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承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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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加承兌人(Acceptor For Hono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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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參加承兌人[1]
參加承兌人是在票據提示後,遭到拒絕承兌或無法獲得承兌時,非票據債務人作成參加承兌行為的人。票據到期時,如付款人拒不付款,參加承兌人負責支付票款。
參加承兌人的註意事項[2]
參加承兌人是票據的債務人之一。參加承兌是一種附屬票據行為。一張有效的匯票,在簽發後和到期前之間,首先應當由持票人向付款人作提示承兌,當付款人已喪失付款能力或其他原因不能承兌時,此時,則可以由該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介入票據關係,在經徵得持票人的同意後,作為參加承兌人來承兌該匯票。本來該匯票應由該匯票的付款人來承兌的,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介入票據關係,並承兌該匯票,其目的是為了維護某一特定債務人的利益,使持票人不能立即行使因拒絕承兌而產生的迫索權。
各國票據法對參加承兌行為都有具體規定,一般情況下,都要求參加承兌人的參加承兌行為必須在匯票上進行,參加承兌人除了必須簽上自己的姓名外,還必須註明下列內容:(一)參加承兌的目的;(二)被參加承兌人的姓名;(三)承兌金額;(四)年、月、日。有時還要求在匯票上註明:“作成拒絕證書後承兌”,以此來證明是參加承兌,有的還要求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參加承兌人必須註明是為誰而參加承兌的。這一點非常重要,如果沒有註明,則可視為參加承兌人是代出票人作出的,這樣,參加承兌人對真正的被參加承兌人來說就喪失了追索權。
參加承兌人的參加承兌行為依法成立後,參加承兌人對持票人及被參加承兌人之後首承擔與承兌人相同的責任。當持票人如期提示付款時,參加承兌人不得拒絕。參加承兌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款後,對被參加承兌人及其前手則取得追索權。匯票到期前,持票人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要求向參加承兌人作付款提示,如果在持票人作付款提示時,由參加承兌人本人來拒絕付款時,參加承兌人有義務作成拒絕付款的拒絕證書?其作成拒絕證書的費用也應由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