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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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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相对记载事项[1]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等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的内容[2]

一、相对法定记载事项

  (一)付款时间

  付款时间是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和票据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日期,对于票据当事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法律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时间的,为见票即付。

  (二)付款地

  票据上应当记载付款地,其作用在于确定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地点,确定法院管辖以及确定涉外票据发生纠纷时适用的准据法

  《票据法》规定,涉外票据发生纠纷时,支票的出票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但经当事人协议可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三)出票地

  出票地是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的川票地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涉外票据发生纠纷时,汇票本票的出票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同时,《票据法》规定,出票人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二、其他记载事项

  其他记载事项,是指绝对法定记载事项和相对法定记载事项以外的记载事项。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票据上可以记载《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

  (一)我国法律允许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其他事项。
  (二)该记载事项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该记载事项不得妨碍票据当事人依据票据法规定行使票据权利;如果票据当事人就该记载事项发生争议时,应适用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解决。
  (三)银行对该记载事项不负审查义务,票据当事人不得就该记载事项向银行提出主张或要求赔偿。

参考文献

  1.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修订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01.
  2. 蒋洪主编.商业银行常用法律问题解析.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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