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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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鑒定(Price Evalu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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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鑒定是指國家機關委托的司法行政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和仲裁案例)中涉及財物的價值認定。
一、價格鑒定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委托價格鑒定;
(二)受理價格鑒定;
(三)現場勘估;
(四)鑒定、估算;
(五)出具鑒定報告書。
二、鑒定當事人委托價格鑒定,應當向鑒定機構遞交鑒定委托書。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二)委托鑒定標的物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來源與購置(獲取)時間、地點等;
(三)委托鑒定的理由和要求;
(四)委托人認為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三、價格鑒定機構收到鑒定委托書後,應當對鑒定委托書載明的事項及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查。對符合價格鑒定受理條件的,鑒定雙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合同規定的要求簽訂鑒定業務合同,約定鑒定有關事項。
四、價格鑒定人員承辦鑒定業務應當制定鑒定作業方案;鑒定機構應當建立鑒定結果內部審覆核制度。價格鑒定人員實施鑒定,應當對鑒定標的物進行現場勘估,調查鑒定標的物的現實狀況,核實有關數據和資料。屬不動產項目的,還應進行實地勘丈測估和周圍環境調查。現場勘估應當做好詳細記錄。經現場勘估後,價格鑒定人員應當對關係鑒定標的物價格的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評價,並按照選定的鑒定方法進行估算,作出鑒定結果。
五、鑒定結果應以書面報告形式交付委托人。鑒定結果報告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鑒定標的物名稱、種類、規格、數量,鑒定目的,鑒定日期;
(二)鑒定標的物現存地點、現實狀況及勘估說明;
(三)鑒定因素分析,鑒定勘測數據,鑒定使用方法,鑒定結果;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鑒定結果報告書由具有註冊執業資格的價格鑒定承辦人員簽字,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
六、鑒定當事人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鑒定結果報告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鑒定機構申請覆核。對覆核結果仍有異議的,除另有規定者外,可自行委托其它鑒定機構重新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