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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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稅制(Tax System in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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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稅制屬於分類稅制,以所得稅為主,輔之征收行為稅和財產稅等,具體有兩大類:一類是直接稅,包括物業稅、利得稅、薪俸稅;一類是間接稅,包括遺產稅、印花稅、博彩稅、差餉、汽車首次登記稅、機場旅客離境稅、商業登記費、酒店房租稅、應課稅品稅等。
香港是一個稅基窄、稅種少、稅法簡單的最自由的貿易通商港口。香港稅賦雖然簡單, 為了更好地在香港開源節流,熟悉香港的稅務自然是必要的。
2002年05月13日出版的美國《福布斯》月刊在對世界近30個國家稅收比較研究後得出的結論,中國香港稅賦最輕其指數僅為41點。法國人承擔著世界“最為沉重”的稅賦。[1]
稅賦指數是根據最高個人所得稅、公司稅、財產稅、增值稅和職工、雇主支付的社會保險稅稅率等一系列關鍵指標綜合計算得出的。
香港稅製法規[2]
香港實行的稅收制度,香港實行以直接稅為主體的“避稅港”稅收制度,具有稅種少、稅率低、稅負輕、徵管簡便的特點。
稅務法例主要是指香港法例第112章的《稅務條例》,它於1947年頒佈,規定了物業稅、薪俸稅、利得稅、利息稅4類主要稅種的征收。稅務法例還包括香港法例第20章授權港督頒佈的臨時稅務法例,以及其他法例中涉及到的稅收部分,如根據香港法例第111章遺產條例而制訂的《遺產稅條例》。香港稅務局負責執行的稅務法例主要有8個,即:《稅務條例》、《遺產稅條例》、《印花稅條例》、《博彩稅條例》、《娛樂稅條例》、《商業登記條例》、《酒店房租條例》和《儲稅券條例》。稅務法例規定了稅收征收原理、原則和方法,一經產生,長久不變。
稅收政策由財政司負責制訂,就各稅種的稅率、徵免標準等作出規定。稅務政策需要根據每年經濟狀況和政府財政收支情況進行調整,由財政司在每個財政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預算案中提出,經立法局通過後執行。
多年來,香港的經濟情況發生了巨大變化,但低稅的基本方針未變。目前香港共課征15個稅種。其中,直接稅4種,即物業稅、薪俸稅、利得稅、遺產稅4種直接稅。且11種間接稅中較重要的有差餉、印花稅、消費稅、博彩稅、娛樂稅等。在很長時間內,香港間接稅占主要地位。70年代以後,間接稅的比重才逐漸被直接稅超過。香港當局只行使單一的地域管轄權,不行使居民管轄權。對於香港居民和非居民,都只就其來自香港的所得徵稅,而且稅率很低,比國際一般稅負低一半以上。香港居民不會因稅收管轄權重疊而引起雙重徵稅,但對於非居民則可能造成雙重徵稅。對此,香港當局除與美國簽訂《航運公約》涉及有關稅收事項外,還對英聯邦成員國公司做出了寬減規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中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其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也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特區政府參照原在香港實行的低稅政策,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稅收寬免和其他稅收事務。
香港稅制的特點[3]
199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香港保持財政獨立,其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也不在香港徵稅。香港實行獨立的稅收法律制度[4]。
香港稅制具有如下特點:
- 1.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基本上不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
香港實行單一的地域管轄權,而基本放棄了居民管轄權。即對於香港居民和非居民,只就其來源於香港的所得徵稅。對香港居民來源於香港境外的所得,一般不予徵稅。由於基本不行使居民管轄權,香港與澳門經常成為跨國企業的避稅選擇地(通過在香港設立離岸公司[5]]儲留利潤而避稅)。
- 2.低稅負
據《2005年版香港統計年刊》數據,2004年香港的GDP 總量為1.29萬億港元,人口688萬(人均GDP約18.8萬元);04/05財政年度財政收入總額約2636億港元(其中稅收收入約1511億元,占 57%;土地收入約594億元,占23%;其他收入545億元,占20%)。稅收收入中直接稅占64%,間接稅占36%。
可與一河之隔的深圳市相比較:根據深圳市統計局公佈的統計數據,深圳市2004年GDP總量3422億元,人口598萬[6](人均GDP5.9萬元),2004年深圳財政收入1183億元(其中稅收收入 979億元,占83%)。如剔除海關稅收則財政收入為708億元。但深圳財政本級支出僅378億元。即使考慮到香港貨幣購買力較低的因素(僅相當於深圳市人民幣購買力的50%左右),香港的經濟實力也相當於深圳市的2至3倍。
按2004年的統計數據測算,香港的巨集觀稅負率約12%,僅約深圳市一半左右,是名副其實的低稅區[7]。
微觀觀察,香港的主要稅種均實行比例稅率,且名義稅率不超過17.5%。僅相當於中國內地名義稅率的一半。
- 3.稅種少,以直接稅為主體
香港2006年現行稅種僅11種,按徵稅對象可以分為四大類:所得稅類(利得稅、薪俸稅、物業稅);財產稅類(差餉);行為稅類(印花稅、博彩稅、飛機乘客離境稅、酒店房租稅、汽車首次登記稅,專利稅和特權稅等);消費稅類(應課稅品稅)。主體是直接稅(即所得稅),占稅收總收入的65%。
香港的所得稅實行分類課征制度,即按照收入的類別(營業利潤、工資薪金、房地產出租收入)分別課征利得稅、薪俸稅、物業稅。但是納稅人如果是個人,也可以申請選擇綜合課征,稱為“個人入息課稅”。綜合課征的稅率與薪俸稅相同。
下表是2004/05年度香港政府各稅種收入及比重:
序號 稅種 金額(億元) 占稅收總收入比重 財政收入結構 占GDP比重 1 物業稅、薪俸稅及利得稅 967 64% 2 印花稅 159 11% 3 一般差餉 126 8% 4 博彩及彩票稅 121 8% 5 應課稅品稅項(消費稅) 66 4% 6 車輛稅 34 2% 7 飛機乘客離境稅 13 8 專利稅及特權稅 8 9 酒店及房租稅 2 10 遺產稅 15 稅收總收入 1511 100% 57% 12% 附: 非稅經常性收入(規費、投資) 404 15% 3% 土地收入 594 22% 5% 其他政府基金收入 167 6% 財政總收入 2636 100% 20%
- 4.稅制簡便、穩定。稅法寬
香港稅制由《稅務條例》、《印花稅條例》、《差餉條例》、《博彩稅條例》、《應課稅品條例》、《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酒店房租稅條例》、《遺產稅條例》等8個成文法律文件和若幹立法局決議(令)、法院稅務案件判例等構成。自1915年開徵的遺產稅於2005年11月經香港立法會自 2006年2月起廢止。其他曾經實施現已廢止有稅種有海底隧道使用稅、娛樂稅。
《稅務條例》等7項法律兼具稅收程式法和實體法(《稅務條例》相當於所得稅條例)功能。
由於香港不對商品和勞務課征流轉稅(範圍狹窄的煙酒碳氫油等除外),更沒有繁苛的發票管制制度,因此香港稅制十分簡潔、方便納稅人。稅法規定也相當穩定,所有的變動均需通過立法機關的審議通過才能生效。這與中國內地幾乎完全依靠國家稅務總局每年上千件的紅頭文件徵稅,所導致的稅法不透明、不穩定截然不同。
香港稅法總體而言比較寬鬆。對違法者的懲處一般採取罰款形式,嚴重者如果追究刑事責任,判處監禁最高也在三年以下。相比中國內地頻繁動用長期徒刑甚至動用死刑(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而言,寬嚴程度可謂天壤之別。
香港實行立法、司法與行政三權分立。在稅法上的體現就是:一切稅收立法權均由立法會掌握,稅務局不得自行發佈紅頭文件頒佈、修訂或者解釋稅法。納稅人與稅務局發生爭議,法院有權進行實體上的裁決。因此,香港稅法十分穩定、透明和公正。與中國內地稅務局幾乎集稅收立法、解釋、執法和司法(明確排除法院在稅收實體法上的裁決權)許可權於一身截然不同(造成稅法不透明、變化不定和欠缺公正)。香港沒有繁苛的發票管制制度。
香港稅收執法相對規範。除履行稅務檢查權外,稅務官員與納稅人一般不見面,而通過公文郵件往來。對應納稅額發生爭議,納稅人除可以向指定法律性機構上訴獲得裁決外,納稅人可與稅務局經協商而達成和解。此外,香港稅務局長獲法律授權可“以罰代刑”(指處以罰款而不作刑事起訴)。
香港稅收種類[8]
香港稅制與國內稅制比較,香港稅制具有低稅率,簡單易操作,地域概念即徵稅範圍只限於從香港賺取或獲得的收入,評稅基期不同等特點。以下簡單介紹香港幾個主要稅種:
香港稅收可簡分為直接稅及間接稅。香港一直實行簡單稅制,征收稅種較少及主要為直接稅。
香港的利得稅稅務年度為需評稅公司的財政年度,或一個農曆年[9]。政府的財政年度則為4月1日到翌年3月31日。
薪俸稅是納稅人為在香港工作所賺取的入息所繳交的稅款。政府會對薪俸稅納稅人提供各種免稅額,扣除免稅額後會按一個累進的徵稅率徵稅。惟所征收的薪俸稅款,不會超過按標準稅率(即未扣除免稅額的應課稅入息的某一個固定百分比)所征收的稅款。任何人士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職位、受雇工作而獲得之收入,減去允許之扣除(個人免稅額或慈善捐款)後,必須交納2%-20%的薪俸稅。目前,薪俸稅率分2% 、8% 、14%和20% 四個等級。目前個人免稅額HK$10萬元。
利得稅是指根據課稅年度內的應評稅利潤(即一個財政年度的凈利潤)而征收的。凡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潤(出售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團、合伙商號、信托人或團體,均需繳稅,徵稅對象並無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的分別。因此,凡是香港公司,每年所必須要辦理的重要事項之一便是向香港政府申報利得稅。2004/2005年度香港政府規定有限公司的利得稅率為凈利潤的 16.5%,無限公司的利得稅率為凈利潤的15%。若公司該年無經營或經營虧損以及海外盈利,則無需納稅。
物業稅是納稅人為在香港持有物業並出租賺取利潤所繳交的稅款。只持有物業不須繳交物業稅,但仍須繳交差餉(部分物業更須繳納地租)。
進出口稅是進出口貨物除了煙酒、化妝品和特殊規定外,其他貨品都可以享受進出口免稅。
個人入息課稅是指為需要同時繳交薪俸稅、利得稅及/或物業稅的納稅人所提供的一項稅務寬減。稅務局會對選擇個人入息課稅的人士的所有收入(即薪俸稅、利得稅及/或物業稅所列明的各種應課稅收入)合併,並以薪俸稅稅率課稅,並享有薪俸稅列明的免稅額。因利得稅及物業稅不可享有薪俸稅免稅額,並以一個固定稅率課稅,薪俸稅則有一個累進稅階(最初的稅階稅率非常低),並享有各種薪俸稅免稅額,選擇個人入息課稅可以令所有入息一併當作薪俸稅處理,因而減低稅項。
差餉是香港的一種地稅,是香港政府為香港境內地產物業征收的稅項。除差餉外,按土地契約的不同,土地使用者另須繳交地稅或按《中英聯合聲明》的規定向政府繳納地租。此等稅種由差餉物業估價署(差餉及地租)和地政總署(地稅)征收。
印花稅是香港政府向所有涉及任何不動產轉讓、不動產租約及股票轉讓所征收的稅款。
博彩及彩票稅是香港向賽馬投註、合法足球博彩投註及六合彩收益所征收的稅項。
香港一般不征收商品稅,但烈酒、煙草、碳氫油[2]及甲醇例外。入口或於香港製造此等商品均須繳稅。此等稅種由香港海關征收。
酒店房租稅是對酒店及賓館就酒店房租所征收的稅項。
商業登記費是任何人士在香港設立公司,而需每年向稅務局繳交的商業營運牌照費用。
飛機乘客離境稅是旅客使用香港國際機場或以直升機從港澳碼頭離境時需繳交的稅項,此稅項已包括在機票價格內。以海路從港澳碼頭或屯門碼頭離境的旅客亦有類似收費,但不歸類於稅項中。
因政府鼓勵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減低汽車增長,汽車首次登記時須向政府繳交車輛首次登記稅。
專利稅是香港政府對某些專利行業營運者所征收的稅項。
某些行業須向政府繳交特權稅,如屠業。[10]
1999年,香港曾經有某政黨提出,因為北上消費的香港人眾多,因此建議加設陸路離境稅, 是為香港庫房開源之戰略,惟最後不了了之。
2006年,香港政府推出稅制改革文件,其中一項重要改動為開徵商品及服務稅。根據咨詢文件,稅率將會為5%,庫房收入因而增加300億港元,但政府亦會推出各項減稅措施。香港政府謂此稅項可擴闊稅基,避免少數人繳交大部分稅項;但市民普遍反對開徵此稅項,謂此稅項劫貧濟富,加重升鬥市民的負擔,對一向不用繳交薪俸稅(因入息完全被免稅額抵消)的低收入人士更為不利。因市民強烈反對,故政府擱置考慮此稅項。
2006年12月初,基於各界及各政黨反對聲音一面倒,政府正式擱置此稅項的考慮。評級機構稱“失望”但無實質行動。
娛樂稅為一種間接稅,主要收入來源來自電影院,稅款為戲票費用的10%。香港政府約於1993年至1994年廢除娛樂稅。
遺產稅為一種直接稅,遺產超過65萬港元的身故人士均須繳交。香港政府於2006年2月11日起廢除遺產稅。
- 部份商品之商品稅
針對化妝品及藥物的商品稅約於1990年代初廢除。而多種酒精飲料(包括葡萄酒、啤酒及非烈酒)等的商品稅,則於2008年2月廢除。
- ↑ 美《福布斯》比較研究結論:全球稅賦法國最重
- ↑ 香港稅收制度簡介
- ↑ 吳克紅.香港稅制概說
- ↑ 註:如欲全面瞭解香港稅制,可閱香港稅務局彙編的《CCH香港稅收立法》,或《香港稅法:案例與資料》等。
- ↑ 註:離岸公司,指在一國境內註冊但並不在該國境內而在境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公司。與BVI、百慕大、開曼群島等不同,香港法律並不區分離岸公司和本地公司,與本地公司一樣均需進行納稅申報和註冊年審。
- ↑ 註:該統計數據偏低。根據統計的行動電話數量986萬部估計,實際常住人口(包括非深戶籍)應在830萬人以上。筆者註。
- ↑ 註:但不包括居民社會保障的財政收入占到GDP20%,也不能算嚴格意義上的“小政府”。由於政府收入22%來自於“賣地”,對土地收入的依賴也人為推高了房地產價格,惡化了居民生活質量,削弱了香港的競爭力。
- ↑ 廣東市地稅局.香港稅制簡介
-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稅務局
- ↑ 2006年香港政府財政預算案專利及特權稅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