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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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課稅(Double Tax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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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課稅也叫重覆課稅,是指同一徵稅主體或不同徵稅主體對同一納稅人或不同納稅人的同一徵稅對象或稅源所進行的兩次以上的課征。雙重課稅分別由法律、稅制和經濟制度方面的差異引起的,因此它分為法律性、稅制性和經濟性雙重課稅三種類型。
(一)法律性雙重課稅
法律性雙重課稅,是指在稅收法律上規定對同一納稅人採取不同的徵稅原則,而引起的重覆課稅。其典型的情況,就是兩個不同的國家,採取不同的稅收管轄權,其中A國採取居民管轄權,B國採取地域管轄權,那麼對在A國居住的B國居民而言,將承擔向二國納稅的義務;而對在B國居住的A國居民而言,同樣也須承擔向二國納稅的義務。
(二)稅制性雙重課稅
稅制性雙重課稅,是指由於實行複合稅制而引起的重覆徵稅。所謂複合稅制,是針對於單一稅制而言的,在一個國家,如果其稅制由一個稅種組成,則稱為單一稅制;如果由多個稅種組成,則稱為複合稅制。縱觀世界各國,實行單一稅制的國家是沒有的,或至少還沒有被髮現。既然是所有國家都採取複合稅制,雙重課稅就不可避免。例如,對同一納稅人的財產,既要征收財產稅,又要征收所得稅。又如,對同一企業的商品銷售行為,既要征收銷售稅,又要征收所得稅;它們均構成稅制性雙重課稅。
(三)經濟性雙重課稅
經濟性雙重課稅,是對同一經濟關係中不同納稅人的重覆徵稅。這種課稅在對公司征收的公司所得稅及其員工的個人所得稅中表現得十分明顯,尤其是現代股份制經濟充分發展之後,對股份公司收益的徵稅,及對股東個人收益的徵稅,就是典型的雙重課稅。因為對股份公司而言,它是法律上規定的法人,必須向政府承擔法律義務。而對公司的員工而言,它們是法律上規定的自然人,股東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是股東的個人財產;而股東從公司分得的股息和紅利,是股東的個人收益,都必須依法納稅。但從股份公司和股東的關係來說,股份公司由股東個人的股票價值組成,而股東個人分得的股息和紅利,則來源於公司的利潤,二者之間存在著交叉關係。因此,對它們都予以課稅,實際上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