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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返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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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票據返還關係[1]

  票據返還關係是指票據上的正當權利人要求取得票據而行使票據返還請求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票據返還關係的內容[1]

  具體包括:

  (1)依據《票據法》第12條規定。正當持票人對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或出於惡意、重大過失而非法取得票據但不享有票據權利的人。要求返還票據而產生的關係;
  (2)依據《票據法》第4l條規定。持票人對於交付款人提示承兌匯票。憑回單要求返還票據而產生的關係;
  (3)依據《票據法》第55條規定。付款人付款後。要求持票人在票據上簽名並繳還票據而產生的關係;
  (4)依據《票據法》第70條、第7l條規定。已經履行票據義務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為行使再追索權而要求持票人交出票據而產生的關係。

票據返還關係的種類[2]

  我國票據法主要規定了三種票據返還關係。

  一是無權利持票人的票據返還。《票據法》第12條規定: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根據這一規定,產生票據的非法取得者、惡意取得者或重大過失取得者與正當票據權利人之間的票據返還關係。因為,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當然不能享有占有票據的權利。

  二是已獲付款時的票據繳回。《票據法》第55條規定: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收,並將匯票交給付款人。票據為繳回證券,持票人獲得付款後將票據繳回付款人,才能消滅票據關係,防止發生重覆支付的風險。票據已獲付款但沒有繳回票據時,也是非法占有票據,產生付款人與已獲付款的持票人之間的票據返還關係。

  三是已獲清償時的票據交付。《票據法》第71條規定:行使再追索權的被追索人獲得清償時,應當交出匯票。根據這一規定,產生票據債務清償人與獲得清償的持票人之間的票據返還關係。因為,票據不獲付款而發生追索時,基於追索而獲得清償的持票人將票據交回給清償人,才能表明清償人票據債務的解除和票據權利的代位。已獲清償的持票人不交付票據,非法占有票據,票據債務清償人無法行使再追索權,還要承擔重覆支付票據金額的風險。

參考文獻

  1. 1.0 1.1 魏國君,林懿欣,朱莉編著.商法學.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2008.3.
  2. 張文楚著.票據法導論.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0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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