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基金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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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基金分配,是指政府或社會組織按照法律規定徵集和安排使用社會保障基金,以保證全體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它包括基金徵集和基金支付兩個方面,體現了社會保障基金運行的全過程。
社會保障基金分配的關係[1]
社會保障基金分配關係表現為因社會保障基金的徵集和支付引起了各經濟主體,即政府與企業、個人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勞動者之間,勞動者相互之間以及地區之間對國民收入占有和支配份額或比例的變化。一部分經濟主體可能因此而相對增加了收入,一部分經濟主體可能因此而相對減少了收入,形成了縱橫交錯、錯綜複雜的收入再分配關係。現將這種再分配關係的主要內容概述如下:
1.國家與企業、個人之間的再分配關係。社會保障作為一種政府行為,是由政府以立法形式組織實施和強制推行的。社會保障的主體是政府,社會保障負擔則是由政府、企業和個人來承負。一方面,政府強制地要求企業和個人參加社會保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基金;另一方面,政府通過財政撥款建立社會保證基金或用於補貼社會保險基金入不敷出的差額。政府用於社會保障基金的撥款和補貼,最終是來自企業和個人納稅人繳納的各種稅款,而稅收負擔在各個微觀經濟主體之間的分配往往是不均衡的。這就是說,政府籌措用於社會保障基金的稅款實際上已引起了國家與納稅人(企業和個人)之間以及納稅人相互之間對社會產品占有和使用關係的變化。同時,社會保障的保障對象是全體社會成員,但具體受益對象則是社會成員中的那部分因種種原因失去自我保障能力的人,這實際上就等於全體勞動者分攤了部分社會成員的社會保障費用。可見,社會保障基金的徵集和使用改變了社會產品在國家、企業、個人之間的占有和支配份額,形成了一種物質利益再分配關係。
2.勞動者之間的再分配關係。凡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動者都要按規定的比例,用自己工資的一部分支付社會保險費:如前所述,支付的這筆保險費不一定與其將來可能享受的保險待遇相一致。這種再分配具體是通過兩種途徑進行的:一是採用定量法繳納保險費,不論勞動者收入高低,都繳納相同的保險金,而享受保險待遇時,則根據意外事故帶來的負擔大小支付;二是採用固定比例法,按勞動者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保險金,由於每個勞動者的工資收入不同,因而所繳納的保險金也就不同,但享受的保險待遇與繳納的保險金沒有必然的聯繫,實現了不同收入水平的勞動者之間的再分配。這種再分配反映了勞動者之間以富濟貧的互助關係。
3.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再分配關係。參加社會保險的企業用本企業凈利潤的一部分支付其所屬職工的社會保險費用,而由職工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這實際上是對企業凈利潤的一部分在企業內部職工之間的一種再分配,或者說,等於以社會保險的形式間接增加了勞動者的勞動收入。從總體上說,保險金是勞動者工資外收入的一部分,只是這部分收入並不按月發放給勞動者,而是由社會保險部門集中控制使用。企業繳納是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主要渠道,勞動者的絕大部分社會保障費用是由企業承擔的。
4.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再分配關係。參加社會保障的企業按規定比例,以工資總額為計算依據,繳納職工退休養老統籌基金,而社會保險部門則按同一時期企業實際發生的退休費用支付退休金,其結果是那些退休職工少的新建企業替那些退休職工多的老企業承擔了一部分退休費用。這種再分配形式在我國目前仍具有特殊意義。因為長期以來我國的退休職工一直是由企業自行管理的,退休金由企業發放,一個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金同本企業實際發生的退休費用很容易直觀地聯繫起來。隨著退休職工的社會化管理,企業按照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承擔社會保險費用,如同企業繳納各種稅收一樣,完全成為一種抽象的、強制的社會義務,這時,企業與企業之間的社會保障再分配關係也就不那麼明顯了。
5.地區與地區之間的再分配關係。社會保障水平是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由於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經濟發達地區所繳納的社會保障基金往往相對高於經濟不發達地區,而享受社會保障待遇往往並不考慮社會成員或勞動者所在的地區,只是按照統一的條件和標準支付,這就等於經濟發達地區實際分攤了不發達地區的部分社會保障費用,引起了地區之間的收入再分配。它體現了地區之間的一種互助協作關係。
社會保障基金分配的原則[1]
1.經濟原則。經濟原則是指社會保障基金分配要與國民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儘力限制和避免社會保障基金的徵集與分配使用對國民經濟的消極影響,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地發展。由於社會保障基金的徵集和分配使用主要涉及到市場經濟中的企業、個人與政府三個主體,因此,分析社會保障基金分配的經濟原則,也要從分析社會保障基金分配對三個市場經濟主體的經濟影響人手,併在此基礎上來分析、認識社會保障基金分配的經濟必要性和經濟合理性。
(1)社會保障基金分配的經濟必要性。社會保障基金分配的經濟必要性,可從企業、個人、政府三方面來進行分析。
從企業來看,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僅為企業生產經營提供了安定的社會環境,而且也為企業專心生產經營、平等競爭、實現盈利最大化目標提供了必要條件。
從個人來看,社會保障基金分配的經濟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一是社會保障基金分配是勞動力再生產的必要條件和重要保證。社會保證基金具有直接的收入效應,能夠直接增加保障對象的收入,這對於維持勞動力再生產、保持充分的勞動力資源具有重要作用。二是社會保障基金分配具有提高國民素質的社會功能。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促進了科學、教育、職業培訓、醫療衛生等事業的發展,由此使社會生活質量全面提高,公民素質和勞動力素質也隨之增強。
從政府來看,社會保障基金分配的經濟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保障每個社會成員的基本生存條件是國家應當履行的基本職責。國家履行這種職責是以社會管理者身份,憑藉政治權力,主要通過兩個途徑實現的:一是制定政策,包括立法,使社會保障得以在全社會推行。二是提供財政撥款,用於社會保證基金或補償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不足。
(2)社會保障基金分配的經濟合理性。社會保障基金分配的經濟合理性,也應從企業、個人、政府三方面來加以分析認識。
從企業來看,社會保障基金(主要是社會保障基金)的絕大部分由企業承擔。社會保障費用與企業利潤之間是此增彼減、相互消長的關係,因此,社會保障基金分配應把握經濟合理性原則。力求社會保障基金分配要與社會生產發展水平和企業承受能力相適應,既不能過高,也不能過低。總體上,社會保障基金增長速度應當略低於國民生產總值增長速度,這是一個重要的警戒點。
從個人來看,社會保障基金分配的經濟合理性在於把握勞動生產率增長與社會保障基金增長之間的關係,以及註意公平與激勵之間的平衡。從個人而言,把握社會保障基金分配的經濟合理性原則,在總體上,一是在個人收入分配中,應以市場分配為基礎,政府分配包括社會保障分配為輔,體現為在刺激效率的同時兼顧公平;二是社會保障基金增長速度一般應低於勞動生產率增長速度,以保證社會具有一定的積累能力。
從政府來看,社會保障基金分配的經濟合理性主要在於把握財政承受能力,並保證財政合理的收支結構。所以說,社會保障基金分配的經濟合理性在於與綜合國力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相匹配。在一般情況下,社會保障支出增長速度應不高於整個財政支出增長速度。
2.公平原則。社會保障基金分配的公平原則包括經濟公平與社會公平兩層涵義。
(1)社會保障基金分配的經濟公平。社會保障基金分配的經濟公平,是指通過社會保障基金分配機制,建立起經濟利益主體之間的平等競爭的環境,必須是公平地分配社會保障負擔,消除企業之間社會保障負擔畸輕畸重的影響,使企業的經濟活動成果基本上能夠反映該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主觀努力程度,這樣,才能為企業創造一個較為平等的競爭環境。
(2)社會保障基金分配的社會公平。社會保障基金分配的社會公平,是指通過社會保障基金的徵集與支付調節社會各階層的社會收入分配,使之大體均衡、公正、合理,力求以最小的效率代價促進社會穩定發展。
社會保障基金分配公平原則的實現應同時把握以下幾個要點:
第一,社會保障基金分配在政策上應覆蓋全體社會成員,其中,社會保險基金分配在政策上應覆蓋全體勞動者。受益範圍的普遍性是社會保障基金分配公平原則的核心內容。
第二,均衡使用國家財力,做到低標準、大範圍。在一定時期內,國家籌集及財政能夠用於社會保障的資金是有限的,而社會保障的資金需求則是大量的。解決矛盾的有效辦法是從社會保障的最低標準做起,而不能因為國家財力有限,就可以捨棄一部分人而集中保障另一部分人。因此,作為一條原則,應該是儘可能地均衡使用社會保障資金,社會保障水平可以定的低一些,凡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社會保障條件的社會成員均可享受到社會保障待遇。
第三,社會保險基金的分配應貫徹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法定的社會保險通過國家立法強制實行,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勞動者在履行規定義務的前提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權利,權利與義務相統一。誰投保誰受益,不投保不受益,具有相同經濟能力的人應負擔同等的社會保險基金,具有不同經濟能力的人應負擔不同的社會保險基金。這是社會保險基金分配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和本質要求。
第四,區別對待。社會保障作為社會收入的再分配,是調節各階層收入、實現社會公平的重要手段。但是,社會保障的不同項目體現公平與效率的程度各不相同,應當區別對待。社會救濟、優撫安置和部分社會福利事業主要是體現社會公平,由政府財政撥款供給,凡符合條件者可以無償使用;社會保險,為了提高效率,要實行個人、企業、國家三方負擔;職工享受社會保險,既要保障職工的基本生活,又要與個人繳費多少適當掛鉤,以激勵職工的勞動積極性。
3.規範原則。規範原則是指社會保障基金的分配政策、分配製度、分配依據、分配標準、管理方法等都要做到法制化、程式化,規範統一,並保持相對穩定。具體地說,規範原則包含以下幾個基本內容:
(1)社會保障基金分配的基本政策和制度要統一。社會保障基金徵集和支付的項目繁多,範圍廣泛,數額巨大,涉及到全體社會成員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經濟的發展與穩定,政策性極強。為了確保社會保障基金取之合理、有度,用之得當、有效,充分發揮社會保障的功能,社會保障基金的分配必須由國家頒佈《社會保障法》及其與之配套的完備的單項法規,使社會保障基金的運作有法可依,納入規範化、法制化的管理軌道。
(2)社會保障基金分配的條件、標準、依據等要規範明確。為了保證社會保障基金分配的科學、合理、有效和有序性,必須對社會保障基金分配的條件、標準、依據等進行明確的界定和規範。比如,社會救濟對象和優撫安置對象的界定與支付標準,社會福利項目及其支付條件和標準,各種社會保險項目的條件、支付標準及其對條件的認定或鑒定等,都必須依法加以具體規範。
社會保障基金分配的對象[2]
一、在業勞動者
參加了社會保險的單位的勞動者,以及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了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均是社會保障基金分配的對象,只要符合規定的條件,都可以獲得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障金。其條件是:(1)屬於社會保險條例規定可以享受社會保障待遇的勞動者;(2)因疾病、工傷影響身體健康需要醫療的;(3)勞動報酬低、家庭人口多而生活發生困難的;(4)因各種原因,如傷病、生育等而暫時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從事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維持生活的;(5)因殘廢或年老體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6)達到規定的退休條件的。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無論其是否現實地喪失勞動能力,都視同喪失勞動能力,離開工作崗位,享受養老保障。
二、失業勞動者
失業勞動者是具有勞動能力又願意就業的勞動者,由於多種原因而暫時沒有謀到職業。失業勞動者因失業而不能與生產資料具體結合,不能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收入以維持自己及家屬的生活。因此,需要社會向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醫療保障。獲得社會保障金分配的失業勞動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是已經就業並工作了一定的時間(如連續工作一年以上)而失業的勞動者。新成長起來的暫時還沒有就業正在等待就業的勞動者,不能享受失業社會保障;(2)願意重新就業併到有關機構登記申請就業的失業者;(3)必須是非自願失業者;(4)是接受職業訓練和接受就業安排者。
三、勞動者直系親屬
直系親屬是指勞動者的祖父母、父母、夫(或妻)、子女、弟妹、孫子女等。直系親屬享受社會保障的條件是:其一是其主要生活來源依靠職工供給的。其二是職工贍養的直系親屬未到勞動年齡;到了勞動年齡,但殘廢無工作能力,或繼續讀書的。其三是直系親屬男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女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的。直系親屬在平時可享受一定的醫療保障待遇,在贍養人死亡後享受基本生活保障。
四、非勞動者
非勞動者即沒有勞動能力自謀生活來源的社會成員,但必須是無依無靠的,才能享受社會保障。這部分人包括生活沒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殘疾人員。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員,由國家給予就業。
五、退役軍人
軍人(包括人民警察、參戰民兵、民工,下同)在役期間為革命戰爭的勝利、國防建設和國家的安全,做出了貢獻,退役以後生活發生困難時,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優撫和保障。退役軍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享受社會保障:(1)城鎮的退役軍人,農村的榮立二等功以上或屬二、三等傷殘的退役軍人,由國家安排工作,提供就業保障;(2)因戰、因公、因病殘廢的退役軍人;(3)沒有勞動能力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孤老病殘人員;(4)因遭受天災人禍、疾病而發生個人難以剋服的困難。
六、貧困者
由於種種原因,社會上總有一部分社會成員的人均貨幣收入低於社會所認可的最低收入標準,家庭生活處於困難狀態。但並非所有的貧困者都可以享受社會保障。只有下列的貧困者才可享受社會保障:(1)不是由於不願勞動,而是因多病、殘疾、勞動能力差、人口多,以及無正式工作造成貧困的;(2)因不可抗拒的天災人禍造成生活貧困的;(3)由於所處地區的歷史的和自然條件的原因經濟落後、生活困難的;(4)經過努力,貨幣收入仍然不能達到社會道義和法定認可的最低收入標準。法定最低貨幣收入,是勞動生產率、國民收入、社會人均貨幣收入及其價格總水平和價格構成的函數。社會對其提供的保障數量,是法定收入界限與貧困者實際收入的差額。
社會保障基金分配的機制[2]
社會保障是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個重要的渠道和形式。社會保障要實現其分配職能,須藉助於特有的分配機制。社會保障基金的分配機制主要有:
一、年金
年金是長期支付的終生保障待遇,或在一定時期內,每間隔相等時間,支付或收入固定的金額。每次支付或收入的金額,稱為年金額。標準形態的年金,按其支付或收入所發生的時間,可分為若幹類型。每期期末支付或收入的,稱為普通年金;每期期初支付或收入的,稱為期初年金,或稱即付年金:而在最初若幹期不支付或收入的,稱為延期年金。顯然,年金實質就是一種分期逐漸累積的基金。社會保障分配以基金方式進行社會統籌,常常要利用年金機制,並計算年金終值。
年金將是社會保障分配,其中尤其是養老保險分配的最重要機制。利用年金機制,可以預測在一定時期內,每間隔一定時間,提取一定數量的資金用於積累保障基金,在期宋可以獲得多少實際基金數額。反之,為在若幹年後獲得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障基金,又必須在此期間,按期提取多少款項才能達到目的。可見,年金是一種重要的保障分配手段。年金一般包括三個項目
(一)養老金
養老金作為一種分配機制,執行兩次分配的職能,即要經過兩次分配。先是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合理負擔,以企業負擔為主,分配一部分國民收入形成養老保險基金,待勞動者達到了退休養老年齡時,再分配給退休人員,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養老保險金的分配要貫徹與勞動貢獻掛鉤的原則,體現一定的差別,根據退休人員工齡的長短和原工資的多少或根據繳納養老保險金期限的長短和繳納金額的多少,按規定的比例發放養老保險金。
(二)傷殘恤金
即國家和單位對傷殘職工提供的年金。所謂傷殘,就是指勞動者永久地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根據傷殘發生的原因和性質,分為因工致殘和非因工致殘。因工(包括職業病)致殘屬於工傷保險;非因工致殘(包括一般疾病所造成的殘廢在內)給予物質上的幫助,屬於救濟性質,因此,其保險待遇較因工傷殘低。傷殘恤金根據因工與非因工,以及傷殘程度,按原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不同的年金。
(三)遺屬恤金
勞動者死亡後,由社會或單位按照規定,支付給其贍養的遺屬的撫恤金。遺屬如是未成年的子女,其遺屬恤金,發至其子女達到勞動年齡為止;遺屬如是超過勞動年齡的配偶、父母、祖父母的,一直發至受供養者死亡為止。遺屬年金根據死亡原因和死者生前供養直系親屬人數,按死亡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
二、補助金(津貼)
補助金是對由於疾病、工傷、生育而暫時喪失勞動能力者短期支付的社會保障金,包括醫療補助金和生活補助金。生活補助金主要有:
(一)疾病補助金
職工患病後,不能從事勞動獲得勞動報酬以維持生活,因此發放補助金,給予物質幫助。疾病補助金根據疾病期限(長期病假和短期病假)和工齡的長短,按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
(二)工傷補助金
職工工傷後,按規定給予工傷職工的物質補助。職工因工負傷在醫療期間按原工資數額發放補助金。如果導致全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發給傷殘恤金。如部分傷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因調整工作減少工資收入,可享受殘廢前本人工資一定比例的補助金。
(三)生育補助金
女職工生育,在產假期間,發給本人全部工資的補助金,同時,還發給一定的生育補助費。此外,還對生活困難的職工及領取一次性的撫恤金後生活有困難的死亡職工遺屬,給予一定數額的臨時或定期的補助金。
三、優撫金
它是指國家和社會依照法規,對那些為革命戰爭和保衛國家的安全而做出貢獻和犧牲的退役軍人及其家屬,在物質上給予的優待和撫恤。優撫金根據功績大小、傷殘程度、死亡原因、困難情況和當地群眾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或與本人原工資掛鉤或不掛鉤,發給本人或家屬一定量的優撫金。
四、救濟金
救濟金是對由於各種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的社會成員所給予的物質幫助。其中包括:對非自願性失業的失業者,根據工齡長短,按原工資一定比例,有限期地發放的失業救濟金;對城鄉因天災人禍以及歷史的經濟的原因,造成生活貧困的農戶和其他勞動者發放的救濟金;對缺乏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生活無著和困難的老、弱、孤、寡、殘及其他人員,發放臨時的或定期定量的救濟金。救濟金和優撫金是既不同於年金,也有別於補助金的一種社會保障分配機制。它們的分配對象,一般是不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其分配一般表現為對被保障者對象的直接的獨立的支付,而並不依附於其他分配形式,資金來源主要依靠國家預算撥款(失業救濟金來源於單位、個人及國家財政)。
通過社會保障分配機制,對一部分國民收入進行分配和再配,從而改變國民收入原有的分配比例,使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分配比例發生變化,一般地,是將一部分原屬國家、集體的份額轉到了個人消費領域。見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