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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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相对记载事项[1]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等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的内容[2]
- (一)付款时间
付款时间是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和票据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日期,对于票据当事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法律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时间的,为见票即付。
- (二)付款地
票据上应当记载付款地,其作用在于确定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地点,确定法院管辖以及确定涉外票据发生纠纷时适用的准据法。
《票据法》规定,涉外票据发生纠纷时,支票的出票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但经当事人协议可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 (三)出票地
出票地是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的川票地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涉外票据发生纠纷时,汇票和本票的出票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同时,《票据法》规定,出票人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其他记载事项,是指绝对法定记载事项和相对法定记载事项以外的记载事项。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票据上可以记载《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
- (一)我国法律允许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其他事项。
- (三)银行对该记载事项不负审查义务,票据当事人不得就该记载事项向银行提出主张或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