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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鑒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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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鑒證(price authentication)

目錄

什麼是價格鑒證

  價格鑒證是指價格鑒證機構接受委托,對社會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各種財物及服務項目進行價格鑒定、價格認證和價格服務活動的總稱。

  價格鑒定是對國家機關及仲裁機構在辦理各類案件中涉及財物或者其它標的價值進行的鑒別和認定;價格認證是對各類市場主體價格行為的合法性、各種商品價格水平的合理性進行的公證性認定;價格評估是對生產、流通領域的財產進行的估價。價格鑒定、價格認證、價格評估是相對獨立又相互聯繫的三種不同形式的價格鑒證活動。

價格鑒證的民事責任[1]

  一、價格認證中心的獨立責任及其範圍。

  1996年11月18日,國家計委印發了(價格評估機構管理辦法》(計價費[1996]2665號),根據《價格評估機構管理辦法》,價格認證中心隸屬於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由編製管理部門批准,按行政區劃設置,實行事業化管理的法人單位。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第三十七條還規定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的場所;(4)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首先,價格認證中心是能夠獨立承擔責任的法人組織,國家只以投資在價格認證中心的財產或經費承擔責任,對它的債務不承擔額外的償還責任。國家和認證中心的責任相互獨立。價格認證中心獨立責任的範圍以它實際擁有的全部財產為限,而不是以它的註冊資金註冊資本為限對外承擔責任。其次,價格認證中心責任的獨立也包括價格認證中心責任與其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責任的獨立,即價格認證中心的管理人員、工作等對價格認證中心的債務除在特殊情況下,不承擔責任。因為價格認證中心是法人,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價格認證中心作為民事主體,其獨立於國家,也獨立於它的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雖然價格認證中心的意志的產生和實現必須通過它的領導機構和工作人員,但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則是相互獨立的。價格認證中心有自己的法律人格,擁有獨立的財產,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其獲得的一切利益亦由它自己支配,因而產生的債務責任也就只能自己承擔。

  二、價格認證中心在決策、執行業務中產生的責任的承擔。

  《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8條規定:“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152條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國家應承擔的責任規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給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機關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職務活動,事業單位法人應承擔什麼責任,我國的法律未具體規定。《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價格認證中心是事業單位法人,它對自己的行為能夠而且必須承擔責任。價格認證中心對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從事的活動承擔責任的原因是,價格認證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是其法人機關成員,是價格認證中心的組成部分,他們代表價格認證中心從事活動時,其職權是由法律和章程規定的,其活動範圍和內容主要是由價格認證中心規定的,其活動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價格認證中心的職能。

  所以價格認證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就是價格認證中心的行為。他們在合法職權範圍內的職務行為,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理所當然地應由價格認證中心承擔。就是在價格認證中心內部,在工作人員職責範圍不明的情況下,他們從事的活動及因工作上的失誤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都應由價格認證中心承擔責任。不過,如果價格認證中心的工作人員以個人的身份從事活動,只能由其個人承擔責任,而不是由價格認證中心承擔責任。在以後的立法,應對事業單位法人對其工作人員承擔的責任作具體而明確的規定。價格認證中心可根據這些法理在法人章程作規定。價格認證中心在對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承擔了民事責任後,可根據具體情況,要求該工作人員賠償。但是,這種賠償在性質上不是一種民事責任,而是根據勞動法和內部章程的規定而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

  三、價格鑒證中的一般民事責任。

  價格認證中心從事價格鑒證,在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機關或其他當事人的委托時,簽訂委托書。此委托書即為合同。此合同是以平等當事人身份簽訂的協議,要受民事法律的調整。價格認證中心在外活動中,其一般民事責任主要包括違約責任侵權責任。違約責任就是違反合同所應承擔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包括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繼續履行和採取補救措施等形式。侵權的民事責任是指因故意或者過失不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國家的財產或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其承擔責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賠償損失等財產責任;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等非財產責任。

  價格認證中心在從事活動時,其主體是價格認證中心而不是價格鑒證人員。因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政府部門和其他委托人委托的是價格認證中心,而不是委托價格鑒證人員,價格鑒證中心在接受委托後,再指派價格鑒證人員進行價格認證。

  價格鑒證師承辦業務,由其所在單位統一管理並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因此,價格認證中心是民事責任的主體,價格鑒證師與價格認證中心的關係是代理和被代理的關係,受《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調整。《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從《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可以概括出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價格鑒證人員應該在代理許可權內實施代理行為價格鑒證業務。因為價格鑒證人員在價格認證中心的授權的情況下才享有代理價格鑒證業務的權利。不過,價格鑒證人員在從事有關業務時,並不是簡單傳遞價格認證中心的決定,在授權範圍內,其有獨立進行意思表示的權利。

  2.代理人價格鑒證人員以價格認證中心的名義從事價格鑒證業務。為了代理更靈活、方便而有效率,《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其規定比《民法通則》規定的代理靈活得多,沒要求受托人必須以委托人的名義處理事務,以受托人的名義處理受托事務,其法律後果亦由委托人承擔,就是說也產生代理的法律後果。但是,鑒於價格鑒證業務責任重大,筆者認為,還是按照《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的要求,以價格認證中心的名義從事業務較為適宜,並且可以減少許多不必要的誤解和糾紛。價格認證中心代理人價格鑒證人員代理從事的價格鑒證事務承擔民事責任。只要價格鑒證人員是代理行為,價格認證中心就要承受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既包括價格鑒證人員在從事價格鑒證業務中的有利後果,也包括不利後果。《民法通則》還規定“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價格鑒證的刑事責任[1]

  一、價格鑒證中的單位犯罪

  單位犯罪是相對於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個範疇。改革開放後,各種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參與經濟活動的領域愈來愈廣泛,同對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的情況也越來越嚴重。為此,1997年修訂後的我國新刑法典規定了單位犯罪。刑法典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價格證中心在從事價格鑒證事務時,是有可能觸犯刑律,承擔刑事責任的。不過,只有法律明文規定單位可以成為犯罪主體的犯罪,才存在單位犯罪及單位承擔刑事責任的問題,不是一切犯罪都可以單位構成。刑法典第三十條的“法律”只能作狹義解釋,即刑法典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單行刑法及有關附屬刑法規範。《刑法》第三十一條對單位犯罪處罰原則作了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對單位犯罪,一般既對單位判處罰金,又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在法律另有規定時,只對單位予以刑罰處罰而對直接責任人員不予處罰,或只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刑罰而不處罰單位。因此,作為領導者,應該有這種意識,防範於未然。

  二、與價格鑒證最密切相關的幾種犯罪

  1.偽證罪。根據《刑法》第三零五條,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價格鑒證業務有不少是為司法機關鑒定的,價格鑒證人員屬於偽證罪的特殊主體有很多機會從事這種犯罪活動。首先,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如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過失不成立本罪。其次,行為人作的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所涉及的是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最後,偽證罪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偽證罪的處罰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指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主體必須是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價格鑒證人員及價格認證中心都可以成為本罪的特殊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提供虛假的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方面的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行為。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3.受賄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指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故意擔任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行為。價格鑒證人員及價格認證中大都可以成為本罪的特殊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犯受賄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出具重大失實證明文件罪。指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價格鑒證人員及價格認證中心都可以成為本罪的特殊犯罪主體。主觀方面是出於過失,即因嚴重不負責任而出具了重大失實的證明文件。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犯出具重大失實證明文件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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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1.0 1.1 沈文朋.價格鑒證中的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粵港澳價格2003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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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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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6.254.* 在 2012年4月17日 19:53 發表

請問一下:個人可不可以註冊一個價格鑒證所,開展價格鑒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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