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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創新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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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創新系統(National Innovation System——NIS)

目錄

國家創新系統概述

  國家創新系統是指一個國家內各有關部門和機構間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推動創新網路,是由經濟和科技的組織機構組成的創新網路。創新是一個從新思想的產生到產品設計、試製、生產營銷市場化的一系列的活動,也是知識的創造、轉換和應用的過程,其實質是新技術的產生和商業應用。它既包括技術創新,也包括管理創新組織創新服務創新。但他不是一個簡單的線性過程,而是企業內部的研究開發部門、生產部門和營銷部門,以及企業與企業外的研究開發機構、高校及其它企業互相作用的結果。

  70年代以來,歐美國家的工業經濟就開始走向衰落,而日本等新興工業化國家的經濟持續繁榮。在日本等新興工業化國家工業經濟不斷發展的同時,從70年代開始,歐美工業國家就進入經濟轉型的過渡時期。早在60年代美國人馬克魯普就提出知識產業,70年代美國人波拉特提出信息經濟,1973年美國人貝爾出版《後工業社會的來臨》。80年代信息經濟受到廣泛關註。90年代知識經濟崛起。這些表明,從70年代到90年代,歐美髮達國家正經歷著從工業經濟向知識經濟轉移的歷史轉折,經濟發展處於過渡時期。

  80年代學者在研究日本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國家技術創新系統。90年代的比較研究發現,歐美國家的國家創新系統早就存在,而且具有更加健全的機構和機制。它們不僅註重企業的技術創新,也重視知識的生產和積累,重視知識的傳播和人力資本。學者們研究了歐美國家的國家創新系統,發現英國的國家創新系統偏向於知識的創造,相對忽視技術創新的作用,結果影響了經濟的發展;美國和德國的國家創新系統,不僅重視知識生產和傳播,也重視技術創新,經濟發展比較成功。於是,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把重點放在國家創新系統的理論研究上。

  90年代,歐美髮達國家特別是美國經濟走向繁榮,而日本工業經濟走向衰落。這進一步堅定了學者們的觀念,即歐美國家的國家創新系統比較完善,突出技術創新而忽視知識創造的國家技術創新系統適合於工業經濟時代,知識創造和技術創新並重的歐美國家創新系統更加適合於知識經濟的發展需要。

  1992 年丹麥人倫德華爾Bengt-Ake Lundvall)主編的《國家創新系統:建構創新和交互學習的理論》(National System of Innovation: Towards a Theory of Innovation and Interactive Learning)研究了國家創新系統的構成與運作。倫德華爾認為,現代經濟中最基礎的資源是知識,最重要的過程是學習,學習是一種最重要的互動式的社會過程,必須從制度和文化的範疇去理解。國家創新系統是一些要素及其相互聯繫,它們在生產、擴散和使用新的經濟上有用的知識過程中相互作用。這些要素和聯繫既包括植根於國內的,也包括地處國內的[1]。他認為國家創新系統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國家創新系統包括介入研究和探索活動的機構和組織,如從事R&D活動的機構、技術學院和大學。廣義的國家創新系統包括經濟結構、影響學習和研究與探索的所有部門和方面,包括生產系統、市場系統、財政系統及其子系統,這些系統都是學習發生的地方[2]

  1995年麥特卡爾夫Metcalfe)認為國家創新系統是一組獨特的機構,它們分別或聯合地推進新技術的發展與擴散、提供政府形成和執行關於創新的政策框架。因此,國家創新系統是創造、存儲和轉移知識、技能和新技術產品的相互聯繫的機構組成的系統。這個定義被英國貿易與工業部在1997年的研究報告《英國的國家創新系統》(The UK Innovation System)中採納[3]

  1996年OECD在一份報告中認為,國家創新系統可以定義為公共和私營部門中的組織結構網路,這些部門的活動和相互作用決定著一個國家擴散知識和技術的能力,並影響著國家的創新業績。1996年OECD在《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The Knowledge-based Economy)中指出,國家創新系統的結構是重要經濟決定因素。

  1997年,OECD又推出了《國家創新系統》(National Innovation Systems)研究報告,強調國家創新系統中個人、企業和機構之間的技術與信息流動,提出了一整套國家創新系統分析方法,以便政策制訂者理解和建設國家創新系統。

  促成國家創新系統在政策領域廣泛應用的主要因素有三個:(1) 對知識的重要經濟價值的認識;(2) 系統方法的廣泛應用;(3) 與知識生產相關機構的大量增加。制定對於知識經濟和國家創新系統來說都是最佳的政策和措施,成為OECD在工業和科技方面工作的焦點。

  概括地說,近年來的國家創新系統研究,已經從早期的強調技術創新,轉移到既重視技術創新,又關註知識在經濟中的作用,重視知識的生產、儲存、轉移和應用。從1994年開始的OECD國家創新系統實證研究,已經把知識擴散力、知識網路、知識和人才流動、以及創新指標研究作為重點。

  從國家技術創新系統向國家創新系統的轉變,反映了世界經濟向知識化和全球化方向轉移的大趨勢。90年代以來,發達國家正向知識經濟轉移,知識經濟正在取代工業經濟,成為當今世界經濟發展的主流。在工業經濟時代,國家技術創新能力是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的生產、傳播和應用,成為經濟增長的決定性因素。在70-80年代,日本和東亞經濟的崛起得益於強大的國家技術創新系統;90年代歐美,特別是美國的經濟振興得益於知識創造和技術創新並重的國家創新系統。在某種意義上說,1997年發生的東亞金融危機,給片面強調技術創新的國家技術創新系統,敲響了警鐘。

  事實上,日本和南韓已經認識到國家技術創新系統的局限性。近年來,日本政府調整國策,從“技術立國”轉向“科技創新立國”;南韓也大幅度增加對科技的投入。

國家創新系統與國家技術創新系統的比較

  國家創新系統與國家技術創新系統相比,在基本結構、基本思想和理論基礎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1、基本結構的不同

  國家創新系統的結構與國家技術創新系統的結構相比,有三點變化:

  (1)比較明顯的變化是擴大了教育系統的作用和地位,把國家創新系統擴展到全部教育領域。(2)強調了創新基礎設施的重要性。(3)更加重視國際合作和交流。這些變化,反映了世界經濟向知識化和全球化方向發展的趨勢。

  2、基本思想的不同

  國家創新系統的理論與國家技術創新系統的理論相比,在基本思想上有三點不同:(1)增加了知識和人力資本的作用。(2)把生產、擴散和應用經濟上有用的知識作為系統的功能。(3)系統的活動包括新知識、技能和新技術的創造、儲存和轉移等。

  有的學者認為,國家技術創新系統與國家創新系統,是兩個學派,而不是國家創新系統理論發展的兩個階段。這種觀點有一定道理。因為,從結構要素和基本結構看,國家創新系統所涉及的結構要素一直存在,創新系統的基本結構並沒有因為從國家技術創新系統到國家創新系統的變化而發生質的變化,只是結構要素的比例大小有所不同而已。

  當然,國家創新系統不僅是一組與創新相關的機構,更是國家促進創新的政策系統。機構組成是國家創新系統的物質基礎,創新政策是國家創新系統的活的靈魂。

  事實上,從國家技術創新系統到國家創新系統的演變,主要是基本思想和政策觀念的根本變化,而不是結構要素和基本結構的變化。思想和觀念是國家創新系統的理論內核,要素和結構是國家創新系統的外觀形式。

  3、理論基礎的不同

  國家創新系統的思想和觀念的變化,與經濟增長理論人力資本理論新增長理論崛起是一致的。國家技術創新系統的思想和觀念與經濟增長理論中的技術創新理論技術進步理論是一致的。

  國家創新系統以技術創新理論、人力資本理論和新增長理論為理論基礎;國家技術創新系統以熊彼特創新理論技術創新理論技術進步理論為理論基礎。

  如果說國家創新系統是一種理論,那麼,把從國家技術創新系統到國家創新系統的轉變,看成是理論發展的兩個階段,而不僅是理論的兩個學派,似乎與實際情況更加符合。

國家創新系統的理論基礎

  國家創新系統理論,在繼承技術創新理論的基礎上,吸收了人力資本理論和新增長理論的思想。在國家創新系統理論中,除了繼續重視技術創新外,知識被視為重要的經濟資源,學習是一個重要的社會過程,創造、儲存和轉移新知識、技能和新技術成為國家創新系統的功能。國家創新系統的活動包括知識的生產、擴散、儲存、轉移、傳播和應用。知識傳播、學習和技能實際上與人力資本相關,知識創造、儲存和應用與知識積累有關;在某種意義上,技術創新是知識的創造性應用,是知識應用的一種形式。而這些思想,正是人力資本理論和新增長理論的核心。

技術創新理論、人力資本理論和新增長理論成為國家創新系統的三大理論基礎。

基本結構和運行機制[4]

  在從工業經濟向知識經濟轉移的過渡時期,國家的知識創造能力和技術創新能力成為競爭能力的決定因素,知識和人力資本成為經濟增長的動力和源泉。國家創新系統的結構必然反映這種經濟發展趨勢。在過渡時期,國家創新系統的基本結構、基本要素、主要功能和基本政策等都發生了變化。

  1、基本結構

  根據倫德華爾、麥特卡爾夫和OECD等的觀點,國家創新系統一般由政府、企業、教育與培訓機構、科研機構、中介機構和基礎設施等組成。在歐美髮達國家的國家創新系統中,如美國、德國、英國和法國等,企業從科技經費比例到科技人員比例都處於多數,高達60-70%;中等發達國家如義大利、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企業的比例在50%左右。教育與培訓機構的比例一般在20%左右,科研機構的比例也在20%左右。從歷史角度看,企業的科技投入和支出占全國的比例呈上升趨勢,而政府科技投入和科技支出占全國的比例呈下降趨勢。

  2、國家創新系統的基本要素

  國家創新系統有六個基本要素,即創新活動的行為主體、行為主體的內部運行機制、行為主體之間的聯繫、創新政策、市場環境和國際聯繫[5]

  (1)創新活動的行為主體,主要是企業、研究機構、教育培訓機構、政府部門等。企業是創新投入、產出及其收益的主幹,因而在國家創新系統的起著關鍵作用。

  (2)行為主體的內部運行機制,決定國家創新系統運行效率的重要因素。系統由構成系統的要素及各要素間的相互關係所組成,各個要素的自身優化是系統整體實力和效率的基礎。企業、研究機構、教育培訓機構和政府都具有良好的運行機制,才能保證運行效率的提高,從而保證國家創新系統整體效率的提高。

  (3)行為主體間有效的聯繫和合作,是與國家創新系統運行效率密切相關的重要因素。創新資源在行為主體間高效的流動,有助於分擔創新風險、減少創新成本、加快創新速度、提高創新效益,各行為主體之間的密切聯繫有助於國家創新系統的整體效率。

  (4)創新政策,指能對創新活動產生影響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通常分為供給需求和環境等幾大方面的政策。創新政策與國家的科技政策、經濟政策產業政策財政政策稅收政策、教育政策等有密切的關係。

  (5)市場環境是企業創新活動的基本背景。市場作為一種資源配置的方式,對企業及其他行為主體的創新活動具有重要影響。一個國家市場的發育程度、規範程度和運行效率,對國家創新活動的規模、效益、效率等都是至關重要的。

  (6)國際聯繫是每個國家的國家創新系統與國際大環境進行資源交流的重要環節,也是每個國家創新活動的行為主體進行國際競爭與合作的的途徑和方式。在當今世界經濟一體化和科學技術國際化趨勢日益加強的條件下,各國的國內市場日益與國際大市場接軌。因此,對各行為主體而言,國際聯繫更具有參與國際大市場競爭,開展國際化經營的意義。

  3、國家創新系統的主要功能

  國家創新系統的主要功能是促進和進行新知識和新技術的生產、擴散和應用。具體地講,國家創新系統具有創新活動的執行和評估、創新資源(包括人力、財力信息資源等)的供給和配置、創新制度與創新政策建設、創新基礎設施建設等功能。

  (1)創新活動的執行和評估:以企業為主體,同教育培訓機構和科研機構一起,從事新知識和新技術的創造、傳播和應用。中介機構為創新提供良好環境。政府可根據國家的目標,採取組織重大創新計劃和項目、組織產學研合作、推廣創新成果、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等多種形式,促進創新活動。

  (2)創新資源的供給和配置:以市場為主體,市場和政府聯合發揮作用,生產、提供和配置創新資源。創新資源系統應包括有利於創新活動的財政金融管理體系、創新人才的教育與培訓體系、創新信息服務體系和創新資源的分配體系。

  (3)創新制度與創新政策建設:國家創新系統應為全社會的創新活動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具體的工作包括政策和法律的制定、知識產權的保護、社會保障體系、創新風險保險系統、維護國家和公眾的利益、規範創新主體的行為等。

  (4)創新基礎設施的建設:國家創新系統應能為創新活動提供良好的條件,這些條件是創新活動必需的,而且不可能由單個行為主體自行解決的基本條件,包括國家科技基礎設施、教育基礎設施、情報信息基礎設施等。

  4、政策變化

  隨著世界經濟向知識經濟的轉移,國家創新系統的結構、功能和政策都發生了變化。從過去分別制定教育政策、科技政策和經濟政策的傳統習慣,逐步向制定系統的創新政策過渡。

  關於創新政策,目前沒有明確的界定[6]。80年代初,OECD的科技委員會,提出發展創新政策的目的是“把科技政策與政府其他政策,特別是經濟、社會和產業政策,包括能源、教育和人力資源政策形成一個整體”。英國創新政策專家羅斯韋爾(Rothwel)認為創新政策是“科技政策”與“工業政策”的結合。法國的創新政策專家高丁(Gaudin)認為,創新政策應包括:支持創新者、技術文化、減少創新障礙。

  一般而言,創新政策可以分成幾個板塊:

  (1)垂直政策板塊,包括國家創新政策、地區創新政策、部門(行業)創新政策、企業和機構創新政策等。

  (2)管理政策板塊,包括以創新為核心的科技政策、教育政策、產業政策、金融政策、國際合作政策、產學研合作政策、創新風險分擔政策、創新激勵政策等。

  (3)法律板塊,包括創新投入法創新機構法稅收調節法知識產權法技術合同法社會保障法等。

  90年代以來,發達國家的創新政策在不斷進行調整。我們將在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別介紹主要國家的國家創新系統和創新政策。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在1997年發表的《國家創新系統》報告中,突出了知識流動、知識擴散力、系統中各種相互作用和測度指標等。報告指出:“對於政策制訂者而言,理解國家創新系統有助於確定加強創新活動、提高整體競爭力的關鍵點,並有助於識別系統內部阻礙技術開發與創新的不協調之處。”測量知識和信息流動的指標主要有四個方面,即企業之間的關係,企業、大學與公共科研機構的關係,面向企業的知識和技術擴散人員流動。當前,促進人力資源的流動、促進機構間的聯繫與合作、制定產業創新政策、促進創新型企業的發展,是創新政策的優先選擇。特別是,協調國家創新系統與知識經濟發展的創新政策,更是發達國家關註的焦點。

  國家創新系統作為一種理論框架,為我們制定創新政策提供了手段。但是,國家創新系統理論,也有其不足之處。例如,國家創新系統包括企業、科研機構、教育機構、中介機構、基礎設施和政府部門等,幾乎涵蓋了國家所有的機構和部門。這樣一個無所不包的寬泛概念,可操作性不強。當前的國家創新系統理論,更加強調行為主體之間的聯繫和合作,而對行為主體的內部運行機制,沒有充分重視;如果行為主體內部機制不健全,效率不高,必然導致國家創新系統的整體效率不高。

參考文獻

  1. Bengt-Ake Lundvall. Introduction in Bengt-Ake Lundvall, ed. National Systems of Innovation: Towards a Theory of Innovation and Interaction Learning, London and New York: Pinter ,1992, p2
  2. Bengt-Ake Lundvall. Introduction in Bengt-Ake Lundvall, ed. National Systems of Innovation: Towards a Theory of Innovation and Interaction Learning, London and New York: Pinter ,1992, p12
  3. UK, DTI,An Empirical Study of the UK Innovation System, 1997
  4. 張鳳、何傳啟.國家創新系統——第二次現代化的發動機[M]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
  5. 方新、連燕華. 重建國家創新系統, 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內部報告),1997
  6. 賈蔚文等. 技術創新----科技與經濟一體化發展的道路. 北京: 中國經濟出版社. 1994, 第19-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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