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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l:票據
| | 根據國際上票據立法的慣例,我國的票據法所規範的對象,僅為狹義的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三種票據。它們的共同特點是,在票據規定的期限內,持票人或收款人可向出票人或指定付款人無條件地支取確定金額的貨幣;它們都屬於反映一定債權債務關係的、可流通的、代表一定數量貨幣請求權的有價證券。 票據一般是指商業上由出票人簽發,無條件約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額,可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權力的憑證。 票據既是流通證券,其上所載的權利可以經交付或者經背書和交付而轉讓,不必通知原債務人;票據同時又是有價證券,代表一定的財產權利或債權,這些權利的行使以當事人占有票據為前提,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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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確認債權債務關係; 2.確定付款日期; 3.減輕和明確發票人或背書人的權利。...>>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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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風險是指由於諸如票據偽造、變造;票據的取得不當,是出於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行為無效或缺陷;以及有關人員工作上的經驗不足或能力不夠等原因引起的,給有關當事人造成利益損失。...>>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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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票據偽造 2、票據變造 3、票據取得是出於惡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 4、票據權利缺陷...>>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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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義的票據法是指涉及票據關係調整的各種法律規範,既包括專門的票據法律、法規,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票據的規範。一般意義上所說的票據法是指狹義的票據法,即專門的票據法規範,它是規定票據的種類、形式和內容,明確票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調整因票據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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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法體系指根據票據法的歷史傳統和特色,把具有相同或相通基本牲特征的不同國家的票據立法,進行學理歸類而形成的票據法派系。...>>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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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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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Negotiable Instr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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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生效時間
| 1996年1月1日
| 最新修訂時間
| 200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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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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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決定》修正:刪去第七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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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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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當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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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法學是研究票據法律制度及其發展規律的科學,是經濟法學的分支學科。也有學者認為票據法學是民法或商法學的分支學科。...>>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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