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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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據法是指經衝突規範援用來具體確定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特定法域的實體法。是國際私法中的重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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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法律的性質確定,義大利的法則區別說。
- 根據法律關係的性質確定,為德國的薩維尼所主張。
- 根據最密切聯繫原則確定,即確定與該涉外民事法律關係有最密切聯繫的地方法律。為1971年美國《衝突法重述》所確定。
- 根據政府利益分析確定,為美國法學家柯里所提出。
- 根據規則選擇確定,美國學者卡弗斯提出。
- 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確定,即法國法學家杜摩蘭提倡“意思自治”原則。
- 根據有利於判決在國外的承認與執行確定,即法院地法。
- 根據分割方法確定,即“德帕沙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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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況:時際衝突、區際衝突、人際衝突時準據法的確定及先決問題。
準據法的查明:外國法的查明、國內法的查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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