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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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證是否附有條件為標準劃分。
單純保證是指保證人在為保證時,沒有附加任何條件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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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保證的相關規定[1]
從我國《票據法》第48條的規定來看,票據保證必須是無條件的,即只能是單純保證。所謂的“無條件”,是指保證人在為保證行為時,對自己的保證行為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如果保證人違背該條規定在保證時附加條件的,則所附條件無效,保證人仍應承擔票據保證責任。“條件”是將來可能會發生的不確定的某種事實。這種事實在作出票據保證時尚未發生,但將來有發生的可能性,是否一定會發生不可預測。如果保證人在為票據保證時附加一定的條件,就會使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處於一種待定的狀態,這對持票人來說極為不利。所以,法律為了增強票據的流通性,賦予票據保證確定性,明確規定:票據保證附有條件的,所附的條件不影響票據保證的效力。這是各國立法的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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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於永芹著.票據法前沿問題研究[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