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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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率(Individual Income Tax R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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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率是個人所得稅稅額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比例。個人所得稅率是由國家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根據個人的收入計算。
個人所得稅稅率的設計[1]
將個人所得稅的稅目歸併為三個之後,其稅率也應相應歸併為三類,即:對勞務所得採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對經營所得採用三級超額累進稅率;對其他所得採用20%的比例稅率,並實行加成征收。
1. 對勞務所得採用五級超額累進稅、實行按月綜合征收。“降低稅率,減並級次”是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共識,為兼顧現行工薪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和稿酬所得納稅人的納稅負擔,可將稅率簡化為五級超額累進稅率。以納稅人當月的三項收入綜合之和,減除免徵額(現在為2000元/人、月)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仍實行按月征收的辦法。這樣既可以減輕低收入者的負擔,又可以培養壯大中產階級,還可以適當增加高收入者的納稅負擔。具體稅率表設計如下:
2. 對經營所得採用三級超額累進稅、實行按年綜合征收。為兼顧現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所得和合伙制企業所得納稅人的納稅負擔,銜接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征收,可將稅率簡化為三級超額累進稅率。以每一納稅年度的各項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稅所得額,按年綜合征收,分月(或季)預繳、年終彙算清繳。具體稅率表設計如下:
3. 對其他所得採用20%的比例稅率、實行按月(次)分類征收。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遺產繼承所得和接受捐贈所得等非勞動所得集採用 20%的比例稅率,分項按月(或按次)征收,不作任何扣除,並對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實行加成征收。對一次性收入超過100萬不超過500萬的,加五成征收; 對一次性收入超過500萬的,加十成征收。這樣既可以適當擴大個人所得稅的稅基,又能夠強化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功能,有利於和諧社會的發展。
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九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至少我查閱了相關資料,財產轉讓所得是按比例稅20%收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