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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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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稅收激勵

  稅收激勵指稅收對生產、消費、投資經濟活動和行為產生的激勵作用。稅收激勵可以分為國內生產一般激勵、國內生產特別激勵和對外貿易激勵等。國內生產一般激勵主要是指對國內生產給予的開業初期免稅期、減稅免稅、加速折舊等;國內生產特別激勵指對特殊產業或地區給予的特殊稅收待遇,如對新興產業、高科技產業給予的特殊的減免稅待遇等;對外貿易激勵主要是指通過稅收措施鼓勵商品出口和對外投資。國家為了促進經濟發展,而在稅收上給予本國及外國在本國投資的減免優待措施。

稅收激勵的措施

  這些措施主要包括:

  1.免稅期限。規定對新辦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給予一定年限的免稅。例如中國為了吸引外國企業人事農業、林業、牧業的投資,規定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所得稅,第三、第四和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2.加速折舊。即對創業投資准予採用快速折舊,以使企業能儘快收回投資,享受稅收的優待。

  3.再投資免稅退稅。即鼓勵企業將利潤用於擴大再生產

  4.新興產業和經濟薄弱地區、邊遠地區投資給予稅收照顧。

  5.出口產品投資減免稅。辦法有兩種:一是對出口產品實行減稅免稅,從而增加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開拓國際市場,賺取更大利潤,以鼓勵對出口產品生產的投資;二是直指對出口產品的投資所獲收益減稅免稅

我國的稅收激勵

  我國的FDI稅收激勵政策,從改革開放之初至今已經存在了20多年。對外國投資者來中國投資制定單獨的企業所得稅制度,以及其他的政策性優惠,以激勵外國投資者來華投資。

  一、積極的歷史作用

  1.貿易增長帶來的經濟增長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大大提高,2004年我國對外貿易額達到11547.4億美元,世界排名第三,連續12年是世界上吸收外商直接投資最多的發展中國家。進而促進了經濟的增長,20多年中FDI對我國經濟增長貢獻巨大。

  2.綜合效應FDI稅收激勵政策對我國吸引外資、引進先進技術、增加就業、加強對外國投資者的監管、推動我國國民經濟迅速發展發揮了很大作用。

  二、對資源配置的影響

  1.弊端我國目前這種“普惠制”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並沒有對資本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產業產生明顯的引力作用,反而為那些勞動密集型、技術含量不高的投資項目帶來了大量利潤,不利於我國對外資結構的優化和產業結構的調整。

  2.“比較優勢陷阱”FDI大量涌入勞動密集型、技術含量不高的產業,使我國僅限於製造低利潤產品,從事低端加工貿易。使我國的外貿結構呈現低端化,對我國的產業技術升級產生巨大阻礙。

  三、改革取向

  1. 過渡性實現“兩稅合一”,中外企業平等競爭首先,據測算,內資企業實際稅負約為外資企業的兩倍,直接加大了內資企業的生產成本稅收政策的差異阻礙了內資企業產品研發、技術創新人力資本提升的進程,大大影響了內資企業的創新能力與競爭能力的提高,不利於我國民族產業和幼稚產業的發展。其次,“兩稅並存”使得企業所得稅制複雜化,帶來了征收管理上的不規範,助長了外資企業的偷逃稅行為,也給一些“假獨資”、 “假合資”行為提供了制度上的激勵,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流失,在扭曲經濟主體行為的同時,對稅收的徵管效率造成損害,影響了市場機制的健康運行和資源的有效配置。

  2.增加對研發性及高科技外國投資項目的扶持力度FDI稅收政策在取消“超國民待遇”後,下一步的改革取向將註重R&D項目。我國正加緊外貿增長方式的轉變,實現粗放型到集約型,低端加工到高端研發。

稅收激勵的必要性及需要考慮的因素

  (一) 政府對創業投資提供稅收激勵的必要性

  由於創業投資所具有的高風險、高收益特點,世界各國政府都在通過各種方式積極介入創業投資領域。

  1. 政府介入的理由主要有2個:(1)公共利益。由於創業投資可以發展對經濟長期增長非常重要的技術,各國政府普遍相信創業投資有能力創造出高於私人回報率的社會回報率。同時,創業投資可以創造更多、更好的就業機會。總之,創業投資對一國經濟而言,具有明顯的外部性特征,使得完全通過市場機制發展創業投資變得非常困難,而且無法充分發揮創業投資對國民經濟的促進作用。(2)資金缺口。由於高新技術企業發展過程中的不確定性所帶來的高風險,使得高新技術企業難以獲得足夠的資金。政府可以通過修改財政激勵政策和法規框架等各種方法,撬動私人資金,刺激創業投資資金的供應。

  2.政府介入的方法有3種:(1)政府直接提供資金給創業投資基金或小企業;(2)對投資於創業投資的基金或小企業的投資者給予財政刺激;(3)創業投資者類型的控制。國際上最成熟、也最廣泛應用的是第二種方法,即財政刺激,而財政刺激方法中最主要的是稅收抵免

  (二) 政府設計稅收激勵政策時需要考慮的因素

  1. 激勵形式。在設計創業投資稅收優惠政策時,最重要的決定因素是稅收激勵應該根據投資數額給在前端,還是根據資金在退出時的盈利給在後端?給在前端,即對所有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投資者均給予稅收優惠,這樣政府的負擔較大,而且可能導致某些投資者投資於創業投資領域,只是為了獲得稅收規避;給在後端,僅對取得成功的創業投資活動提供稅收優惠,只有贏家受益。但創業投資業的風險極高,贏家只是少數。

  2.激勵目的。設計稅收優惠政策時,需要考慮是對私人股權投資者給予積極的激勵,還是僅僅使這些投資者的利益不低於他們投資在其他領域的利益。

  3.激勵強度。給予投資者稅收刺激尺度的確定,依賴於稅收抵免率和可獲得抵免的投資上限。

  4.稅收激勵成本。制定稅收優惠政策時,需要比較政府執行稅收激勵的稅收損失和通過稅收激勵發展起來的高新技術企業所創造的價值

  5.具體目標。稅收激勵應該具體限制到投資領域、投資階段和投資數額。稅收激勵特別應給予早期階段的高新技術企業。

  6.激勵範圍。稅收激勵是給投資於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投資者,還是給創業投資基金(公司),或是給直接投資者都需要考慮。此外,剛起步公司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管理,稅收激勵應該考慮給管理者。就稅收激勵對象而言,可分為單一激勵和多元激勵,即僅對其中一種對象進行激勵還是同時激勵多種對象。

  7.激勵對投資市場的效果。必須考慮稅收激勵是否扭曲了市場。投資者通常接受的是稅前回報,這是否表示了不公平競爭?

稅收激勵政策的國際經驗

  (一) 創業投資發展歷史悠久、成效顯著國家的經驗

  1.美國。①在世界範圍內,美國創業投資業的歷史最悠久也最發達。1998~2001年,美國創業投資占GDP的比重超過0.55%,創業投資業的發達極大地促進了美國高科技公司的發展。美國創業投資業的發展與其稅收激勵政策密切相關。在美國,不僅是聯邦政府,而且各個州政府,都制定了創業投資的稅收激勵政策。

   (1)聯邦政府的稅收激勵政策。一是降低資本利得稅,促進創業投資業的發展。美國1957年的資本利得稅率為25%,1969年提高到49%,其結果是嚴重阻礙了美國創業投資業的發展,1975年創業投資規模萎縮至0.01億美元。鑒於此,美國政府於1978年,將資本利得稅降至28%,同年美國的創業投資額增至5.7億美元。1981年,政府進一步將資本利得稅降至20%。二是提供稅收激勵,鼓勵對不發達地區的創業投資。聯邦政府2000年推出的《新市場稅收抵免方案》(NMTC)中規定,投資者如果投資於促進低收入地區發展的“社會發展基金”,可以從所得稅中獲得稅收抵免。如果投資者投資超過7年,可得到的所得稅稅收抵免將達投資額的39%,這一方案推動了不發達地區的經濟發展併為其創造了就業機會。

  (2)州政府的稅收激勵政策。美國州政府層面的稅收激勵政策,比聯邦政府層面的稅收激勵政策更普遍、更有力地刺激了美國創業投資業的發展。

  2.英國。②英國私人股權融資的水平很高,其私人股權創業投資市場是當前歐洲最大、最發達的市場(每年提供大約38%的創業投資資金),它從海外特別是北美吸引了可觀數量的資金。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到2000年,英國政府採取了大量政策,其中主要是稅收激勵政策,使英國私人股權投資在價值上增加了3倍,2000年時超過了60億英鎊。英國法規中,涉及創業投資稅收激勵的法規主要有3個:《公司投資法規》、《創業投資信托法規》和《公司創業投資法規》。

  (1)《公司投資法規》。該法規1994年開始實施,對投資於創業投資領域的投資者提供一系列稅收優惠:一是所得稅減免。投資於創業投資領域的投資者,在繳納年度所得稅時,可以執行低一些的稅率,減免額的上限是每年15萬英鎊。二是資本利得稅抵免。投資者沒有提取所得稅抵免,併在3年後才處理該股權投資,如果存在資本利得,投資額又沒有超過15萬英鎊,投資者將獲得資本利得稅抵免。三是資本利得推遲納稅。如果資本利得是從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再投資中獲得的,投資者可以推遲對該部分資本利得的納稅。推遲納稅的資本利得沒有數額的限制。

  (2)《創業投資信托法規》。該法規啟動於1995年,其規定投資於創業投資信托的個人投資者,可以得到個人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的稅收抵免;創業投資信托從投資者處獲得的收益,可以得到公司所得稅的稅收抵免。

  (3)《公司創業投資法規》。該法規2000年開始實施,其規定以股權投資的方式進入創業投資領域的公司,可以獲得以下稅收優惠:一是如果投資到未上市的小型高風險企業,並持有股份3年以上,可獲得的公司稅抵免額為投資額的20%。二是公司稅推遲納稅。如果再投資,可獲得公司稅推遲納稅。三是損失補償。處理股權投資時,如果出現資本損失投資公司可以從稅前收入中扣除損失。值得註意的是享受上述這些稅收激勵是有限制條件的,即投資公司必須持有被投資公司30%以上的普通股,被投資公司的總資產不能超過1500萬英鎊。

  (二)創業投資業新近興起國家的經驗

  1.加拿大。③從1995~2001年,加拿大創業投資業迅速增長。過去,加拿大80%的創業投資是通過工會發起的創業投資公司LSVCCs進行的。20世紀90年代後期,加拿大政府開始嘗試通過修改LSVCCs稅收政策等方法,使創業投資的資金來源多樣化。(1)與LSVCCs有關的稅收激勵政策。1984年創建時,如果投資者對LSVCCs投資,可以得到20%的聯邦政府稅收抵免,稅收抵免上限為5000加元。1996年,可以得到的聯邦政府稅收抵免降低為15%,稅收抵免上限減低為3500加元。(2)省政府的稅收激勵政策。1996年《國內貿易行動協定》實施後,個人和公司購買指定創業投資基金的股份,可以得到省政府的稅收優惠。

  2.南韓。④近年來,南韓創業投資市場迅速增長。20世紀90年代後期,南韓為增加創業投資基金(VCFs)和有限合伙基金(LPFs)的資金來源,實行了大量的稅收激勵政策,包括對證券交易稅和資本利得稅的稅收抵扣及免除。(1)投資於VCFs和LPFs的公司和個人投資者,如果持有股份至少5年,可以從其所得稅中獲得15%投資額的抵扣。此外,紅利收入不繳納所得稅。個人投資VCFs和LPFs免繳資本利得稅,公司和機構投資者投資LPFs時,免繳資本利得稅。(2)VCFs和LPFs對起步階段的企業和小企業投資所獲得的紅利,免繳公司所得稅。VCFs可以在其納稅前,從公司所得中扣除投資損失的50%。資本利得稅根據其所持有的小企業的股份數決定。收購小企業時,免繳證券交易稅。

  (三) 創業投資業不發達國家的教訓

  在OECD成員國中,丹麥⑤是創業投資占GDP比重最低的國家之一。這一方面是由於丹麥的私人股權不願意涉及高風險投資;另一方面則是由於丹麥政府為努力維持其稅收體系的中性,促進創業投資的稅收方法十分有限,而且大部分效率低下。

  從上面給出的OECD 5個成員國的創業投資概況及其稅收優惠政策,可以看出稅收優惠政策和國家的創業投資發展狀況有著緊密的聯繫。美國、英國等創業投資發展歷史悠久、成效顯著的國家,都有一整套的稅收優惠政策,激勵其創業投資業的發展。加拿大、南韓等創業投資業近幾年興起的國家,都在短時間里制定了大量的稅收優惠政策,激勵其創業投資業的發展。而丹麥等創業投資業不發達的國家,都沒有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可見,創業投資稅收優惠政策對一個國家創業投資的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稅收激勵政策的國際經驗對我國的借鑒

  建立創業投資稅收激勵體系,必須立足本國國情,與本國的政府功能、創業投資特點以及稅制特點相結合,稅收激勵政策隨創業投資產業的發展作相應的調整。借鑒國際上眾多國家的創業投資稅收優惠政策的成功與失敗經驗,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建立適合我國創業投資發展的稅收激勵體系時,應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激勵的形式

   我國創業投資機構還不夠發達,因此一個以前端激勵為主,結合後端激勵的綜合稅收激勵模式更加可取。由於我國的創業資本結構仍然以政府資金和外資資金為主,投資渠道較為單一,因此我國的創業投資稅收激勵政策,應首先側重於培育多種創業投資主體,對所有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投資者,均給予所得稅方面的稅收優惠,以增加和培育創業投資領域的投資者。資本利得稅收方面的優惠,僅作為對所得稅方面稅收優惠的補充。

  (二)激勵的範圍

  為使創業投資業走出低谷,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我國在確定稅收激勵的範圍時,應採取多元激勵的方式,既對投資於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投資者,也對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和直接投資者給予稅收優惠。此外,在我國專業人才比較匱乏的條件下,採用適當的稅收優惠,促進人才培養是發展創業投資的一項重要內容。建議考慮對創業投資家適當減免個人所得稅。

  (三)虧損的彌補

  鑒於創業投資的高風險性及收益的不確定性,應根據創業投資的周期,對創業投資公司實行適當年限的虧損彌補制度。在確定創業投資公司的虧損彌補期限時,將創業企業的成長周期和盈利期限結合起來考慮,可能更為科學。

  (四)細則的完善

  準確地確定細則是非常重要的。否則,很大的可能是稅收激勵的目的被破壞了。但過多的限制將減少稅收激勵對投資者的吸引力,增加過度的官僚作風。稅收刺激應該具體限制到投資領域、投資階段、投資數額、稅收抵免率和可獲得抵免的投資上限等。

參考文獻

  • [1]OECD, OECD 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dustry Scoreboard, 2005.
  • [2]Mani, Sunil, Government,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Policy, An 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Analysis, Int. J.Technology and Globalization,2004,Vol. 1, No. 1.
  • [3]孫琳琳 任若恩.《中國資本投入和全要素生產率的估算》[J].世界經濟,2005年第12期:.
  • [4]National Biotech Organization in Five Countries (Estonia, Finland, France, Norway and Sweden) and EuropaBIO,Promoting Innovation by Tax Incentives, http://www.sik.se/yicstatus/Reports/YIC-project-Report-May311 .pdf,2005.
  • ]OECD, OECD 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dustry Scoreboard,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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