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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綜合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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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社會化綜合治稅

  社會化綜合治稅是一項創新性的稅收徵管方式,主要內容是通過相關部門和社會各界“上下左右”全方位的聯繫,建立完善的稅源控管立體交叉網路,實現治稅信息的及時傳遞與交換。其目的是進一步加強地方稅源控管,提高稅收管理質量,實現稅款征收工作的法制化、規範化,最大限度地減少各種稅收流失,確保地方財政收入穩步增長。

社會綜合治稅的實踐問題[1]

  1、制度上的缺陷

  社會綜合治稅的法律基本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但這些法律沒有程式性的規定和明確的操作流程和操作要求,對具體哪些單位和部門涉稅事宜具有協助義務,這些相關部門和單位又採用何種形式、何種程式對稅務機關進行協助等等均未涉及。同時,協助群體的範圍狹窄。儘管社會綜合治稅特點為“政府領導,稅務主管,部門配合,社會參與,司法保障,信息化支撐”,但對社會參與主體(民間組織、非營利組織等第三方部門)無明文規定規範。如現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的參與主體僅是“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而將民間組織、非營利組織等第三方部門排除在外,使這些主體在參與社會綜合治稅時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名不正言不順。

  目前,由於國家沒有統一規定,而省級政府出台的這種全方位、寬領域的社會綜合治稅機制,如《湖北省地方稅費征收保障辦法》卻因無針對性和現實操作性而難以有效落實。而各地稅務部門在加強稅收徵管力度的同時,必然對某領域的稅源採取一定的徵管措施,形成社會綜合治稅的地區性差異。這種社會綜合洽稅效果地區間的明顯差距,必會引起各地區稅收流失的程度不同,造成不同地區之間稅收負擔的差異,可能會導致資本向社會綜合治稅效果較差或根本沒有實施社會綜合治稅的地區轉移。

  2、手段單一落後

  第一,涉稅信息的交換基本上局限於紙質手工傳遞狀態。大多時候這種涉稅信息傳遞交換方式是地稅部門根據工作的需要提出數據請求,相關單位根據數據請求提供給地稅部門,而且這一信息載體通常是紙質文件 部門辦公地點的空間距離更是影響了數據資料傳遞的及時性。第二,信息傳遞缺少制度化和規範化。國、地稅部門間,稅務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之間的信息並未完全實現聯網共用,信息傳遞以人工紙質傳遞方式為主,其及時性和完整性遠遠不能達到社會綜合治稅的要求。其實社會綜合洽稅的各個參與部門基本都有內部的信息管理系統,但由於缺乏統一的信息交換平臺以及部門之間信息系統存在著機構不對稱、標準不統一的問題,會造成涉稅信息整合難度大、使用不充分。

  3、部門協作不緊密

  首先,政府相關協稅部門對社會綜合治稅思想認識不夠,主觀上缺乏行政協助主動性。通常是稅務部門就某事項某重點稅收要求協作時,先由稅務機關領導與地方政府分管領導進行彙報,然後擬定一個操作要求,再由各部門的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一起召開聯席會議,形成會議紀要,並按紀要規定執行。其次,在政府各部門形成協作方案後,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通常也是困難重重,最主要表現在稅務部門需要調查相關涉稅情況、獲取涉稅信息時,相關單位或以數據查詢難度大為托辭,或出於部門利益考慮,拒絕協助調查,有時甚至暗中設置阻力。尤其是存在著地方保護主義和本位主義的影響,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過程中不僅打土地價格戰,同時打稅收政策戰,地方政府會直接或間接地要求稅務部門對引資項目稅收控管放鬆,或要求任意減免返還稅收,或先徵後返,或為其稅收違規行為說情,隨意降低稅法剛性。

  4、覆蓋面不夠

  目前,地稅部門在推進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中,與國土、房產等部門建立了較好的協作機制;車船稅稅收徵管也與公安部門的交通管理部門、保險公司等單位形成緊密配合,這些都值得肯定。但是,現實中還存在諸多涉稅事項在社會治稅網路體系中做得不到位的現象。例如,行政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企業以及個體在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機制方面就顯得很被動,甚至不配合;部分無證戶、臨時戶代理開具增值稅發票,因國、地稅業務的割裂,造成附加稅費征收空白,對於這種臨時性、流動性和隱蔽性較強的涉稅行為,卻沒能在社會綜合治稅的網路中得到很好的控管。

  5、缺乏監督機制

  社會綜合治稅涉及到多部門、多單位的協作與配合,如果沒嚴格的監督機制和獎懲措施,很難調動各個部門或單位的積極性。從目前實際工作看,許多單位對社會綜合治稅工作只是停於錶面,應付得多,只是在涉及到部門利益時才會積極投入,而當影響到本部門利益時往往會採用不配合或軟抵制的方式來應付。

社會綜合治稅的實現對策[1]

  1、完善社會綜合治稅的法律制度

  依法治稅是稅收工作的根本要求和基本原則。實行社會綜合治稅也必須以法律法規為依托。社會綜合治稅體系的最重要的前提是有法律依據,但其最基本的法律依據卻過於籠統,對於社會綜合治稅有關部門的責、權、利沒有明確。為改變目前我國社會綜合治稅在法律上的“瓶頸”,應儘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應制定社會綜合治稅的具體操作制度和操作規範,明確社會綜合治稅涉及各部門與稅務部門的關係,統一社會綜合治稅的實施條件、流程、爭議處理規則、程式及協助經費來源,規定協助部門不作為的責任認定及處理等,在社會綜合治稅的框架下,提高稅源監控多部門協作的權威性和規範性,便於稅務部門及協助部門在操作時有法可依、有據可循。

  2、提高社會綜合治稅管理主體的信息處理能力

  社會綜合治稅的最核心內容就是對信息採集的處理,稅務部門要根據市場和行業的情況,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打破陳舊落後的信息採集方式,形成有效的信息採集形式,及時收集有關涉稅信息,通過與有關部門聯合進行項目審查審批,在項目實施的初始環節就實現信息交換。各部門通過加大信息共用的廣度和深度,及時全面地提供有效的相關信息,當涉稅信息對稅源監控起到作用時,稅務部門應及時將涉稅信息處理情況反饋到相關部門。在對信息收集處理時,要採用分類管理的方式,可按行業或納稅人類型分別確定社會綜合治稅所涉及的協作部門及需要共用的信息。如對從事房產開發的納稅人,涉及的協作部門主要包括規劃部門、土地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房管登記部門、物價部門等,需要共用的信息包括房地產項目的規劃、審批和登記等信息。

  3、構建社會綜合治稅組織體系

  (1)建立社會綜合治稅的領導機制。為了確保社會綜合治稅深入掘進,要建立起一個強有力的領導機制,這一領導機制的核心就是要以各級地方政府為主導,由各級政府全面擔負社會綜合治稅工作。在具體的實施中,應建立以地方一級政府主要負責人為領導,以各協助部門相關負責人為組織成員的社會綜合治稅領導小組,一方面負責本級社會綜合治稅的領導、組織、督導與協調,另一方面對下級社會綜合治稅的各項工作進行督導,通過依托政府行政權威,在全社會形成社會治稅的縱向層級的領導機制。

  (2)建立協稅部門的配合機制。社會綜合治稅的成效關鍵在於各協助部門對社會綜合治稅支持配合程度,因此,各協助部門不僅要從思想上認識到支持配合社會綜合治稅的重大意義,更重要的是在實際工作中能積極主動做好每項工作。首先要及時有效提供好相關涉稅信息,組織專人協助部門將所處理的涉稅事項及時向稅務部門傳遞,以供稅務部門對信息進行分析處理,對稅源進行嚴密跟蹤和監控,堵塞漏洞。其次要做好社會綜合治稅的執法支持,即得到各公安、檢察院和法院等執法部門的支持,隨時為社會綜合治稅工作提供司法保障,以維護社會綜合治稅在本地區的執法剛性。

  (3)建立稅務部門的主管機制。社會綜合治稅體系中,縱向的政府領導機制與協助部門的橫向支持配合機制構成了社會綜合治稅的網路體系統,而稅務部門作為社會綜合治稅的主管部門,起到網路核心的作用,一是要根據稅源控管的特點和重點,制定本地區社會綜合治稅的工作規劃,形成工作方案,在政府的領導下規劃、組織本地區社會綜合治稅的各項工作;二是要隨時把握稅收徵管形勢的變化,確定不同時期稅源控管的重點,隨時調整社會綜合治稅的內容;三是要做好分析與反饋,稅務部門要對社會綜合治稅的工作做好分析、評估,及時向政府領導報告,向協稅部門反饋。此外也要註意到,實行社會綜合治稅意味著更多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或多或少地參與到稅收執法活動中,給稅收執法帶來一定影響,因此要科學合理界定稅務部門執法和相關部門、個人協助執法的界限,明確稅務部門的執法主體地位,同時使協助主體掌握並嚴格執行稅收法規,防止以社會綜合治稅為名濫用權力,侵害公民合法權益。

  4、規範監督激勵機制

  實踐證明,只有獎懲結合、強化監督、加強管理、客觀公正地反映社會綜合治稅工作的成績,才能促進這項工作逐步向規範化和法制化邁進。政府部門要把社會綜合治稅工作的落實情況作為各級政府及政府部門領導班子政績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嚴格考核,落實獎懲,對監管得力、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依法代徵稅款的單位,地稅部門按規定支付代徵手續費;對管理不嚴造成稅款流失的單位,政府要給予批評和處罰。通過嚴格的責任制考核獎懲制度,調動各單位參與綜合治稅的工作積極陛,以確保社會綜合治稅的健康發展。

  5、培育現代稅收文化,提高納稅遵從度

  中國的稅收文化與中國文化傳統密切相關,稅收文化倍受儒家思想的影響,重德治反苛政,而稅收法治就造就了中國稅收文化與傳統儒家思想的矛盾。因此要化解這一矛盾並改變目前人們的稅收法制觀念淡薄,自覺納稅意識不強的狀況,需要通過各類主體各種途徑的形式來展開稅收文化宣傳,循序漸進並持之以恆地加強稅收文化的培育,構建和倡導以稅收法制為核心的現代稅收文化,以提高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和社會各界,包括廣大納稅人、消費者依法納稅、依法治稅的意識,提高納稅人納稅遵從度和對稅務部門的認同度,自覺參與到社會綜合治稅的體系中來,和諧稅收徵納關係,共建社會文明。

參考文獻

  1. 1.0 1.1 何文.社會綜合治稅實踐中的問題與對策(A).當代經濟.2011,23:136~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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