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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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體系是指根據票據法的歷史傳統和特色,把具有相同或相通基本牲特征的不同國家的票據立法,進行學理歸類而形成的票據法派系。
當今世界上,主要存在兩大票據法系:英美票據法系和日內瓦票據法系。
(1)日內瓦統一票據法系,是由參加日內瓦《匯票本票統一公約》和《支票統一公約》國家的票據立法,以及防照日內瓦統一票據法的其他國家票據立法,所組成的票據法派系。主要代表性國家有法國、德國、瑞士及日本等。其主要有三方面的特點:其一,深受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和《統一支票法》的影響;其二採新票據主義,更註重票據的信用工具和流通證券功能,更加強調票據無因性;其三,對票據形式的要求十分嚴格。
(2)英美票據法系,是指根據票據法的歷史傳統和特色,把英、美兩國票據法以及仿效英美票據法基本特征的其他國家的票據法歸為一派系而形成的票據派系。
以英國《票據法》及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三編為代表。主要有四方面特點:其中,在立法體例上採“包括主義”票據立法,將匯票、本票及支票納入同一項法典中;其二票據原理方面,將票據關係視為合同關係,因而特別強調票據對價;其三,票據形式方面較為自由,票據形式的絕對要件較少;其四,沒有涵蓋各種形式票據內涵的總括性票據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