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涉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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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涉稅信息是指徵納雙方之外的其他機關、事業單位或企業個人提供的、與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稅務機關的征收管理相關聯的情報數據。
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化,各經濟主體間的聯繫日益複雜,稅源管理的難度越來越大,而稅源的流動性和隱蔽性越來越強,涉稅信息不對稱,容易造成徵管漏洞、稅源流失等情況,帶來了稅收執法的風險,也不利於部分行業企業科學化、精細化的監管。而企業的經濟行為會在社會的很多部門與單位那裡形成數據與記錄,如果將這些詳實的、獨有的第三方信息應用到稅收徵管過程中,並輔之以信息監控、源泉控管、稽查評估跟進等手段,將有力彌補徵管漏洞,阻遏稅源的流失。
其主要來源和信息內容如下:
1.工商局:提供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等,用來比對漏徵漏管戶。
2.統計局:提供統計月報、經濟普查信息,用來進行經濟稅收分析,明確工作方向。
3.財政局:提供計徵契稅情況和財政收支情況,用來監控房地產企業銷售情況。
4.房產管理局:提供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信息、房產轉讓信息、房產租賃信息房屋銷售信息,用來加強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管理。
5.外匯管理局:提供非正常核銷信息,用來與納稅人出口正常收匯核銷情況比對分析。
6.科技局:提供專利技術轉讓信息、高新技術企業審批信息。技術轉讓信息可查找申報表“收入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是否屬實,外國企業專利技術受讓單位信息可用來查找應扣未扣預提所得稅情況。高新技術企業名單可監控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情況。
7.發改委:提供計劃投資項目立項批覆信息、房地產開發項目成本參照信息,為國稅部門進行企業所得稅監控提供參考。
8.民政局:提供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信息,用來比對稅務登記,查找漏管戶。
9.外經貿局:提供對外貿易進出口綜合信息、對外貿易進出口主要市場信息、加工貿易信息、出口企業自營進出口權登記、變更、註銷登記底冊等,用來監控出口退稅管理情況。
10.海關:提供進料加工核銷手冊、報關單等,用來監控出口退稅管理情況。
11.國土資源局:提供土地使用證發放信息、土地轉讓信息等,用來加強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管理。
12.國資委:提供企業兼併、改組改製信息、企業破產信息等,用來加強稅務登記管理、稅款清算、欠稅追繳等。
13.建委:提供建設施工許可證信息、材料設備招標信息、監理招標申請信、設計招標申請信息、勘察招標申請信息、直接發包信息,用來加強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管理。
14.商檢局:提供進口設備信息,國稅機關篩選出可能存在的應扣未扣預提所得稅情況,避免非居民所得稅稅款流失。
15.公安局:提供車輛登記信息,用來比對車輛購置稅繳納情況。
16.殘疾人聯合會:提供殘疾證信息,用來與稅務登記信息比對,查找異常納稅人。
17.衛生局:提供各醫院藥品、醫療器械和耗材統一採購信息,用來與供貨企業申報信息比對。
18.供電公司:提供電力銷售信息,用來評估納稅人增值稅申報真實性。
19.水務集團:提供自來水銷售信息,用來評估納稅人增值稅申報真實性。
20.地稅局:提供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工資薪金明細等,用來與國稅企業所得稅管理情況比對。
21.各大銀行:人民銀行提供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下對外付匯信息,用來監控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繳納情況;專業銀行提供資金流,用來監控納稅人是否隱匿業務收入。
22.政府採購中心:提供集中採購信息,與供貨企業申報信息比對,強化增值稅管理。
23.保險公司:提供車輛事故理賠信息,用來對汽修行業增值稅進行監控。
24.醫保管理部門:提供醫保卡刷卡信息,用來與醫葯零售納稅人的申報情況比對。
25.煙草公司:提供煙草批發信息,用來與煙草零售收入比對,強化增值稅管理。
26.質監局:提供企業法人代碼信息,用來加強稅務登記管理。
27.其它部門:稅務機關還可從鐵路、公路、機場等貨物運輸單位,瞭解納稅人物流情況,為納稅評估提供參考。
(一)外部環境局限
1.法律支撐不夠。當前,稅務機關與政府部門和社會各單位間的信息共用還處於初級階段,共用不夠,究其根本原因在於法律支撐不夠,徵管法相關規定操作性不強。《稅收徵管法》僅僅從原則上規定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涉稅信息,要求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共用制度。可是,在法律條文規定中沒有明確哪些單位和部門具有提供涉稅信息的義務,以何種形式、程式向稅務機關提供涉稅信息,沒有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與稅務機關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由於缺乏具體的操作辦法,社會力量得不到充分調動,稅務機關就無法及時獲取穩定可靠的第三方信息。
2.部門目標不一致。由於不同單位、部門具有與稅務機關不同的“信息權責”,稅務機關與政府各部門(包括國有企業間各部門)、社會各單位之間工作目標的不一致,再加上協調程式不到位導致第三方信息共用不夠深入。從金融機構角度上講,按照銀行法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負有為開戶單位保密的義務,但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信息是否屬於泄密範圍則沒有明確規定。同樣問題在稅務機關與其他部門信息交換中也存在,相關部門有時會根據其部門或行業法規拒絕提供相關涉稅信息,影響部門間配合的積極性。
3.納稅人數據口徑不一。由於第三方涉稅信息廣布於不同的部門、單位,來源於不同的信息系統,從而導致第三方涉稅信息、口徑的不統一。例如納稅人編碼問題,同一納稅人,稅務部門以納稅識別號為身份識別碼,工商部門則以工商登記號、質監部門為組織機構代碼,而在國地稅之間,在未實行聯合辦證之前,同一單位的納稅人識別號也不盡相同,信息交換、共用對應難度大。
4.信息化發展不均衡。當前,我國各個公共管理部門都著力開展信息化建設,但各部門、單位之間信息化水平程度不一,有的部門單位已經實現了全國信息集中,如:國庫、公安、質監及部分商業銀行等,有的部門單位實現了省級集中,如:稅務、工商、電力等,有的則僅實現了市級集中,由於部門間信息化程度不一致,導致信息電子化採集難度大,數據準確性低。
(二)內部局限
1.理念尚未完全確立。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的稅收徵管模式幾經改革,科學的稅收管理理念也逐步深入人心,但一些稅務幹部受傳統觀念的影響,重收入、輕管理的思想依然存在,認為稅務管理就是把該管的戶管起來就行,註重登記率、申報率、入庫率等淺層管理指標,單純地滿足於完成稅收任務,認為稅源監控就是以票控稅,信息技術是技術部門之事,與業務管理部門無關,“信息管稅”的現代管理理念尚未完全建立,缺乏利用信息技術優化稅收徵管的現代信息管理意識。
2.數據質量有待提高。一是數據採集質量不高。由於是稅務機關與各部門、單位尚未形成順暢的信息應用機制,稅務機關採集到的第三方信息質量不高,不可避免的存在許多垃圾數據,影響了涉稅信息的分析應用價值,稅務部門不得不花大力氣審核和修正錯誤數據。二是信息採集標準不一。稅務機關對如何建立標準化信息採集指標體系沒有明確的規定,對涉稅信息採集重點、採集時限、採集範圍和採集標準不夠明確,信息採集的針對性不強,操作難度較大。
3.部門協調不力。一是在信息共用方面,稅務機關尚未搭建一個完整的信息交流分析應用平臺,徵管查等徵管各環節之間不同程度地存在相互隔離、脫節現象,各部門各系統縱橫向之間、內部之間數據信息各自為政,銜接不夠緊密,信息交流不夠及時、順暢,信息綜合利用率較低,制約了“信息管稅”整體合力作用的發揮。二是在業務技術融合方面,業務部門和信息技術部門的溝通協調不多,業務部門對軟體功能應用信息反饋不夠重視,難以在信息軟體功能設計和改進上提出合理意見和建議。少數部門在工作中片面誇大信息軟體和信息技術對提升稅收徵管質效的作用,過於依賴軟體應用,以“機管”替代“人管”,忽略了基礎稅源質量管理。
4.涉稅信息分析應用不夠。一是涉稅信息分析應用標準(模型)缺乏。大部分稅務機關仍處於依托行業指標和預警值進行縱橫向之間簡單分析比較階段,或僅建立了針對重點行業或重點企業的淺層次的稅收分析模型,但這些分析模型涉及的面還比較窄,涉稅信息應用的力度不大、範圍不廣、層度不深、精度不夠。二是涉稅信息的綜合利用績效評估體系尚未建立完善。涉稅信息的分析應用價值主要體現在對稅收徵管質量的貢獻度和對稅收收入增值作用等關鍵指標上。稅務部門對信息分析應用價值的評價方面,缺乏科學有效地評估指標。三是涉稅信息分析應用質量反饋體系有待改進。如何通過數據信息利用績效評估考核來加強數據信息質量的反饋和改進,還沒有得到足夠重視,各級稅務部門還需要在建立和完善數據信息分析應用質量反饋體繫上進行探索和研究。
(一)完善法律法規,為第三方信息採集提供政策依據。實踐證明,是否具有詳細的法律規定,是稅務機關能否順利獲得第三方信息的重要因素。目前,《徵管法》對工商局提供的數據內容進行了明確,這也是工商局協稅態度要明顯好於其它單位的重要原因。新形勢下,要充分調動全社會協稅護稅的積極性,就必須進一步強化立法,在現有法律法規中補充完善社會綜合治稅條文,對第三方涉稅信息相關部門的職責義務、信息內容、提供時限、保密要求、使用許可權、違規處罰等進行明確,藉助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和約束作用,打破部門壁壘,掃清人為設置的各種障礙,提高信息採集的可靠性和及時性。
(二)健全聯動機制,為第三方信息共用提供政府支持。在當前還沒有可操做性較強的法律作保障的情況下,政府牽頭、各部門通力配合成為加快第三方信息共用的關鍵。一是及時出台規章制度。充分發揮政府職能作用,規範各單位職責範圍和數據傳遞方式等。稅務機關要加大稅收宣傳力度,主動加強與政府其它部門的溝通,積極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促進位度的貫徹落實。二是加強督導考核。將信息共用納入政務目標管理考核,由稅源管理辦公室檢查通報各單位信息提供情況,對協作不力、消極應付者,給予必要的責任追究,併在績效考核中進行扣分處罰。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總結前期工作開展情況,調整數據提取需求,統一取數口徑,將稅務機關的一對一單線聯繫,變成有組織、有考核的多部門配合。三是建立激勵機制。稅務機關及時將第三方數據分析利用的成果上報當地政府,政府根據貢獻大小,對提供信息準確、協作態度好的部門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和精神鼓勵,並體現於目標管理考核中,充分調動各部門協稅護稅的積極性、主動性。
(三)搭建網路平臺,為第三方信息應用提供技術支撐。隨著信息化的快速發展,縣級以上政府部門都已建有成熟的電子政務網路,稅務機關要積極協調當地政府,充分利用現有網路條件,由政府組織搭建統一的第三方信息共用平臺,實現信息的自動傳遞和監控考核的自動處理。不僅達到規範操作的目的,各相關部門還可在政府提供的“信息超市”中各取所需,藉助平臺進行更深入的工作交流與合作,進一步提高全社會的信息共用水平。在稅務系統內部也要建立方便快捷的第三方信息綜合分析利用平臺,對各種渠道的數據資源進行科學的歸集整理,並與現有徵管系統中的數據比對分析,將任務自動分解下達基層分局,核實結果也通過平臺進行反饋處理,實現全過程的信息監控。
(四)深入分析挖掘,切實發揮第三方信息稅源控管作用。將外部信息與稅務機關掌握的內部信息充分融合,深入查找徵管薄弱環節,不斷提高精細化管理水平。一是對海量信息進行加工整理,優化基礎數據質量,通過去粗取精、去偽存真,將真正有價值的信息納入後續的比對管理。二是建立科學嚴密的指標體系,綜合運用多種統計分析方法和數據倉庫挖掘技術,建立數學模型,縱向和橫向關聯比對,剖析可能引起稅收流失的各種因素,找準稅收管理風險點,探索稅收管理規律。三是完善數據處理分析體系,針對第三方信息特點,建立相應內部管理制度,明確不同崗位的數據分析職責和不同環節的分析重點,充分調動各級涉稅信息分析的積極性,形成分析、評估、監控、稽查四個環節協調有序,省、市、縣、基層分局多級聯動,巨集觀分析、微觀分析有機結合的良性互動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