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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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稅制(Securities Tax Syst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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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是現代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稱為現代經濟的“晴雨表”。中小企業板市場的正式啟動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進入了完善階段,但是落後的證券稅制日益成為我國證券市場成熟和完善的障礙。所謂證券稅制是指與證券行為過程有關的各種稅收法律和規章制度的總稱,我國現行的證券稅制主要涉及的稅種有三種。一是證券流轉稅。這是對證券的發行和流通課征的稅,包括證券印花稅和證券交易稅等。二是證券投資所得稅。這是對證券投資所產生的股息、紅利、利息所得課征的稅,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稅和利息稅,它們經常列入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範疇。三是證券交易利得稅。這是對證券買賣差價收益課征的稅,理論上應歸屬於資本利得稅範疇,許多國家未單獨開徵資本利得稅,就把證券交易利得歸入普通所得稅計徵。
總體而言,國外證券稅制模式的發展表現為初期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模式,稅制目標經歷了“效率優先——公平為主——效率與公平兼顧”的調整過程,具體制度設計也體現出“簡單——複雜——簡單”的特點。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格局的形成各國之間經濟競爭的加劇,各國政府都在積極調整各自的證券稅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勵投資的增長,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因此,研究各國證券稅制的發展動態,借鑒它們的成功經驗,然後結合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狀況,做出適當的證券稅制政策調整,可以更好地規範和調節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貫徹社會公平政策。
(一)證券流轉稅的發展動態
理論上認為,證券流轉稅會降低證券價格水平,遲滯資本的流動,縮減市場成交量,影響證券市場效率,總體的消極效應較大。所以,證券流轉稅通常適用於發展初期的證券市場。世界上多數發達國家已不再征收證券流轉稅,現在仍舊征收該稅的部分國家,也在積極調整相關的稅收政策。證券流轉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
(1)證券流轉稅改革朝寬稅基、低稅率方向發展。隨著各種金融工具的創新,金融產品層出不窮,因而各國證券流轉稅徵稅範圍也從傳統的股票市場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衍生金融產品,涵蓋整個資本市場。同時,證券流轉稅的稅率呈現不斷下調趨勢,甚至許多國家已完全廢止證券流轉稅。
(2)證券流轉稅普遍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市場結構。通常,股票交易稅率較高,公司債券和政府債券稅率依次降低,基金稅率更低甚至免稅,而各種衍生金融產品稅率也各不相同。同時,不同的投資主體也實行不同稅率,短期投機者適用的稅率要高於長期投資者適用稅率。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於調整投資結構,促進證券市場的平穩發展。
(3)證券流轉稅主要採用單向征收方式。因為雙向征收無差別地對待買賣雙方,抑制投機效果較差。如果僅對賣方徵稅,那麼僅增加賣方成本,促使其延長證券持有期,這樣可以鼓勵投資抑制投機,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同時,單向征收稅負遠低於雙向征收,也符合證券流轉稅率不斷下調趨勢。因此,絕大多數國家的證券流轉稅僅對賣方征收,只有極少數國家仍採用雙向征收方式。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發展動態
證券投資所得稅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稅,關於股息稅的理論爭辯很激烈。傳統論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認為股息稅對新股投資和留利投資均產生了很大影響,因此解決股息的重覆徵稅具有重要意義。而新論代表Auerbach等認為,股息稅會對新股投資產生重要影響,但並不影響留利投 資。經驗論證中,支持股息稅傳統論和新論的實證證據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國分別根據各自的經濟特點採納不同的股息稅理論,並積極調整股息稅政策。
股息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證券投資所得稅稅率呈不斷下調趨勢。OECD國家在1980-2000年之間,平均最高個人所得稅率從67%下調到47%,平均公司所得稅率在1996-2002年之間從37.6%下調到31.4%。這些持續的輕稅政策強有力地刺激了投資需求,推動了證券市場的發展。(2)妥善處理股息稅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問題。現實中,美國等極少數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實行古典制所得稅,對股息重覆征收公司和個人兩個層次的所得稅。而歐洲發達國家和多數發展中國家則實行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採取各種措施減輕或者消除股息的重覆徵稅現象。目前,這兩種所得稅制度呈現不斷融合的趨勢。因此,根據各國實際情況,設計合理可行的所得稅方案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任務。(3)稅制設計兼顧公平與效率,體現簡化原則。發達國家為貫徹稅收公平,常採用一體化所得稅制度,並且稅制往往設計得很複雜,這在20世紀下半期已經成為股息稅改革的主流趨勢。然而,過於複雜的制度設計,使得實踐中的稅收遵從成本和行政成本都很高。因此,發達國家也正在考慮簡化股息稅制,以更好地提高稅收的效率。2000年,德國對實行了數十年的極其複雜的分劈稅率和歸集抵免制度進行改革,重新實行簡便的古典制所得稅,這充分體現了稅制簡化原則的回歸。
(三)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展動態
證券交易利得稅會產生“資本緊鎖”效應,妨礙資本流動,也會影響證券投資需求,調節證券市場規模和價格水平,經濟效應較複雜。總體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不適用於初期的證券市場而更適用於成熟的證券市場,證券所得稅代替證券流轉稅是證券稅制發展的大趨勢。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
(1)長遠來看,各國都逐步將證券交易利得納人徵稅範圍,以貫徹稅收公平政策。由於證券交易利得稅會改變證券市場的分配狀況,不利於高收人者,往往會遭到激烈的反對。例如,英國稅法就將證券交易利得排除在所得範圍之外長達250年,澳大利亞也是在開徵所得稅後80年才對證券交易利得徵稅。但是,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交易利得逐步成為高收人者的重要收人來源,開徵證券交易利得稅能對這部分非勤勞所得做出適度合理的調節,是稅收公平政策的重要體現,所以是證券稅制發展的主流趨勢。現在,發達國家已大都將證券交易利得納人徵稅範圍,並適時調整各自的證券交易利得稅政策。
(2)各國都很謹慎地處理證券交易利得稅,認真研究恰當的開徵時機。證券交易利得稅“雙刃劍”效應很強烈,它在成熟的證券市場上發揮“自動穩定器”作用,防止證券價格暴漲暴跌;而在不成熟的證券市場中,卻起到“震蕩器”作用,產生了強烈的壓抑市場上揚和促使市場下挫的效應。例如,1986年義大利政府擬開徵證券交易利得稅的消息傳出後,短短10天左右股價指數就暴跌了25%。證券交易利得稅的重要影響體現得淋漓盡致。因此,各國都會認真充分地研究各自的證券市場環境,做好各項評估預測,才會做出征收證券交易利得稅與否的重大決策。證券交易利得稅開徵時機的把握是至關重要的。
(3)證券交易利得稅實行稅負從輕原則。各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率普遍控制在20%-30%之間。同時,還充分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的品種結構和期限結構,以貫徹鼓勵投資、抑制投機等政策意圖。另外,配套以合理的證券投資利虧抵扣措施,以更好地實現政策目標。相對於證券流轉稅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更容易實現公平目標。它根據能力負擔原則,多得多稅,少得少稅,再輔之於起徵點、免稅額等方法,充分發揮了稅收調節社會財富分配狀況的功能,實現公平收人的目標。
1.證券稅制不規範、不完整
(1)從證券市場稅制的整體看,缺乏一個完整的、系統的證券市場稅制。我國尚未建成完整的證券市場稅收制度體系,現行的證券市場稅收制度基本上是一些比較零星的條例和法規,大都是一些針對證券市場暴露出的問題所採取的適應性措施,如在我國現行稅制中,對於個人、企業(包括外資企業)的投資收益所得的課稅,分別在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中作了具體規定,沒有設立專門的稅種。證券資本利得也沒有全部納入徵稅範圍。還沒有針對證券發行、證券交易、證券所得、證券利得等建立規範的證券稅制,缺乏統一的稅制體系。
(2)股票交易印花稅名實不符。印花稅作為我國證券稅制中的主體,是對經濟往來中書立、領受的憑證征收的一種憑證稅,客觀依據是各種客觀存在的加貼印花的憑證。但在目前的股票交易中,交易實現了無紙化和電子化,每筆交易應繳納的稅收由證券交易所的電子清算系統扣劃,既無實物憑證,也無印花稅票,與印花稅的本來含義不符。實際上目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在缺少基本稅收法規依據的情況下套用了<印花稅暫行條例》中“產權轉移書據” 和“權利許可證照”兩個稅目的規定,從稅收立法上講是不嚴謹的。現行印花稅條例難以為證券交易印花稅提供足夠的法律依據。印花稅是對列舉應稅憑證征收的,股票不在列舉範圍內,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成了一種交易行為稅,理論依據不充分,法律上也不嚴謹。
(3)印花稅的調節範圍狹窄。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只對二級市場上的個人交易股徵稅,對國庫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交易不予徵稅;對獲利豐厚的一級市場(發行市場)上原始股持有者的徵稅問題未作明確規定;另外,也未把繼承和贈與的有價證券列入調節範圍內,不僅減少了國家的財政收入,也易引起資金不均衡的流動,不利於證券市場結構的合理化,還會影響到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儘管股票市場是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中最為活躍的,但證券市場的內涵要遠遠大於股票市場。所以,範圍狹窄的印花稅不利於對所有證券交易徵稅,而稅基廣大的交易稅有助於保證各種類型的證券市場共同發展。
2.證券稅制有悖公平原則
(1)重覆課稅。主要體現在證券所得稅方面,現行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對個人的股息、紅利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規定,直接按其總額課征20%的個人所得稅,而企業分配給股東的股息、紅利是從其稅後利潤中支付的,這就造成了對股東的股息、紅利的重覆課稅。企業分配的股息越多,對此部分的重覆課稅就越多,極大打擊了股東將股息所得再投資的積極性,同時,導致不少企業以通過少分紅利而提升股價的方式幫助股東避稅。而且,20%的比例稅率稅,提高了低收入者的邊際稅率,不能發揮公平分配的作用。
(2)證券交易印花稅不論交易額大小、持有時間長短均按同樣的稅率徵稅,必然導致稅負不公。差異化的徵稅範圍也有失公平,只對可流通股交易征收交易印花稅而對法人股交易、期貨交易以及基金交易不征收交易印花稅,使不同類型的證券面臨稅收歧視。
(3)上市公司企業所得稅不統一。雖然我國稅法規定國內企業從事證券投資所得的股息、紅利按33%的稅率統一徵稅。但在現實中,大部分地方性上市公司的實際稅率為15%,因為形式上這些企業按33%稅率繳納中央稅,其後地方政府會給予它們17%的稅款返還,雖然財政部規定各地對上市公司的所得稅先徵後返政策只能實施至2001年12月31日,但許多上市公司通過各種方式獲得其它所得稅優惠,如繼續執行上述先徵後返政策;註冊經濟特區而享受稅收優惠;設立於西部地區而享受針對西部大開發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從事國家鼓勵產業而獲稅收優惠;海外上市及中外合資類企業稅收優惠;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等。另外對上市公司持有的國家股、法人股股利所得不征收企業所得稅違背了“同股同利”的原則。改變了企業競爭平臺,不利於企業公平競爭,不僅違背了公平原則,而且影響了稅法嚴肅性。
3.稅負過重
(1)在營業稅方面,營業稅的營業額包括金融機構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因此,一些實際並不構成企業收入的代收費用,如證券公司為證券交易所代扣代繳的過戶費、開戶費等,也被計入營業額征收營業稅,使得證券經營機構營業稅稅負高於其他行業。
(2)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過高,稅負過重,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發展和投資者利益。證券交易印花稅曾是我國稅收收入中最強勁的增長點。1991-2000年的10年間,滬深股市提供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總額達1461.58億元,年均遞增210.39%。2000年全國印花稅達到了485.9億元,占當年稅收收入的比重達到3.83%,這恰是我國證券市場前5年證券交易印花稅總量的5倍。
中國股市自建立以來,二級市場投資者的利益長期受到嚴重損害,承擔了中國股市飛速發展的巨大成本。據有關機構統計,從1995年到2002年,我國股票市場的年平均收益為14.45%,而市場年風險卻高達32.81%,證券市場收益和風險極不對稱。二級市場投資者對國內A股市場從1992年以來的預期投資收益為8909.79億元,按當時證券市場開戶數約6900萬戶計算,戶均預期虧損為1.29萬元,而非流通股股東收益卻有10000多億元。
統計數據還顯示,“到2003年底,證券市場上繳印花稅1965億元,但上市公司分紅僅有1844億元,流通股東只分紅600多億元,還要繳納20%的分紅所得稅,實際僅有500多億元”。也就是說,在中國股市開市後的十餘年間,所有股民非但賠進約8000億元的流通市值,甚至連每天交易的印花稅和佣金也白白搭進。此種財富“負效應”全球罕見。尤其在我國證券市場持續低迷狀況下,我國仍實行雙向征收的股票交易稅,極大地損害了投資者利益。
4.證券稅收徵管制度存在缺陷
在分稅制的框架下,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徵管制度的問題集中體現在徵管主體、徵管手段以及稅收分配問題。由於股票交易印花稅只在上海、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征收,各地證券代理機構代扣的部分也要統一處理,地方政府無支配權,隨著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數量日趨增大,這種分配格局必然會激化地區間利益分配的矛盾。與證券稅收入相關的地區利益衝突容易導致證券交易所在上市企業數量和成交額方面的過度競爭,進而損害了證券交易所在篩選優質企業,平衡二級市場等方面的作用。以電子化、無紙化為特征的證券交易方式,加上巨額的成交量和劇烈的盈虧變動,使我國落後的稅收徵管手段捉襟見肘。稅收徵管系統電算化程度低、稅收徵管軟體版本偏舊等問題使我國證券稅收徵管漏洞百出,造成大量稅款流失。隨著證券市場的交易手段日趨電子化、無紙化,給電算化程度並不高的稅收部門帶來新的考驗。尤其是以自營方式炒作的股票,其成交量每天達幾千萬股甚至上億股,每筆股息難以及時清算,且盈虧變動劇烈,現有稅收徵管軟體已經不能適應這種局面。
5.證券市場稅收制度調節經濟不力
現行的股票交易印花稅按統一稅率對不同交易數額、交易標的期限不同的買賣雙方征收,這種征收方式對股市操縱行為起不了什麼作用。而且在不征收二級市場資本利得稅的情況下,並不能有效抑制股市的過熱投機。不論持股時間多長,均按同一稅率征收稅款不利於鼓勵長期投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僅僅是國家在一級市場上利用稅收手段行使其經濟職能,二級市場則缺乏稅收調控。
不能公平對待各種有價證券,不能很好地發揮其調節證券市場結構的功能。此外,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稅種劃分和征收管理許可權尚不合理,導致一級市場上股票發行價愈來愈高,二級市場上非融資炒作股票的現象愈趨嚴重。在西方成熟股市中,各種股票的平均日換手率一般只有萬分之幾。高的也只有千分之幾,達到百分之幾是非常罕見的。而我國股市,平均日換手率達到百分之十幾的情況也不鮮見。
我國應建立包括證券交易稅制、證券投資所得稅制和證券交易所得稅的完整的、系統的證券市場稅制。
1.開徵證券交易稅取代印花稅。為了保證稅收調控能涵蓋全部證券市場,包括股票、債券的所有發行及交易市場,可以考慮開徵證券交易稅。實行只對證券賣方單向徵稅的徵稅模式,有利於鼓勵長期投資,抑制過度的投機行為。其對象是證券市場上所有有價證券的交易及轉讓行為,把法人股、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交易行為都納入其中,以彌補目前一級市場上稅收方面的空白。證券交易稅應在投資者與證券商或證券經紀人之間交割時,按雙方實際成交價格徵稅。並實行源泉代扣代繳。同時針對按證券種類、交易方式的不同及證券持有期長短,分別設計不同的稅率。針對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稅收負擔偏重的狀況,可適當降低稅率或採用單邊征收。在稅收稽征手段許可的情況下,根據交易頻次、成交額度、投資收益等多個方面實現差別稅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並且不再出現虧損投資者與盈利投資者按同等稅率承擔稅負的狀況。
2.開徵證券交易利得稅。證券交易利得稅是對證券買賣價差增益部分設立的。其目的就是為了改變當前證券市場上利潤分配不公平的現象,減少過多的短期炒作行為。建議除銀行存款、國庫券及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可免稅外,將其他證券買賣價差收入扣除利息費及交易手續費後的金額作為計稅依據;對各企業及投資基金盈利性組織的證券交易所得,按現行企業所得稅稅率33%征收;若企業出現證券交易虧損時,允許用未來一定時期的證券交易所得進行抵補(可向後結轉五年),減少企業的投資風險,保障其合法權益;對個人則仍按20%的比例稅率徵稅。在此需註意一點,應以持券期長短為標準,把資本利得和炒作利潤區別開來,給予資本利得減半徵稅的優惠,保證中長期投資者的利益。
3.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制。證券所得稅直接指向證券經濟行為的結果,以基於證券的實際所得額為計稅依據,包括資本利得稅和證券收益稅。證券交易所得稅的虧損抵扣機制,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證券投資的風險,超額累進的稅率有利於調節投資者證券所得,平衡收人差距。以美國為代表的許多發達國家都將證券所得稅作為整個證券稅制的核心,而證券流轉稅和遺贈稅只是證券稅制的有益補充,這也應該是我國證券稅制發展的趨勢。在我國以流轉稅為主的證券稅收體系中,證券所得稅並沒有得到必要的重視,而且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完善,人們的投資理念日益理性化,開徵資本利得稅是必然的。並建立相應的資本損失彌補制度。證券業相對而言是高風險行業,出現投資失誤是常有的事,與市場特征相符應在稅制上採取資本損失彌補措施。允許納稅人已發生的資本損失從當年的資本利得扣除。如果損失超過當年資本利得,則借鑒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的做法,將資本損失遞延到下一年度抵免,但遞延期限不得超過5年。
此外,在確定證券所得稅稅率時必須貫徹公平原則,統一投資者間歧視性的所得稅稅率,使各種類型的投資者面對同樣的稅率,因為股份制企業所有的股東包括國家、法人和個人在證券市場上都是平等的經濟主體,而且這樣也有助於經濟結構的調整和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並可借鑒國外成功經驗,X寸個人獲得的股票股利免徵個人所得稅,消除重覆徵稅現象。
4.彌補稅收在繼承和贈與有價證券方面的空白。由於我國尚未開徵遺產和贈與稅,稅收在有價證券的繼承和贈與上存在空洞。所以,要把繼承和受贈的有價證券列人個人所得稅的徵稅範圍,按其實際金額的20%課稅,待我國正式開徵遺產稅和贈與稅後,再將此部分列入兩稅的徵稅範圍中。這樣,有助於我國證券稅制的系統化和規範化,更大地發揮其調節作用。
5.加強證券稅收的徵管。加速稅務部門全面實現電算化、網路化的進程,提高稅務人員的科技文化素質,努力培養一批精通財務、稅務、金融、電腦的複合型人才,建立發達的信息網路系統,及時準確地掌握證券交易市場內外的各種信息,減少稅款流失。
- [1]雷根強,沈峰. 證券稅制的發展動態與政策調整(J). 廈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O07年第4期:5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