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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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行(Pawn Sh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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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行亦稱典當公司或當鋪,是主要以財物作為質押進行有償有期借貸融資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典當公司的發展為中小企業提供快捷、便利的融資手段,促進了生產的發展,繁榮了金融業,同時還在增加財政收入和調節經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以物換錢是典當的本質特征和運作模式。當戶把自己具有一定價值的財產交付典當機構實際占有作為債權擔保,從而換取一定數額的資金使用,當期屆滿,典當公司通常有兩條營利渠道:一是當戶贖當,收取當金利息和其他費用營利;二是當戶死當,處分當物用於彌補損失並營利。
典當行作為一種既有金融性質又有商業性質的、獨特的社會經濟機構,融資服務功能是顯而易見的。融資服務功能是典當公司最主要的,也是首要的社會功能,是典當行的貨幣交易功能。此外典當公司還發揮著當物保管功能和商品交易功能,此外典當行還有其他一些功能,諸如提供對當物的鑒定、評估、作價等服務功能。
(一)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註冊資本(典當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典當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
(四)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鑒定評估人員;
(六)符合典當管理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要求。
一、確定總量。商務部依據“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原則,根據各地相應經濟指標等確定調控總量和材料上報時間。
二、接收材料。申請人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的要求,向擬設典當行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收到設立典當行或者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後,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初審,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
三、商務部審查。商務部組織成立典當行聯合審批工作小組對上報材料進行覆核。
四、辦理批件。根據典當行聯合審批工作小組會議紀要,對於符合要求的設立申請,商務部向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下發批覆,並頒發《典當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批覆和典當經營許可證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不予核准的,通知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並說明理由。
五、企業持商務部批准文件和《典當經營許可證》,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初審後,向市(地)級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持上述批件及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一)設立申請(應當載明擬設立典當行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範圍等內容)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典當行章程、出資協議及出資承諾書;
(三)典當行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範措施;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個人股東、擬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
(六)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法人股東近期財務審計報告及出資能力證明、法人股東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及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經人民銀行批准,典當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 質押典當業務。
- 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
- 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
- 鑒定評估及咨詢服務。
-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依法批准的其他業務。
目前,我國典當行主要服務對象是中小企業、個體工商者及廣大群眾。
典當行在中國已經有了1600多年的歷史,其起源與流變的基本歷史軌跡是:初見萌芽於兩漢,肇始於南朝寺廟,入俗於唐五代市井,立行於南北兩宋,興盛於明清兩季,衰落於清末民初,復興於當代改革,新世紀有序發展。
我國早期的典當行,一般局限於寺院經營。從唐朝起,典當行除寺院經營外,還出現大量的民辦性質和官辦性質的經營。唐代的官辦的典當行雖然在數量上顯得比較少,但其規模與民辦的相比顯得很大。到了元末明初,寺院經營的典當業開始減少,民辦典當行開始占整個典當業的主導地位。此外,明代達官貴人的自營典當行也得到迅速的發展。到了清代後,典當行開始形成民辦,官辦和皇室辦的三大類型。清代的典當行的業務範圍比以前任何朝代還要廣泛,除傳統的典當業務以外,還出現了房地產、糧食等方面的典當業務。近代以來,由於受到錢莊、票號、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衝擊,許多信譽卓著、財力強盛的典當行還開始從事兌換、發行信用貨幣等金融業務。但是到了現代,由於受到國內戰爭和政府限制等原因,典當業的發展受到一定的影響,全國解放後,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政府逐步取消了典當業,大陸的典當業從此絕跡了。
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典當業開始恢復和發展,1987年12月,成都開辦了新中國第一家當鋪,率先恢復了典當業。隨後全國多個省市都開始興辦典當行業。目前,我國的典當行大多集中在城市,少數位於鄉鎮,其數量一直維持在1000多家的水平。
典當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興起,但在不同國家的不同史時期,典當行的存在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包括客條件和主觀條件、一般條件和個別條件等等。
1.客觀條件
客觀條件是指世界上所有典當行賴以存在的一般的、共同經濟物質條件,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1)多元化融資需求的存在
人們的融資需求是多種多樣的。如企業融資與其他組織融需求不同;同是個人融資,又有多種層次、多種類型之分。必然造成多元化融資方式和多元化融資渠道的出現,從而滿會上多元化融資需求的客觀存在甚至增長。就典當行而言,它是採取以物質押的融資方式即典當方對外發放小額、短期貸款的一種融資渠道。從世界範圍看,行的貸款對象通常為個人或一些中小企業,因為後二者往往從其他融資渠道獲得貸款。以美國為例,美國有2000多萬個家庭、超過7000多萬人口沒有銀行帳戶,銀行信用極差,因此大多通過典當貸款,以達到日常融資的目的,滿足自己迫切的融資需求。另以中國為例,儘管目前各類商業銀行對公民個人開始提供消費信貸,但仍有許多條件限制,致使許多人無法通過銀行類金融機構實現融資目的,故爾選擇典當行。
(2)不同融資方式比較優勢的存在
眾所周知。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和信托業是現代金融業的四大支柱。然而在歷史上,典當業曾一枝獨秀,發揮過重要作用。至今,與這四大金融產業、特別是銀行業相比,典當業仍有一定的相對優勢,雙方在許多方面形成互補關係,相互始終不可替代。
以融資方式而論,典當行與銀行差異十分明顯。
其一,典當行放貸不以信用為條件,不審核當戶的信用程度,只註重當戶所持典當標的的合法性及價值如何;而銀行放貸往往以信用為條件,審核客戶的信用程度,包括資產信用和道德信用,如規定資質條件、以存定貸等。
其二,典當行既接受動產質押也接受權利質押,充分滿足個人以物換錢的融資需求;而銀行通常只接受權利質押,無法滿足個人以物換錢的融資需求。
其三,典當行發放貸款不限制用途,悉聽當戶自便;而銀行發放貸款往往限制用途,如住房貸款、汽車貸款、助學貸款、旅游貸款等指定用途貸款。
其四,在時間上,典當行發放貸款程式簡單,方便快捷,最適用應急型或救急性的融資要求;而銀行發放貸款程式複雜,不適用應急型或救急性的融資需求。
其五,在空問上,典當行發放貸款的地域性限制不強,當戶憑有效證件可以異地融資;而銀行發放貸款有較強的地域性限制,客戶異地融資障礙較多,往往難以實現。
2.主觀條件
主觀條件是指世界上所有典當行賴以存在的個別的、獨特的政策法律條件,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1)政策法律環境決定典當行的生存)
我國最早的典當行產生於南北朝時期的佛教寺院,而當時也正是佛教在中華大興之時。封建統治者支持僧人致富,使其廣泛參與地產業、商業和高利貸的經營。在經營高利貸的同時,典當行因國家政策法律的保護,便很快成為社會上流行的金融機構,並逐漸走向僧辦、民辦和官辦三位一體的高成長階段。
15 世紀在歐州,天主教分支方濟會依靠政府的支持開辦慈善典當行,最初發放無息質押貸款,目的是為了對抗窮凶極惡的高利貸。後來這類公益典當行也開始適當收息,並於1515年受到天主教第五次主教大會通過的教會法律的承認,從而使典當行征收利息具備了充分的合法性。
巴黎公社時期,革命政權曾立法關閉典當行,致使法國的典當業進入了一個短暫的空白期。
我國解放後取締典當,同樣使典當業的生存受到國家政策法律的強大制約。直到改革開放以後,我國的典當業才得以復出而重見天日。
這些都表明,典當行的存在不能脫離一國政策法律的大環境。世界各國和地區政策法律環境的不同,也就決定了這些國家和地區典當行生存空間的大小和生存質量的高低。如法國政府立法規定,禁止私營的獨資典當行存在;而美國各州立法則允許不同產權性質的典當行經營,無論是實行獨資、合伙還是公司性質的企業法律制度均可。在我國,中國人民銀行監管典當業期間施行的《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第4條和第10條曾分別規定:"典當行應比照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組建","禁止設立個體典當行"。而目前國家經貿委施行的《典當行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只規定:"本辦法所稱典當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所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
(2)政策法律環境決定典當行的發展
典當行的生存和發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由於世界各國和地區的政策法律不同,典當行既能生存又能發展的情況有之;而典當行生存易、發展難的情況亦有之;甚至典當行面臨生存和發展兩難的情況也並不鮮見。
如美國《得克薩斯州典當法》規定:新開設典當行所在地區必須滿足"每縣25萬人口以上"的硬性條件。且"每家典當行之間的距離必須保持在2英里以上"。這就是說,典當行在人口多的地區可以依法生存和發展,而卻不能前往人口少的地區布點開業及發展。對此,《內華達州典當法》的規定是:"每5萬人口地區"才允許設立典當行;而1998年10月修正施行的《佐治亞州典當法》則乾脆規定:從當年10月30日之後,該州政府不再批設任何典當行,徹底斷絕了投資者在該州繼續上馬和發展新典當行的念頭。
在我國,中國人民銀行《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曾對我國典當業的發展造成了一些阻礙。如該辦法第3條規定:"典當行是以實物占有權轉移形式為非國有中、小企業和個人提供臨時性質押貸款……。"第24條規定:"典當行的服務對象為非國有中小企業和個人。"在這裡,只允許典當行與非國有中小企業和個人往來,顯然在典當行的服務對象方面限制得過死。又如在典當行的組織機構方面,該辦法第11條規定:"典當行不得設立分支機構。"這同樣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典當行的發展。因為從典當業長遠發展的觀點來看,國內典當行分支行制很有必要,即有條件的典當行允許設立多處營業性分支機構。如在大的中心城市設置總行,再同地或異地設置分行或支行,由此形成相互關聯的典當營銷網路。
相比之下,目前國家經貿委新頒施行的《典當行管理辦法》,則在入市門檻、股權結構、負債經營、業務範圍、分支機構、死當處理等諸多方面,為我國典當行提供了空前巨大的發展空間,它必將進一步釋放典當行的能量,從而引導典當業為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繁榮做出新貢獻。
當然,我們同時也應當看到,新辦法仍存在著一些制約我國典當業發展的缺陷和不足,期盼今後適當時機對其加以修改和完善。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