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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征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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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稅款征收權[1]

  稅款征收權是稅收執法主體根據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納稅人足額繳納相應稅款,並視情況決定是否給予特定納稅人減稅免稅退稅、緩徵等稅收特別待遇的權力,包括稅款征收權、納稅申報受理權、漏管漏徵清理權、稅收減免權、出口退稅審核權、緩徵稅收審批權等。稅款征收權是稅收執法權的核心,其他的稅收執法權都不得不圍繞著稅款征收權展開。

稅款征收權的主要內容[2]

  中國稅收執法機關的稅款征收權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依法計徵權,即稅務機關有權按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稅目稅率計稅依據進行徵稅;

  (2)緩徵權,即縣以上稅務機關有權批准納稅人不超過3個月的延期繳納稅款權力;

  (3)減免稅審批權;

  (4)核定徵稅權,即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有無賬可查或有賬難查以及發生納稅義務,未及時申報納稅,超過稅務機關責令申報期限仍未申報情形之一的,可以核定其應納稅額

  (5)實施稅收保全措施權;

  (6)實施強制執行措施權;

  (7)離境清稅權,是指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包括欠繳稅款的外國人、無國籍人需要出境,既未結清稅款,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8)追徵權,是指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3年內追徵;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徵,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10年,對偷逃稅或騙取出口退稅的,可無限期追繳。

稅款征收權實現的方式[2]

  稅款征收權實現方式,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定和納稅人生產經營及財務管理狀況,對納稅人的應納稅款組織入庫的具體方式。《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機關可以採取查賬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徵等多種方式征收稅款。

  1.查賬征收

  查賬征收,是指納稅人自行計算應納稅額,並按規定期限向稅務機關申報,經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填寫繳款書後,由納稅人向金庫繳納稅款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適用於財務會計制度較健全,能按期核算申報的國有、集體企業及其他經濟性質的企業,是目前中國實行的一種主要征收方式。

  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由稅務機關查實納稅人的課稅對象金額,核定其應納稅額,填發繳款書交納稅人限期繳入國庫,或由稅務機關開具完稅憑證直接征收的一種組織方式。這種征收方式,適用於財務制度不夠健全、賬證不夠完備,但能控制其生產經營情況且未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小型城鄉集體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3.查驗征收

  查驗征收,是指對經營不固定、財務制度不健全的業戶和從事臨時經營的工商業戶,以及從事連續性經營業務的納稅人採用的一種征收方式。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生產經營的應稅產品和項目進行查驗,實行報驗蓋戳或貼查驗證,核實數量據以計徵稅款。一般分為就地查驗征收和設立檢查站查驗征收。這種方式特別適用於城鄉集貿市場上從事臨時經營,或繳納集貿稅收的納稅人。

  4.定期定額征收

  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經過規定的程式和方法核定納稅人在一定經營期、經營地點、經營範圍內的經營收入額和應納稅額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主要適用於生產經營規模小、經營收入和經營範圍相對穩定、又確無建賬能力,經稅務機關核准,可以不設置賬簿或暫緩設置賬簿的個體工商戶(包括在集貿市場內經營的領取正式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以及在集貿市場內實行按月征收稅款的各類其他經營者(簡稱定期定額戶)。國家稅務總局於1997年發佈了《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北京市、重慶市等地的稅務機關也制定了相應的管理辦法。根據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確定的“大力發展和積極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方針和《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05]3號)的基本精神,為進一步強化個體稅收徵管,推進依法治稅,規範稅收執法,促進個體經濟健康發展,國家稅務總局於2004年2月5日和2005年3月28日先後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個體稅收徵管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68號)和《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個體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見》(國稅發[2005]48號)兩個文件,明確要求:(1)為貫徹依法治稅原則,實現個體工商戶定額的“公平、公開、公正”,推進稅務系統廉政建設,各級稅務機關應按照規範管理的要求,普遍採用“參數定稅法”。各地要在綜合分析影響個體工商戶經營額因素的基礎上,科學選取核定定額的參數,合理確定定額調整的繫數,以提高定額核定的科學性。(2)積極推進電腦核定定額工作。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採用電腦核定定額,是全面提高定額核定科學性,有效避免定額核定過程中的“關係稅”和“人情稅”的重要措施。(3)加快落實《集貿市場稅收分類管理辦法》。(4)切實加強個體稅源分析,加強對重點稅源和未達起徵點業戶的動態管理。需要註意的是,在執法實踐中,納稅人如果不願意實行定期定額的徵稅方式,而主動提出建賬查賬征收,這是納稅人的權利。但是,稅務機關有權調查其建賬能力,並依據一定的程式和標準,作出准許或不准許的決定。當然,如何確定一個嚴格的標準,防止因建假賬而導致稅款流失,也是一個值得進一步討論的問題。

  5.代扣代繳

  代扣代繳,是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已經明確規定負有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支付款項時,代稅務機關從支付給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的收入中扣留並向稅務機關解繳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稅務機關應對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核發扣繳稅款登記證件。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實行代扣代繳的目的在於對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稅源實行源泉控制。目前中國對納稅人課征的個人所得、預提所得稅就是採取代扣代繳的源泉扣繳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扣代繳,稅務機關按代扣稅款的2%支付手續費。

  6.代收代繳

  代收代繳,是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已經明確規定負有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取款項時,代稅務機關向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收取並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稅務機關應對負有代收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核發扣繳稅款登記證件。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履行代收代繳稅款義務。代收代繳目的在於對稅收網路覆蓋不到或者難以征收的領域實行源泉控管。如中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工業企業委托加工產品,一律於委托方提貨時由受托方代扣代繳稅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收代繳稅款,稅務機關按代收稅款的2%支付手續費。

  7.委托代徵

  委托代徵,是指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加強稅收控管、方便納稅、降低稅收成本的規定,按照雙方自願、簡便征收、強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則,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按照代徵協議規定的代徵範圍、許可權及稅法規定的征收標準代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稅務機關委托代徵應對代徵單位或個人進行資格審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稅務機關方可委托:(1)財務制度健全、便於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有熟悉稅收政策的專門辦稅人員,並具有承擔稅收代徵條件的單位。(2)責任心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熟悉稅收政策,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不良記錄的個一人。目前,各地對零散、不易控管的稅源,大多是委托街道辦事處、居委會、鄉政府、村委會及金融機構、交通管理部門等代徵稅款。

  值得註意的是,委托代徵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不同,後者是扣繳義務人向國家應盡的法定義務,而前者是一種委托代理關係受托人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絕。而且,稅務機關委托單位和個人代徵稅款應簽訂委托代徵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職責與責任。委托代徵應使用全國統一的代徵協議文本,核發委托代徵證書。關於委托代徵的手續費支付比例,中國現行法律也有明確的規定:(1)委托金融機構或郵政部門代徵個人、個體及實行核定征收稅款的小型企業稅收,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徵稅款的1%支付。(2)稅務機關委托單位或個人代徵農貿市場專業市場的稅收,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徵稅款的5%支付。(3)稅務機關委托單位和個人代徵交通、房地產、屠宰等特殊行業的稅款,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徵稅款的5%支付。(4)委托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徵證券交易印花稅,稅務機關按代徵稅款的0.3%支付;委托有關單位代徵代售印花稅票按代售金額5%支付。(5)稅務機關委托單位或個人代徵其他零星分散、異地繳納的稅收,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徵稅款的5%支付。此外,稅款征收方式根據具體情況不同,還可採取核實征收、自報核繳等方式。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陳少英著.稅法基本理論專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08.
  2. 2.0 2.1 徐孟洲主編.中國稅收執法基本問題.中國稅務出版社,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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