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房租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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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房租稅(Hotel Accommodation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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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酒店房租稅[1]
酒店房租稅是對酒店、賓館及招待所的房租收入征收的一種稅,也稱旅館居停稅。
1965年8月26日香港政府通過了《旅館居停稅條例》,並於1966年7月1日起實施。[2]
酒店房租稅納稅義務人[2]
酒店房租稅徵稅範圍[2]
除該條例另有規定外,所有旅館居停收費,應予徵稅。酒店房租稅是根據《酒店房租稅條例》,對酒店及賓館住房征收的稅項。“酒店”指任何場所,而該場所的東主顯示他在其提供的住房的範圍內,提供住房於任何到臨該場所並且有能力和願意為所獲提供的服務及設施繳付合理款項而本身狀況亦屬宜於獲得接待的人。“住房”指由酒店東主租予客人住宿,或供客人作住宿用途的任何備有傢具的房間或套房,其中並包括通常在其內所提供的傢具、用具及裝置。“房租”指須由客人或其代表為所獲提供的住房而繳付的款項。這裡所指的居停是旅館業東主租給客人或由客人用作居停而有裝置設備加之房屋和套房,並包括經常在房內供設所有設備等在內。旅館指旅館業東主保持所有準備供客居停而適合住居的房屋租給客人,不必訂立特別合約,而客人亦願意付給此項房屋與一切設備的合理租金。
酒店房租稅稅率[2]
酒店房租稅的稅率最初規定為2%,其後修改為4%,1985年規定,酒店及招待所須按住客所付房租的5%。現今的稅率為,客人所付房租的3%。
酒店房租稅納稅與退稅[2]
印花稅署署長負責收取酒店房租稅,每所酒店的東主,均須在每年9月30日、12月31日、3月31日及6月30日後14天內,就截至上述日期為止的各段3個月期間,向署長繳交須繳的稅項,同時該酒店的經理亦須在一份列明酒店東主在所繳交稅項有關的期間內所收取的房租總額的申報表上簽署,並將申報表送交署長。
凡能向署長證明使署長信納酒店東主沒有獲繳付某項房租,署長須退還就該項房租所繳交的稅項。
酒店房租稅的豁免[2]
凡署長信納以下情況,則本條例的條文並不適用於有關的房租:
1.房租的租率低於每日15港元;
2.住房是由以非牟利性質成立及經營的社團所提供的(定所、公司、學校、機構或用任何名稱的其他團體);
3.酒店通常可供客人人住的房間不足10間。
酒店房租稅違章處理[2]
納稅人按期不納稅,對旅館業東主以犯罪論處,應處2000港元罰款。犯罪人如系旅館經理而不在納稅期間造具報告或明知故犯造具虛假或不確定的報告的,應受簡易程式處2000港元的罰款處分。
無論何人不服征收員依法所作出的裁定,應在接到裁定通知後1個月內,以訴狀方式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起上訴。征收員如認為任何人犯有規定罪行時,得通知其人列明犯罪事項,提出建議,以便進行解決,也可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