易等所需的支付需要相适应;

  第二,对储备资产结构特别是外汇资产结构进行调节;

  第三,对储备资产进行经营和管理,负责储备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和汇率基本稳定。

  5.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活动,进行金融事务的协调与磋商,积极促进国际金融领域的合作与发展。参与国际金融重大决策,代表本国政府与外国中央银行进行两国金融、贸易事项的谈判、协调与磋商,代表政府签订国际金融协定,管理与本国有关的国际资本流动,办理政府间的金融事务往来及清算,办理外汇收支清算和拨付等国际金融事务。

  6.为政府提供经济金融情报和决策建议,向社会公众发布经济金融信息。中央银行处于社会资金运动的核心,能够掌握全国经济金融活动的基本信息,为政府的经济决策提供支持。

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地位

  (1)20世纪80年代以前,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是金融业或银行的监管。

  (2)现在,中央银行作为金融监管的唯一主体,已无法适应新的金融格局。这是因为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传统作用正受到挑战,金融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于是许多国家通过另设监管机构来监管越来越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监会保监会等。

  (3)从各国金融监管的实践来看,监管体制可分为四类:分业经营且分业监管,如法国和中国;分业经营而混业监管,如韩国;混业经营而分业监管,如美国和香港地区;混业经营且混业监管,如英国和日本等。 是否由中央银行担当监管重任也有不同情形:有中央银行仍负责全面监管的;有中央银行只负责对银行业监管的;也有在中央银行外另设新机构,专司所有金融监管的。

金融监管程序和内容

  完整的金融监管是一个连续、循环的过程,它由市场准入监管、日常运营监管、风险评价风险处置以及市场退出等相关要素和环节组成。

  (1)机构功能定位 所谓功能定位,是指各类金融机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扮演的主要角色,以及运作、发展的空间,具体体现在该机构的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和服务方式。

  (2)市场准入广义上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包括三个方面机构准入、业务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机构准入,是指依据法定标准,批准金融机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业务准入,是指按照审慎性标准,批准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开办新的业务品种。高级管理人员的准入,是指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和认可。

  (3)业务运营监管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监管,主要是通过监管当局(如中央银行)的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借助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外部审计,及时发现、识别、评价和纠正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风险。这是监管当局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4)风险评价 风险的综合评价是金融监管人员在综合分析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结果及来自中介机构提供信息的基础上,对被监管机构所存在风险的性质、特征、严重程度及发展趋势做出的及时、客观、全面的判断和评价。

  (5)风险处置 金融监管当局要针对金融机构所存在的不同风险及风险的严重程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处置,处置方式包括纠正、救助和市场退出。(第302-305页)  

中央银行在支付体系中的作用

  (1)作为支付体系的使用者。中央银行需要自行交易以转移资金,主要包括通过支付体系清算公开市场操作,以实施货币政策;进行政府债券的支付结算(包括发行和兑付)。

  (2)作为支付体系的成员。中央银行可以代表自己的客户(如政府部门和其他国家的中央银行)进行收付。

  (3)作为支付服务的提供者。这些服务包括为商业银行在支付体系的运作提供结算账户;单独或与其他商业银行、金融机构一起,为支付体系提供系统硬件、软件、操作程序或通信网络。

  (4)作为公共利益的保护人。这个作用包含的内容更为广泛支付体系管理者;支付体系的成员的监督者;为支付体系提供管理和计划;仲裁争议和处理赔偿,提供技术标准。另外,还可以作为结算的担保人

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服务

  (1)提供账户服务 在各国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的实践活动中,中央银行一般作为银行间清算中介人,为银行提供清算账户,通过清算账户的设置和使用来实现银行间转账。

  (2)运行与管理支付系统除了提供账户服务以外,中央银行参与和组织行间清算的另一个重要手段即是运行与管理重要的行间支付清算系统。一个稳定的、有效的、公众信任的支付系统,是社会所不可或缺的。中央银行运行的支付系统通常包括账户体系、通讯网络和信息处理系统

  (3)为私营清算系统提供差额清算服务很多国家存在着多种形式的私营清算组织,而一些私营清算系统尚在实施差额清算,为了实现清算参加者间的债权债务抵消,很多清算机构乐于利用中央银行提供的差额清算服务,后者通过账户进行差额头寸的转移划拨,即可完成最终清算。

  (4)提供透支便利中央银行不仅运行管理整个支付系统,还以提供信贷的方式保障支付系统的平稳运行。大额支付系统是中央银行提供信贷的重点,尤其是当大额支付系统所处理的支付指令为不可撤销的终局性支付指令时,中央银行的透支便利更为重要。

二战后中央银行的变化

  (1)由一般货币发行向国家垄断发行转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对中央银行的认识有所深化,从而强化了对它的控制。这大大加快了中央银行的国有化进程,由此实现了中央银行由一般的发行银行向国家垄断发行即真正的发行银行转化。

  (2)由代理政府国库款项收支向政府的银行转化。随着中央银行国有化进程的加快,中央银行对国家负责,许多国家的银行法规明确规定了中央银行作为政府代理的身份,从而实现了中央银行向政府银行的转化。

  (3)由集中保管准备金向银行的银行转化。进入20世纪中叶,中央银行不与普通商业银行争利益,行使管理一般银行的职能并成为金融体系的中心机构,这标志着它向银行的银行转化。

  (4)由货币政策的一般运用向综合配套运用转化。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离不开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在具体运用中大大加强并注重其综合功能的发挥,即由过去的一般性运用向综合配套运用转化。

  (5)各国中央银行的金融合作加强。随着各国商品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为保证各国国际收支平衡和经济稳定,各国中央银行为了共同抵御风险,加强金融监管,彼此之间的合作越来越紧密 。

中央银行对货币政策的方法[1]

  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取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及信用条件的方针措施的总和。货币政策的内容较为广泛,包括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实现目标所运用的政策工具、监测和控制目标实现的各种操作目标和中间目标以及货币政策的有效性问题。其中,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三大工具,即“三大法宝”。

  首先,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作为中央银行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的重要手段,其最初目的是为了防止银行出现大量现金挤兑时发生金融恐慌和危机,以保证银行资产流动性和现金兑付能力,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安全,后来存款准备金制度逐步发展为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银行信贷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工具。作为一项货币政策工具,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有较强的告示效应,该比率升降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预示器。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具有强制性影响,一经公布,任何存款性金融机构必须执行。尽管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具有较强的告示效应和影响效果,但作为一项日常的调节工具却不能频繁地加以运用,否则会使商业银行感到无所适从。

  其次,再贴现是中央银行最早拥有的货币政策工具,也是商业银行获取资金的一种方式。当商业银行发生准备金不足时,一个重要的补充途径就是以贴现所获得的未到期票据为转让向中央银行借款,或者以中央银行同意接受的抵押品作担保申请借款。中央银行的抵押贷款通常以政府债券作抵押,也可用商业票据作担保办理再贴现和抵押贷款,这两种方式被习惯地称之为再贴现政策。该政策主要包括再贴现率的调整和确定何种票据有贴现或抵押资格。就调整再贴现率而言,其目的主要是影响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借款的成本,以影响商业银行的准备金数量,从而达到调节社会资金供求的目的;就决定再贴现和再抵押票据的资格来说,主要目的是在于影响资金的运用方向。尽管再贴现政策工具是一项有效的政策工具,但在实施再贴现政策过程中,中央银行完全处在被动等待的地位,缺乏灵活性。

  最后,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用以增加或减少货币供应量的一种政策手段。公开市场业务是通过银行系统准备金的增减变化而起作用的。当中央银行购进有价证券时,无论是由社会大众或金融机构出售证券,都表现为银行准备金的增加,使之处于扩张货币的地位;反之,中央银行出售有价证券时,无论是由社会公众或金融机构购买,都无异于向市场收回资金,而银行准备金的减少,势必紧缩货币供应量。此外,公开市场业务又有防御性公开市场业务和主动性公开市场业务之分。前者是指中央银行买卖证券,只是用于抵消那些非中央银行所能控制的因素对银行准备金水平的影响;后者指中央银行买卖证券是为了改变银行准备金总水平,从而稳定社会经济。相对于其他货币政策工具,该政策具有精确性、灵活性、主动性等优势。

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机制

一、调控机制的一般模式

  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机制,也称中央银行金融宏观调控机制,它是指中央银行为控制货币供应量和其他宏观金融变数而掌握的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并通过货币政策工具作用于货币政策中介指标,然后再通过货币政策中介指标的达到其政策目标和各种重任的完整体系。

  无论哪一个国家采取何种社会制度和何种经济管理体制,尽管各国中央银行调控力度和广度有异,但就其调控体系的一般模式而言,有其明显的共性,可用以下图示:

  Image:央行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机制图1-1.jpg

  但必须指出,就这个一般模式而言,还不能区分不同类型中央银行金融宏观调控模式的具体内容和不同特点,甚至同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也不一定采用相同模式。从大类上划分,可分为直接型、间接型和混合型三种类型。

二、直接型调控模式

  当一个国家对宏观经济采取直接管理体制时,中央银行金融宏观调控就只能是运用指标管理和行政命令的调控形式,通过强制性的指令性计划行政手段直接控制现金流通量和银行系统的贷款总量,以此来实现货币政策的最终月标。前苏联、东欧一些国家以及我国在1979 年以前均采用过计划指标控制这种模式,见以下图示:

  Image:央行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机制图1-2.jpg

  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都采取过这种模式。实践证明,这种模式是与高度集中型经济模式下以实物管理为主的直接控制的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在这种体制下,中央银行在全国金融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由此各家专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对中央银行有根强的依附性。在此情况下运用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来控制货币供给量,在通常情况下都是可以收到预期效果的。因为指令性计划一旦制定,中央银行就运用行政手段来强制地贯彻执行。所以,只要中央银行不突破计划,不增拨信贷资金,不迫加货币发行,那么,全国的货币供应量就不会突破预定的指标。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由计划型向市场型转轨的当今世界,这种直接型调控模式暴露的缺点越来越明显,它不利于充分维护广大基层银行的自主权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不利于充分发挥信贷、利率杠杆有效调节经济的作用;因为管理办法僵死,时而会造成经济的波动和决策的失误,而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又容易出现“一刀切”、“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等弊病。

三、间接型调控模式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从20 世纪50 年代开始大多采用这种模式。依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客观要求,经济运行主要由直接控制向间接控制过渡已是历史的必然。这种模式见以下图示:

  Image:央行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机制图1-3.jpg

  间接型调控的特点是:它所依存的经济体制是一种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有一个相当规模和发育健全的金融市场;中央银行在运用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同时,并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利用行政手段进行直接控制的可能性;比较好地尊重微观金融主体的自主权;较好地起到抑制经济波动的缓冲作用。

四、过渡型调控模式

  过渡型调控模式一般指由直接型向间接型过渡的模式。发展中国家一般采用这种模式。有些虽采用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但因其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低,金融市场不发达,加上财政、外汇赤字和严重的通货膨胀等,还有必要对经济采取一些直接控制手段。这种模式见以下图示:

  Image:央行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机制图1-4.jpg

  我国经济管理体制已从传统的直接管理体制过渡到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双重管理体制。对于国民经济的运行,国家既运用经济手段,也运用计划行政手段。特别在宏观失控的情况下,采用一些直接控制手段会收到较快的成效。但从长远观点看,依据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中央银行采用间接型金融宏观调控模式已是必然趋势。由此,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在宏观经济平衡中的重要作用也将愈来愈明显;

五、资币供应量调控机制的组成

  货币供应量调控机制是一个由内在诸因素有机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复杂综合体。为说明问题,它的组成可用以下三个层次剖析:

  1.调控主体。整个货币供应量调控机制的主体有三个:一是中央银行,二是商业银行,三是非银行经济部门,用图表示为:

  Image:央行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机制图1-5.jpg

  依据各主体的不同功能,我们不妨把中央银行称之为发动主体,因为由中央银行供应给商业银行基础货币(也称始初货币)的多少,决定整个调控机制运转的规模。这里,它是以最后贷款者的身份出现的。把商业银行称之为放大主体,因为中央银行将基础货币贷入商业银行后,通过商业银行系统内的倍数放大效应,会创造出多倍于始初货币的存款货币,以提供给非银行经济部门。这里,它是以直接贷款者的身份出现的。把非银行经济部门称之为目标主体,因为由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始初货币随即在商业银行系统内产生倍数放大效应的整个过程,最终目的是为了向非银行经济部门供应适量的货币,当然不能否认非银行经济部门的行为对整个货币供应量调控机制运转的影响作用。

  2.基本因素。货币供应量调控机制的基本因素也有三个:一是基础货币,二是超额准备金,三是货币供应量。用图表示为:

  Image:央行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机制图1-6.jpg

  在中央银行体制下,中央银行提供基础货币为商业银行所持倍数放大效应

  图1-6 有,商业银行扣除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法定准备)后,形成了超额准备金,通过其在整个商业银行系统中的反复使用便产生倍数放大效应,使1 元的中央银行负债,经过商业银行系统的资产业务运用后,变成了几元的商业银行负债。在商业银行系统内放大了的银行负债,与中央银行向公众提供的部分现金一起,构成了整个货币供应量,提供给非银行经济部门。

  以上分析看出,基础货币是货币供应量的前提条件。要控制货币供应量,必须把基础货币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超额准备金的大小又是商业银行系统内信贷扩张能力的制约条件。而整个货币供应量又是基础货币与信贷扩张能力(即货币乘数)的乘积。可见,在货币供应量调控机制中,“基础货币——超额准备及它的倍数放大效应——货币供应量”这三个基本因素的重要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3.若干金融变量。具体指:法定存款准备比率、超额准备比率定期存款比率现金比率等,这些因素共作用于倍数放大效应。如图1-7 所示。

  这里:(1)法定存款准备比率是指商业银行按规定缴存中央银行的那部分存款同所吸收存款之比;(2)超额准备比率是指商业银行保有的不运用于其资产业务的准备金与活期存款之比;(3)定期存款比率是指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之比;(4)现金比率是指非银行经济部门所持有的现金与活期存款之比。以上诸金融变量中,受制于中央银行行为钠是(1);受制于商业银行行为的是(2);受制于非银行经济部门行为的是(3)和(4)。

  综合上述三个层次的剖析,将整个货币供应量调控机制各组

  Image:央行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机制图1-7.jpg

  成部分合一,图示如下:

  Image:央行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机制图1-8.jpg

  必须说明,以上货币供应量调控机制的组成,只是从静态角度加以考虑,如果将时间变量和利润因素引入,其实际运转过程就更为复杂。

我国中央银行的演变过程

  (1)清政府时期的中央银行

   ①户部银行。户部银行是清末官商合办的银行,1905年8月在北京开业,它是模仿西方国家中央银行而建立的我国最早的中央银行。

   ②大清银行。1908年,户部银行改为大清银行。

  (2)辛亥革命时期和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央银行

   ①中国银行。1911年的辛亥革命,促使大清王朝覆灭,大清银行改组为中国银行。

   ②交通银行。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成立之初,曾自我标榜为“纯属商业银行性质”。但事实上,它后来成了北洋政府的中央银行。1913年,交通银行取得了与中国银行同等地位的发行权。1914年,交通银行改定章程,已经具备了中央银行的职能。

   以上两行,共同作为北洋政府的中央银行。

  (3)孙中山创立的中央银行

  1924年8月,孙中山领导的广东革命政府在广州创立中央银行。1926年7月,国府移迁武汉,同年12月在汉口设中央银行。原广州的中央银行改组为广东省银行。1928年,汉口中央银行停业。

  (4)国民党时期的中央银行

   ①1928年11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中央银行,总行设在当时全国的经济金融中心──上海,在全国各地设有分支机构,法定中央银行为国家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责。

   ②1949年12月,中央银行随国民党撤往台湾。

  (5)革命根据地的中央银行

   ①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共产党在建立根据地以后,就成立了人民的银行,发行货币。如1927年冬,闽西上杭县蚊洋区农民协会创办了农民银行等。

   ②1932年2月1日,苏维埃国家银行正式成立,苏维埃国家银行还在各地设分支机构,以带动根据地银行走向集中和统一。

   ③1934年10月,苏维埃国家银行跟随红军长征转移,1935年11月,它改组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西北分行。同年10月,国家银行西北分行改组为陕甘宁边区银行,总行设在延安。

   ④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解放区迅速扩大并逐渐连成一片,整个金融事业趋于统一和稳定。1948年11月,成立中国人民银行

  (6)新中国的中央银行

   ①1948~1978年的中国人民银行。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石家庄正式宣告成立。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随军迁入北京,以后按行政区设立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办事处),支行以下设营业所,基本上形成了全国统一的金融体系。

   这一时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一方面全部集中了全国农业、工业、商业短期信贷业务和城乡人民储蓄业务;同时,既发行全国唯一合法的人民币,又代理国家财政金库,并管理金融行政,这就是所谓的“大一统”的中央银行体制

   ②1979~1983年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相继恢复和建立,对过去"大一统"的银行体制有所改良。但从根本上说,在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宏观调控能力和政企不分等方面并无实质性进展。同时,随着各专业银行的相继恢复和建立,“群龙无首”的问题也亟待解决。

   ③1984~1998年的中国人民银行。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不再兼办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专门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的金融事业。

   1984年1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正式成立,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

   ④1998年以后的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10月始,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改组,撤销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在全国设立9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级分行,重点加强对辖区内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一个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体系已经形成。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职能和作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我国的中央银行,它的工作对象不是企业单位和个人,而是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它的主要工作是集中力量,研究和做好全国的宏观决策,加强金融监管,以保持货币稳定,更好地为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服务。

  (2)中国中央银行的职能主要有:

   ①审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或撤并,这对金融政策的贯彻执行、货币流通的稳定和金融秩序正常化有重要意义。

   ②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达到加强金融事业的统一领导和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目标

   ③经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

   ④管理企业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管理金融市场,这有利于把握金融市场的变化趋势,控制和调节货币流通。

   ⑤代表政府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国家出席有关国际金融会议,参与有关国际金融业务活动,商议国际货币金融制度,进行国际金融合作。

  (3)中国中央银行的作用中国中央银行的作用通过中国中央银行的职能体现。中央银行的所有职能都围绕一个中心,即作为国家最重要的调节机构之一,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直接的或间接的手段的运用,实现对货币供求和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节,求得社会总需求社会总供给的宏观平衡,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协调、高效和健康地向前发展。

我国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体系

  中国的支付清算体系已步入适应现行银行体制、为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的经济及社会活动提供现代化支付清算服务的阶段。目前运行的主要支付系统有:

  (1)同城清算所 同城清算是指同一城市(区域)内交易者间的经济往来,通过开户金融机构的同城票据交换实现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

  (2)全国电子联行系统 全国电子联行清算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处理异地清算业务的行间处理系统。全国电子联行系统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各商业银行设立的国家金融清算总中心和在各地设立的资金清算分中心运行。

  (3)电子资金汇兑系统 电子资金汇兑系统是商业银行系统内的电子支付系统。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均以电子资金汇兑系统取代原有的手工操作系统,即通过电子支付指令的集中交换代替了原有的实物票据交换。

  (4)银行卡支付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在组织各商业银行联合共建银行卡支付系统、制定相关标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已形成了覆盖全国的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

中央银行干预外汇市场的历史发展

  从1973年到现在,工业国家的中央银行经常在外汇市场上进行直接干预,其中较大的联合干预约有5次,成功和失败的兼而有之。

  对1976年 1979年美元弱势的干预在经过1974年至1975年的世界性经济衰退以后,美国的经济仍处于高通货膨胀,高失业率和低经济增长率的处境。卡特政府为了刺激经济,决定采取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虽然利率在上涨,但美国的通货膨胀率涨得更快,外汇市场因此开始不断地抛美元,使美元的汇价一路下跌。

  面对美元的跌势,卡特政府决定干预外汇市场。1978年10月底,卡特政府宣布了一项反通货膨胀的计划,但由于对美国未来的货币政府并没有明确的表示,美元反而在外汇市场上狂泻。面临马克和日元升值的巨大压力,德国和日本两国的中央银行被迫进行不改变自己政策为前提的大规模干预,买美元抛本国货币,但收效甚微。

  1978年11月1日,卡特总统宣布美元汇价太低,美国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将直接进行干预。由于前一星期的反通货膨胀计划使外汇市场大失所望,卡特这次宣布的干预包含两项重要的政策转变。第一,货币政策将紧缩。联邦储备银行将把贴现率提高一个百分点,使贴现率达到当时历史高点的9.5%,从而使这次干预包含政策内容。第二,美国中央银行将调用300亿美元干预外汇市场,平稳美元的汇价。其中150亿将从其他中央银行借调,50亿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取和特别提款权的销售,50亿为所谓“卡特债券”(Carter bonds),即财政部在国外销售的以马克和瑞士法郎记帐的债券。卡特计划宣布后,外汇市场果然受到震动,对其第一项紧缩政策更加警觉。在11月1日上午 9:13,美元对马克的汇价立刻比前一天的最低点上升3.25%,达到1.83马克;几分钟后,随着中央银行抛出6,900万马克、1,900万瑞士法郎后,美元继续上升,对马克的汇价又上升1%,对瑞士法郎的汇价也上升到1.567。在针对日元的干预动用了500万美元之后,美元对日元的汇价也跌至 187.5日元。在这一天外汇市场收市时,美元对主要外汇的汇价平均上升了7% 10%。

  在以后的两个星期内,外汇市场仍有抛美元风,以试探美国等中央银行干预市场的决心,但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联合德国、瑞士和日本中央银行,一次又一次地在市场干预。到11月底,美国干预市场的总额达350亿美元,使美元明显回升。但是,到12月初,外汇市场开始怀疑美国是否会真正采取货币紧缩政策,又开始抛美元,使美元再度下跌。美国等中央银行继续大规模干预外汇市场,光是美国就花了310亿美元,但干预的效果已明显下降,到12月底,美元汇价已低于 11月的水平。美元的真正走强是1979年10月新的联储会主席保罗 沃尔克上台宣布货币供应控制以后的事。

  1985年9月工业五国对外汇市场的干预如果说70年代末美国等中央银行干预外汇市场是一场失败的持久战,1985年9月工业5国对外汇市场的干预则是一场成功的速决战。里根上台后,美元就开始一路走强,到1985年2月25日达到最高点,对马克的汇率高达1美元兑3.4794马克。经过春季和夏季的调整后,美元在该年9月又开始上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和日本等五国的财政部长与中央银行行长在纽约广场饭店开会讨论外汇干预问题。9月22日星期天,五国发表声明。声明说,五国财长和中央银行行长一致同意,“非美元货币对美元的汇价应该进一步走强”,他们“在有必要时将进一步合作,进行干预”。第二天早上,外汇市场美元便立刻大跌,对马克的汇率从2.7352跌到2.6524马克,跌幅达3%以上。美元从此一路下跌,以至到1986年底,日本和德国的中央银行又被迫采取支持美元的干预措施,收效仍然甚微,美元的跌势到1987年初美元中央银行也参加市场干预时才止住。 1985年9月的干预是否有效,外汇市场存在着争论。有人认为,美元在干预前已经开始走弱,即使中央银行银行不干预,它也会在9月份反弹后继续走弱。但更多的意见认为,这次干预还是有效的。

  这次干预如果说是成功的话,那就是“信号反应”起的作用。在干预的前后两个星期,汇率大变,而工业国家之间的利率差根本没有变化,一直到10月底,日本在信贷市场上实行紧缩政策,才使利率差开始有真正的变化。但是,这次五国联合至少使外汇市场得到两个强烈信号。首先,这次声明使外汇市场意识到,五个工业国家将会充分协调,竭尽全力地进行更大规模的外汇市场干预。而以后的事实证明,中央银行在干预外汇市场时,确实是那样做的。其次,这次声明意味着美国外汇政策的重大转变。里根政府一开始就奉行让市场自由竞争自由放任政策,一直听任美元的一路走强,而且对其他国家中央银行干预外汇市场的要求置之不理。这次美国与其他工业国一起参与干预,使外汇市场有理由相信,美国为了与其他工业国家协调,有可能调整货币和宏观经济政策,使美元开始走弱。

  1992年夏季美国等中央银行对外汇市场的干预 1992年3月中旬开始,外汇市场对期待已久的美国经济复苏再次失望,在德国高利率和美国坚持宽松的货币政策影响下,开始不断抛售美元,致使美元对几乎所有欧洲货币的汇价都一路下跌。美国与欧洲国家的中央银行分别在7月20日和8月11日两次大规模干预外汇市场。这两次干预从性质上来说,都是属不改变各自经济政策的干预,虽然有短时的效果,从中、长期来看却完全是失败的。

  第一次干预是7月20日马克与美元的汇价冲击1991年2月以后的新高点1.4430时进行的,美国等15个工业国家的中央银行联手在市场抛马克买美元,经过3次干预后,美元对马克的汇价一下子从1.4470上升到1.5000,美元在两天内反弹了500多点。但是这次干预并没有止住美元的跌势。在经过半个多月的徘徊后,美元又继续下跌。美国等13个工业国家的中央银行于8月11日再次联手干预,但效果比第一次还要差。第一轮干预使美元对马克的汇率从 1.4620马克反弹到1.4780,仅上升150点,而且时效仅维持了半个多小时。以后美元重新下跌。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在3个多小时内分别在美元兑马克的汇率1.4715、1.4730和1.4770等处4次干预市场,抛马克买美元,但仅仅使美元略有反弹。在这次干预中,美国等工业国家共动用了10至 15亿美元。然而,两天以后,美元又跌过干预前的最低点。

  这次干预之所以失败,除了上面所说的属于不改变政策的干预外,外汇市场对这些干预早有期待也是个重要原因。对外汇市场来说,最以推动市场的是突发性事件,而预料之中的事件往往会提前反映到外汇市场中去。这是第一次干预比第二次干预有效一些的原因。而这两次干预最终不能改变美元的弱势,原因是中央银行不能使外汇市场相信,美元的汇价应该市场价高一些。

  1992年9月欧洲货币体系成员国对外汇市场的干预 1992年9月欧洲货币体系出现危机,外汇市场猛烈地抛售成员国中几乎所有的疲软的货币,英镑意大利里拉爱尔兰镑等无不出现大幅度币值下跌的情况。受其株连的是非成员国芬兰等国货币,在外汇市场上也出现大跌,迫使这些国家宣布脱离与欧洲货币体系的自愿挂钩。

  这次干预中,欧洲共同体的成员国几乎都花了很大的代价。德国中央银行花了120多亿美元,英国花了近60亿,而法国向德国中央银行借调外汇进行干预的钱,到11月初才还清。这次干预使欧洲货币体系的矛盾有所缓和,但远远没有解决问题。

  由于外汇市场的短期波动非常频繁且幅度较大,创造了非常多的短期获利机会。因此,把握上述主要因素和外汇市场之间的关系,对于提高分析能力和盈利能力是很有帮助的。

世界主要的中央银行

亚洲

欧洲

美洲

中央银行制度的内容[2]

  中央银行制度的内容包括外部组织形式、资本所有权、分支机构设置以及独立性等方面。

  一、中央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

  中央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大致可归纳为四种类型:单一型、复合型、跨国型、准中央银行型。

  (一)单一的中央银行制度

  单一的中央银行制度指国家单独建立中央银行机构,使之全面、纯粹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责。又分为: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度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

  (1)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度。这种体制是在一个国家内只建立一家统一的中央银行,机构设置一般采取总分行制。目前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的中央银行都实行这种体制,我国也是如此。

  (2)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这种体制是在一国国内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银行机构,中央级机构是最高权力或管理机构,但地方级机构也有一定的独立权利。这是带有联邦制特点的中央银行制度。属于这种类型的国家有美国、德国等。如美国的联邦储备体系就是将全国划分为12个联邦储备区,每个区设立一家联邦储备银行为该地区的中央银行。它们在各自辖区内的一些重要城市设立分行。这些联邦储备银行均不受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管辖,它们各有自己的理事会,有权发行联邦储备券和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中央银行的特殊信用业务。在各联邦储备银行之上设联邦储备委员会,进行领导和管理,制定全国的货币信用政策。同时,在联邦储备体系内还没有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和联邦顾问委员会等平行管理机构。联邦储备委员会是整个体系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实际上的美国中央银行总行,直接对国会负责。

  (二)复合中央银行制度

  复合中央银行制度指一个国家没有设专司中央银行职能的银行,而是由一家大银行集中中央银行职能和一般存款货币银行经营职能于一身的银行体制。这种复合制度主要存在于前苏联和东欧等国。我国在1983年以前也一直实行这种银行制度。

  (三)跨国中央银行制度

  跨国中央银行制度是由参加某一货币联盟的所有成员国联合组成的中央银行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地域相邻的一些欠发达国家建立了货币联盟,并在联盟内成立参加国共同拥有的统一的中央银行。

  1998年7月,一个典型的跨国中央银行——欧洲中央银行正式成立。它是欧洲一体化进程逐步深入的产物。欧洲中央银行由两个层次组成:一是欧洲中央银行本身;二是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各国中央银行失去其独立性。

  (四)准中央银行

  准中央银行指有些国家或地区只设置类似中央银行的机构,或由政府授权某个或几个商业银行,行使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体制。新加坡、中国香港属于这种体制。如新加坡设有金融管理局和货币委员会(常设机构为货币局)两个机构来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前者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和金融业的发展政策,执行除货币发行以外的中央银行的一切职能;后者主要负责发行货币、保管发行准备金和维护新加坡货币的完整。香港过去长时期并无一个统一的金融管理机构,中央银行的职能由政府、同业公会和商业银行分别承担。1993年4月1日,香港成立了金融管理局,它集中了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及支付体系管理等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但它又不同于一般中央银行。比如:发行钞票职能就是由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和中国银行履行的,票据结算一直由汇丰银行负责管理,而政府的银行这项职能一直由商业银行执行。此外,斐济、马尔代夫、利比里亚、莱索托、伯利兹等国也都实行各具特点的准中央银行体制。

  二、中央银行的资本构成

  中央银行的资本构成是指作为中央银行营业基础的资本金的构成情况,即中央银行资本金的所有制形式。归纳起来,各国中央银行的资本构成主要有四种类型:国家所有、公私共有、私有以及无资本形式。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属国有形式的中央银行。

  三、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置

  中央银行分支机构是中央银行全面行使职能和履行规定职责所必需的组织保证。各国中央银行基本上都设立了自己的分支机构。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置大致有以下三种类型:

  (1)按经济区域设置。这种设置方式有利于中央银行各项政策方针的贯彻执行和货币政策的集中统一,避免受地方政府的干预。

  (2)按行政区划设置。在这种方式下,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置与国家行政区划相一致,逐级设置分支行。随着各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按行政区划设置分支机构的做法正逐渐被取代。如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进行重大改革,撤销省级分行,按经济区域设立了9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区分行和北京、重庆两家营业管理部。2005年于上海成立中央银行上海总部。

  (3)以经济区域为主兼顾行政区划。

  四、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探讨的是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所谓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就是指在货币政策的决策和运作方面,中央银行由法律赋予或实际拥有的自主程度。独立性问题集中地反映在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上。一是中央银行应对政府保持独立性;二是中央银行对政府的独立性总是相对的。

  中央银行的工作始终是追求货币政策的基本原则和目标。经济工作虽然是政府的中心工作,但社会问题往往也是政府关注的重点。而当政治矛盾突出时,政治要求则压倒一切。缺乏独立性,中央银行的目标就会被淹没。中央银行工作需要具备必要的专业理论素养和较为长期的专业经验积累。仅凭政治经济的普遍原理和普遍经验指挥,往往是不准确的。

  中央银行对政府的独立性,无论如何是相对的。从金融与经济整体,与社会、政治的关系看,金融终归是一个子系统;中央银行是整个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门,而不是孤立的,更不是唯一的;中央银行的活动总是在国家授权下进行。

  各国的国情与历史传统不同,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强弱也不同。独立性的强弱主要体现在:①法律赋予中央银行的职责及履行职责时的权限是较大还是较小。②中央银行是隶属于国会,还是隶属于政府或政府某一部门。③中央银行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长短与权力大小。④是否允许中央银行对财政部直接融通资金,融资的条件是宽还是严。⑤政府人员是否参与中央银行的决策等。

  当货币政策开始显示有其重大作用之后,在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也才逐步进入经济金融理论界乃至政府有关部门的视野,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有所反映。我国的中央银行隶属于国务院,独立性较弱。但相对于地方政府及各级政府部门而言,独立性稍强。第四节中央银行的职能与作用

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建立[3]

  中央锻行制度的基本建立,经过了漫长的历程,从1656年瑞典鼷行到1913年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经历了260年。在这期间,据不完整统计,世界匕约有29家中央银行设立,其中欧洲19家,美洲5家,亚洲4家,非洲1家。这29家银行,成立于17、18世纪的有3家,成立于19世纪的有21家,成立于20世纪初的有5家。现就几家主要的中央银行形成的历史略述如下。

  瑞典银行

  瑞典银行成立于1656年,原为商业银行,1661年开始发行钞票。1830年,其他无限责任银行相继成立,有28家银行拥有钞票发行权。其时各国钞票发行权有集中的趋势,瑞典政府于1897年通过法案将发行权集中于瑞典银行,成为法偿货币,其他银行发行的钞票,责令逐步收回,于是,瑞典银行逐渐演变为中央银行。该行成立虽早于英格兰银行,但如以集中发行钞票作为衡量中央银行的标志,则远在英格兰银行之后。

  英格兰银行

  英格兰银行在中央银行制度的发展史上是个重要的里程碑,世界上—般都认为它是中央银行的始祖。英格兰银行于1694年7月27日由英国国会决议以赦令设立,并取得不超过资本总额的钞票发行权,之后逐步转换职能,到1833年英格兰银行取得了钞票无限法偿的资格。

  1844年8月31日,英国《银行特许条例》颁布,规定英格兰银行自此划分为发行部和银行部。发行部负责以1400万镑的证券及营业上不必要的金属贮藏的总和发行等额的银行券;其他已取得发行权的银行的发行定额也规定下来。此后,英格兰银行逐渐垄断了全国的货币发行权,至1928年成为英国唯一的发行银行。1946年之后,英格兰银行被收归国有,仍为中央银行,并隶属财政部,掌握国库、贴现公司、银行及其余的私人客户的账户,承担政府债务的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仍然是按政府要求决定国家金融政策。英格兰银行总行设于伦敦,职能机构分政策和市场、金融结构监督、业务和服务三个部分,设15个局(部)。同时英格兰银行还在伯明翰、布里斯托、利兹、利物浦、曼彻斯特、南安普顿、纽卡斯尔及伦敦法院区设有8个分行。此时,英格兰银行已经完全具有典型的中央银行的“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的特点。

  英格兰银行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由总裁副总裁及16名理事组成,是最高决策机构,成员由政府推荐,英王任命。理事会下设五个特别委员会:常任委员会、稽核委员会、人事和国库委员会以及银行券印刷委员会,且下院议员、政府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其成员。

  法兰西银行

  法兰西银行成立于1800年1月18日,资本为3000万法郎,小部分由国家供给,大部分募集私资。其正副总裁由国家元首任命。该行一开始即代理国库,业务间接受政府控制。1803年4月14日,法兰西银行开始取得巴黎境内钞票发行权;1808年取得在全国开设分支机构和发行钞票的权利;从1848年起,法兰西银行陆续吞并9家省发行银行后,取得在全国发行银行券的权利。随着其活动范围的扩大,政府控制的加强,一步一步地由私人银行转变为官方银行,最后于1945年12月2日被收归国有,正式成为法国的中央银行。

  法兰西银行一开始就与政府关系密切,最初就是在拿破仑倡议下建立的。19世纪30年代,它曾给君主政体的政府以帮助。1848年二月革命中,它又站在反对革命的一边,力图使共和国失去威信和引起金融危机。不过后果却是打击了自己,造成银行券的大量挤兑,濒临破产。后来是小资产阶级的临时政府给了它帮助。1871年巴黎公社革命时,法兰西银行供给凡尔赛反革命集团以25800万法郎的货币。在普法战争中,法兰西银行又成了向普鲁士投降的金融后盾。很明显,它一开始就在作为政府的银行方面迈出了较大的一步。

  法兰西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与英格兰银行不同。在时间上,前者形成银行的银行较后者迟;在业务上,法兰西银行仍经营商业银行业务。这是因为法国资本主义发展落后于英国,股份银行较少,资金运送困难,为发展工商业,法兰西银行不得不普遍设立分支行处,兼营商业银行业务。其后法国新银行设立渐多,因此,到19世纪70年代才开始形成中央银行。

  德意志联邦银行

  德国的中央银行体制是从普鲁士开始的。1790年,弗雷德里克大帝创建的皇家海外公司演变成经营外汇信贷和办理国家贷款的银行。1809年又被改组为纯粹的国家银行,并于1846年获得发行银行券的许可,初具中央银行的雏形。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开始全面实行货币改革,当时德国共有33家发行银行,普鲁士银行为最重要的银行。在各发行银行共推普鲁士银行为中央银行的背景下,普鲁士国家银行于1875年被改成帝国银行,作为德国的中央银行,但是其他32家发行银行,在现定限额之下,仍保留发行权。因限制过严,1900年前,有20家发行银行将其发行权转让给帝国银行。至1906年后,发行银行仅存4家,发行总额亦极有限,故德国国家银行已基本独享发行权。1912年,德国国家银行与其他大商业银行商定,商业银行以最低限度的存款转存该行,实际上有收取存款准备金的意义。因此,德意志帝国银行此时已基本上成为了中央银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作为战败国的德国,其银行及货币体系已经名存实亡。从1946年开始,美、英、法三国在西部占领区内效仿美国联邦储备体系为德国设计了一个具有严格的组织机构的两级中央银行体系。1948年6月,德意志诸州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开始发行德国马克,以取代帝国马克,进行货币改革以重建德国的货币秩序。1957年6月26日德国颁布了《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废除了两级中央银行体制,在合并、改组州中央银行的基础上,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直到2002年欧元实体货币开始流通之前,德意志联邦银行一直是德国马克的中央银行,它是第一个被赋予完全独立性的中央银行,代表了被称为“联邦银行模式”的中央银行模式。

  日本银行

  1864年,日本发生了资产阶级革命一明治维新。1870年,日本派人专门考察了美国的货币银行制度,1872年颁布了国立银行条例,并建立了国立银行。初期的国立银行仅4家,享有货币发行权。但由于资本不多,信用不佳,1876年修改条例,各国立银行钞票改为不兑现。因此,新设银行如雨后春笋般出现。1880年前,政府利用银行发行不兑现纸币,造成通货膨胀,物价暴涨。于是,1882年6月通过了《日本银行条例》,正式成立了旨在整顿货币、调节金融的日本银行,其他国立银行一律于期满解散,或改为普通商业银行。日本银行就此成为日本的中央银行了。根据日本银行法,日本银行属于法人,类似于股份公司,资本金为1亿日元,其中5500万日元由日本政府出资。与一般股票不同的是,没有股东大会和决议权,分红也限制在“5%”以内。

  美国联邦储备体系

  美国于1782年成立的北美银行,是美国具有现代意义的第一家银行。但是此后的很长时间内,美国都没有自己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186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全国货币法案,建立国民银行制度,在财政部之下设立通货监理署,监理国民银行的活动。此后,美国的国民银行一度达到3700多家,货币供应极其混乱,改革货币银行制度迫在眉睫。

  鉴于1907年金融大危机,美国政界与工商界人士感到有一家中央银行的必要。1913年12月23日,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储备条例》,在中央管理与地方管理、自愿参加与强制参加、政府所有与私人所有、政府管理与私人管理之间,采取了巧妙的折中平衡办法。根据这一条例,全国分为12个联邦储备区,每区设立1个联邦储备银行,为了协调12个联邦银行的活动,在首都华盛顿建立了最高联邦储备局(后改名为联邦储备委员会),作为联邦储备银行的决策机构,至此,美国中央银行体系便产生了。经过多年的发展,一个由联邦储备委员会和12家联邦储备银行及数干家会员银行组成的较完整的中央银行体系已在美国形成,这就是美国联邦储备体系(neFedcralReservesystem),简称美联储。

  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具体构成为:①联邦储备理事会。该理事会设在华盛顿,是联邦政府机构,是整个联邦系统负责全面政策的最高决策机构。该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任期14年,由总统商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主席和副主席由总统任命,任期4年。②联邦储备银行。这是执行货币政策的机构,其股本是其所在区会员银行认购的,但无控制权。从所有制来说不是国家所有,但由于它执行发行货币,代理国库,制定货币政策,管理金融等职能,盈余的50%以上上缴财政部,所以它是中央银行一12家联邦储备银行的每一家都是其所在地区的中央银行。储备银行可在其所在区内设立自己的分行。③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这是联邦储备系统内部制定政策的中心部门,由7名联邦储备理事会理事和5名联邦储备银行行长组成,联邦储备理事会主席也是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主席。④会员银行。凡根据联邦法律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必须参加联邦储备系统作为会员银行。另外,根据各州法律在各州注册的州银行可自愿申请加入联邦储备系统。虽然联邦储备系统组织结构与世界各国中央银行不同,但基本职能是一致的,即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发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制度的发展与强化[3]

  从上述几家中央银行的产生可以看出,早期的中央银行,如英格兰银行、法兰西银行都是国内经济、金融发展的必然结果。商品经济的发展引起了银行业的发展,银行业的发展产生了中央银行制度。一开始它们是普通银行,在其发展和竞争中,实力最强的、与政府联系密切的、信用卓著的银行,成了群行之首,居于特殊地位。这种从商业银行中脱胎出来的中央银行具有自然发展的特点,可以称为自然演进型的中央银行。

  进入19世纪以后,各国经济的发展与货币金融体系的扩张使中央银行的形成显得更为必要。而中央银行的广泛发展并形成制度是在20世纪之后,一些国家吸收老牌中央银行制度的经验,结合本国特点设计创立了中央银行,这被称为人工创设型的中央银行。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中央银行制度的快速发展是与经济货币制度变革,尤其是战后金本位制的崩溃与货币贬值、通货膨胀普遍发生直接相关的,它反映了各国加强货币发行控制与金融管理的要求。1920年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国际金融会议重申了建立中央银行的必要性,并倡议尚未建立中央银行的各国尽快建立中央银行,以利于国内货币经济体系的稳定与国际经济贸易往来,并提出了各国财政收支平衡以稳定币值与货币发行脱离政府控制两大原则,以控制通货膨胀与货币贬值。这无疑大大推动了中央银行制度的发展。

  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是中央银行在各国普遍推开的时期;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则是中央银行制度强化和进一步完善的时期,其主要标志是中央银行的国有化。这期间,从1921年到1942年,先后设立与改组的中央银行达43家。涉及欧洲16家,美洲15家,亚洲8家,非洲2家,大洋洲2家。其中20世纪20年代设立和改组的中央银行达27家,30年代设立的有7家,40年代设立的有9家,50年代设立的有5家。而从这一时期的中央银行发展来看,也表现出了如下一些特征。

  (1)20世纪20年代以来,中央银行的发展继美国联邦储备系统之后,都采取了由政府直接创设的方式,从而大大加快了中央银行体制的形成。那些已设有中央银行的国家,经过有目的的改组,建成了功能更全、职能明确和独立、专业化的中央银行,如英格兰银行、法兰西银行、德意志银行等。而那些新设中央银行的国家,则在当时的国际联盟的推动下,仿照已有的中央银行建设自己独立的中央银行,从而加快了中央银行发展的进程。

  (2)稳定货币与控制通货膨胀成为各国中央银行的核心任务。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金本位制的废弃,使货币发行脱离了黄金准备,货币发行失控与通货膨胀是货币脱离黄金后的最严重问题,由此,各国中央银行的中心任务是管理货币体系、控制通胀。其最主要的措施,一是开始垄断货币发行权,改过去商业银行的多家分散发行为中央银行的独占发行;二是实施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运行,控制中央银行向财政借款垫支,禁止货币的财政性发行,并建立起中央银行货币发行的准备制度和超准备发行的纳税制度。

  (3)金融管理与货币信用调控逐渐成为中央银行的重要任务。初期成立的中央银行,都是以货币发行与代理国库为中心任务,并经营商业银行的业务,由于金本位制的作用体系,金融管理与信用调节尚未成为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能。而金本位制崩溃以后,金融动荡日益严重,尤其是20世纪30年代初的经济大危机,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冲击与震荡。这使人们普遍认识到了稳定金融体系、控制货币信用的重要性。因此,这一时期的中央银行普遍开始对金融机构的运作与进出入进行管理,以防止金融机构的过度进入与倒闭,同时,中央银行也开始涉及银行准备金的集中统一管理,以此建立银行业的资金调节体系,使中央银行成为名副其实的“最后贷款人”,并据此改变30年代以前中央银行体系中缺乏弹性的货币供给制度。所以,直至20世纪30年代后,中央银行才真正具备了作为“银行的银行”的职能,并开始完全退出商业银行的经营领域。至此,中央银行才具备了作为现代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体系,即作为发行银行、政府银行与银行的银行。

  到目前为止,全球尚未建立中央银行的国家已十分少见,仅见于新加坡、卢森堡等城市国家。其国内虽无中央银行,但仍有一些类似的机构行使货币发行与金融管理的职能,如新加坡的货币发行局(Mm)和金融管理局(FMB),而中央银行管理的概念则是共存的。

参考文献

  1. 货币政策的“三大法宝”.甘肃日报.2012年02月
  2. 高雷,殷树喜编著.第六章 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体系 21世纪高等学校经济管理类规划教材金融学.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6年08月第1版.
  3. 3.0 3.1 南旭光,周孝华编著.第七章 中央银行:固本与培元 新编金融基础教程第二版.人民邮电出版社,2011.09(2011.12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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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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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1.237.* 在 2011年6月2日 16:55 发表

谢谢,很好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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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169.* 在 2011年12月19日 09:53 发表

谢谢,这一个介绍对我很有用,对帮助我理解央行起了很大作用,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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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37.242.* 在 2012年4月3日 10:00 发表

介绍全面,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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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35.163.* 在 2012年6月2日 16:04 发表

介绍的非常全面,对我理解央行有很大的帮助,非常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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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0.63.* 在 2013年11月23日 05:20 发表

你們好: 我看到央行有廣州隆盛的介紹 我有實際去委託....但被騙地機會大... 所以還是不要委託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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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开心 (Talk | 贡献) 在 2014年1月4日 19:17 发表

央行制度没有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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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36.37.* 在 2015年11月14日 15:0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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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2.69.* 在 2016年11月26日 09:43 发表

银行从来不贷款给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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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6.122.* 在 2018年8月5日 10:25 发表

中央银行的500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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