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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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證(Joint Guaran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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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證是指數人共同擔保同一債務人的同一債務履行而為的保證。共同保證的特點在於保證人不是一人而是二人以上。因此,在共同保證中發生保證人之間如何承擔保證責任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12條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 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共同保證可分為按份保證和連帶保證。
1、按份保證
共同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份額的,為按份保證。按份保證的每個保證人僅就其約定的份額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也只能就其清償的債務份額向主債務人追償。
2、連帶保證
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未與債權人約定保證份額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為連帶保證。連帶保證的各個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連帶保證債務,每個保證人都有義務承擔全部保證責任,在保證債務未全部清償前,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都不能免除。連帶保證的各保證人雖向債權人負連帶保證責任,但在保證人內部之間仍依一定的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所以,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可以向主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各保證人應當承擔的保 證份額,依共同保證人之間的約定而定;保證人之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視為各保證人平均分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