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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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塗銷(cancellation of b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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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塗銷是指將票據上的簽名或其他記載事項加以塗抹消除的行為。
塗銷的方法包括濃墨塗抹、橡皮擦拭或紙片糊蓋,用化學方法或在背書欄內外用文義表明鏟除其背書部分等,而被塗銷的文義是否能辨別則在所不問。如果票據塗銷後已難以辨別其為票據,則構成票據的毀損或滅失。
票據塗銷與票據的變造與更改均屬對票載事項的變更,從某種意義上說,塗銷還是變造與更改的一種工具,一種過程。但它們的法律性質卻有所不同。首先票據塗銷僅限於對票載內容的消除(包括簽名),不包括對原載內容的增加,而票據變造與更改不僅消除原記載,而且還要增加新的內容(除簽名之外),並有以新的記載來確定票據關係的意旨;
其次,票據的塗銷一般為有相應許可權的人所為,這點與更改相同,但票據的變造須為無變更許可權的人所為,包括持票人對他人記載事項的變更,原記載人在票據交付後未經其他關係人同意,而對自己原載事項的變更以及任何人對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等票據法禁止更改的事項的變更;再次,票據塗銷多為一種合法行為(從票據行為),而票據變造是一種觸犯票據法甚至刑法的行為,應該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由票據權利人故意所為的票據塗銷的效力。如果票據權利人故意塗銷票據上記載的事項,那麼該權利人便喪失其在該塗銷部分的票據上權利。如持票人A故意塗銷背書人B的簽名,B因此可解除對票據所負的擔保責任,持票人也不得向B行使追索權。
(2)由權利人在非故意的情況下所為的票據塗銷的效力。如果票據權利人塗銷票據並非出於故意,則該塗銷行為不影響票據的權利。如持票人由於不小心將墨汁塗抹在票據上,而塗銷了票據某記載事項。
(3)由非權利人所為的票據塗銷的效力。由非權利人所為的票據塗銷行為,無論行為人在主觀上有無故意,都不影響票據的權利。但如果非權利人故意塗銷票據上的簽名或其他應記載事項,而記載上他人的簽名或變更其他記載事項,則構成票據的偽造或變造行為。
(4)關於票據塗銷的舉證責任。票據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如就塗銷與債務人發生爭執,權利人如果主張塗銷是權利人非故意所為或非權利人所為,該權利人應對此負舉證責任。
票據塗銷依具體行為來劃分有三種情形,即背書塗銷、承兌塗銷以及支票劃線塗銷。其中,背書塗銷最為常見,也最為重要。票據塗銷作為一種廣義上的票據行為,其實踐價值及立法意義就在於:
1.規範塗銷行為,確認塗銷的法律性質及法律後果,維護當事人的票據權益及票據的流通秩序。因為在票據實務中,常有票據當事人塗銷記載事項的情況,對此不作出法律上的規範,會有礙票據的流通與交易的安全;
2.簡化票據關係,簡約票據的流通秩序,加快票據流轉,方便當事人行使與保全其票據權利。
例如,前手再度受票時,只要在票據上予以“消極的背書”,就可重新取得票據上的權得。
再比如,返回被盜或遺失的票據,權利人只須塗銷其簽章之後的偽造背書,就可使自己在形式上重新歸位為票據的執票人,行使執票人的權利,從而免卻了因採取其他救濟措施而需履行的繁瑣手續。
3.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在票據上簽章或作出其他記載後,因情事發生變化或出於其他考慮有必要採取塗銷的方法改變原定意旨。如,付款人已在匯票上記載承兌字樣並簽名,但在交付前,又覺不妥,則可塗銷其承兌字樣,撤銷其承兌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