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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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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納稅人概述

  “特定納稅人”是國稅發[2008]30號《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第三條第二款所提出的新概念,明確該類企業不得以核定征收方式予以管理,但是在該辦法中未對該定義涉及的範圍做出具體解釋,使核定征收工作的落實存在一定的模糊性。2009年下半年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稅函[2009]377號《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幹問題的通知》,針對“特定納稅人”涉及的範圍進行了詳細、明確的陳述。

特定納稅人的範圍

  “特定納稅人”包括以下類型的企業:

  (一)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

  (二)彙總納稅企業。

  (三)上市公司

  (四)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金融企業

  (五)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社會中介機構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對上述規定之外的企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主管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不得違規擴大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範圍;對其中達不到查賬征收條件的企業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並促使其完善會計核算財務管理,達到查賬征收條件後要及時轉為查賬征收。這項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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