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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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相對記載事項[1]
相對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定應該記載而未記載,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不使票據失效的事項。如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等屬於相對記載事項。
相對記載事項的內容[2]
- (一)付款時間
付款時間是票據權利人行使權利和票據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日期,對於票據當事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國法律規定,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時間的,為見票即付。
- (二)付款地
票據上應當記載付款地,其作用在於確定票據權利行使和保全的地點,確定法院管轄以及確定涉外票據發生糾紛時適用的準據法。
《票據法》規定,涉外票據發生糾紛時,支票的出票記載事項適用出票地法律,但經當事人協議可適用付款地法律;票據的提示期限、有關拒絕證明的方式、出具拒絕證明的期限,適用付款地法律;票據喪失時,失票人請求保全票據權利的程式適用付款地法律。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出票人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營業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 (三)出票地
出票地是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的川票地點。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在涉外票據發生糾紛時,匯票和本票的出票記載事項適用出票地法律;追索權的行使期限適用出票地法律。同時,《票據法》規定,出票人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其他記載事項,是指絕對法定記載事項和相對法定記載事項以外的記載事項。
《支付結算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票據上可以記載《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銀行不負審查責任。”根據上述規定,我們認為:
- (一)我國法律允許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其他事項。
- (三)銀行對該記載事項不負審查義務,票據當事人不得就該記載事項向銀行提出主張或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