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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基金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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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社會保障基金監管

  社會保障基金監管是由國家授權專門機構為保證社會保障基金的良性發展,依法對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儲存管理運營分配支付等迴圈往複、動態運動的全過程進行多手段、多角度、綜合性的全方位監督管理的一項系統工程

社會保障基金監管的目標[1]

  社會保障基金是社會保障體系的物質支撐,因而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成為社會保障制度運行的核心環節。社會保障基金監管的目標如下。

  (一)要確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保證基金的安全是各國監管機構的重要目標。無論從基金的收支過程來看,還是從基金具體運營操作來看,都潛伏著巨大的風險,因此,必須對基金實行嚴格的監管,嚴格杜絕基金被侵占、被挪用,建立起基金風險的“防火牆”和“隔離帶”,維護公眾對社會保障的信心。

  (二)要實現基金保值增值

  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是提高基金的供給能力和保障水平的客觀需求,如基金不能保值增值,社會保障的初衷便難以實現,因此要實現基金保值,爭取基金增值,同時要保持基金使用的高效率,杜絕浪費,從而確保基金能夠滿足保障對象待遇給付的需要,避免發生支付危機。

  (三)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社會保障的根本性政策目標是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從而維護社會穩定。基金監管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過上述監管目標的實現,以控制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的風險性,確保社會保障基金在資本市場中運營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從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

社會保障基金監管的原則[1]

  (一)法制性原則

  立法機構要明確監管對象的權利、義務、標準,規定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監管權威、監管職責、行為標準,同時對監管機構與其他機構之間的關係進行清晰界定,使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有法可依。

  (二)獨立性原則

  社會保障基金監管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獨立行使監督管理權,與監管對象、其他機構既要合作,又要劃清職責界限,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預監督機構工作,確保監管的嚴肅性、強制性、權威性和有效性。

  (三)安全性原則

  社會保障基金監管機構在履行職責時要堅持安全性原則。堅持安全第一,防範風險,一切從國家、人民的利益出發,保護國家利益,切實捍衛國民合法的社會保障權益。

  (四)公正性原則

  社會保障基金監管機構在履行職能的時候,必須堅持客觀、公正和公開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厲打擊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同時要註重提高監管的透明度,接受社會大眾的監督。

  (五)審慎性原則

  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機構要按照基金運營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動性等原則合理設置有關監管指標,認真進行評價和預測,對社會保障基金運營過程中產生的問題慎重分析,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確保基金安全。

  (六)綜合性原則

  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機構要建立科學的監管體系,堅持綜合監管,將質的監管與量的監管相結合,運用法律的、經濟的、行政的手段,多角度,全方位地進行監督管理,並密切關註國內外經濟形勢的變動,及時吸收先進成果,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使基金監管水平不斷提高。

社會保障基金監管的內容[1]

  社會保障基金監管貫穿於社會保障基金活動的全過程,包括社會保障基金徵繳的監管、社會保障基金支付的監管、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的監管等。

  社會保障基金徵繳監管是指對經辦機構和繳費單位的征收和繳費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對繳費單位監管主要是監督繳費單位的繳費行為,是否按規定繳費,有無少報工資總額、故意少繳或不繳,有無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和政策的規定等。對經辦機構的監管,主要是監督征收的社會保障費是否及時足額,社會保障基金是否按險種單獨核算,經辦人員有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以致社會保障基金流失等。

  社會保障基金支付監管主要是指對經辦機構是否按規定支付進行監督。主要監管內容包括:經辦機構是否按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出,有無增加支出項目和隨意提高支出標準,有無多支、少支或不支;有無挪用支出基金的現象;受益人有無騙取保障金等行為;是否根據基金年度預算及月度收支計划進行收支,憑證和用款手續是否合乎手續等。

  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監管是指為確保社會保障基金在商業運營中的安全陛與效益性而實施的風險投資控制的監督和管理。基金投資運營監管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與政策對基金投資運營進行嚴格而具體的規範,這些法律和政策規範既是基金投資運營直接而具體的依據,也是基金投資運營監管直接而具體的依據。二是通過財務審查或投資審查糾正基金投資運營過程中的失範行為。

  此外,社會保障基金監管的內容還包括社會保障基金結餘的監管、社會保障基金財務的監管等。

社會保障基金監管的特點[2]

  1.社會保障基金監管具有連續性

  社會保障基金監管的目的是防止影響基金安全的風險事故發生,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個連續的過程。通過系統、連續的監管,可以使社會保障基金監管機構站在一定高度,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金管理服務機構等方面的活動作出公正、客觀的風險評價,發現社會保障基金經營中存在的各種問題,找出引起問題的根源,使有關部門能夠及時解決基金管理中存在的各種問題,以確保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

  2.社會保障基金監管具有系統性

  社會保障基金經營的風險是系統和全面的,單獨監管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領域,並不能防止損害社會保障基金安全的風險事故發生。特別是隨著經濟和市場諸多因素的不斷變化,社會保障基金的運作也呈現出複雜多樣的情況。對此,要求社會保障基金監管機構對被監管對象進行整體、系統的監管,包括監管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服務機構對國家法律、規章與政策執行的情況,監管管理服務機構的內外部環境,監管基金管理服務機構的市場準入和退出等情況。這樣才能發現基金管理中存在的各種問題,起到督促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服務機構識別風險、衡量風險、評估風險和解決風險的作用。

  3.社會保障基金監管具有一致性

  社會保障基金監管的主體較多,為了防止多頭管理和政出多門,要求各監管單位的政策和管理必須是一致的。如果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中存在著政策方面的衝突,那麼應該採取適當措施加以解決,避免制度的無效益。例如,中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機構主要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證監會、財政部、銀監會、稅務局等多個監管單位,在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中,各單位的監管應該保持相對的一致性,避免前後矛盾,相互矛盾,使被監管對象單位不知所措和無所適從。

  4.社會保障基金監管具有可操作性

  社會保障基金監管過程涉及的面比較廣泛,管理難度比較大。這就要求各種監管措施應該結合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的實際狀況,確定明確的量化指標和操作程式。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手段應該便於監管人員掌握並靈活運用。各種監管的措施應該具有可操作性和通用性,避免模棱兩可,避免使用高深繁雜的監管方法。這樣,不僅可以減少風險監管人員的工作量,又可以為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提供重要的依據,儘可能避免被監管對象繞過或者迴避監管部門的監管,去從事風險較大的經營活動。

  5.社會保障基金監管具有發展性

  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和收益是一對矛盾,監管使被監管機構的經營收益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而影響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收益。例如,政府對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範圍和投資比例的限制,雖然可以防止社會保障基金涉足風險過高的領域,但是,其也影響了基金進入高風險領域獲得較高的投資收益。正因為如此,被監管單位總是要尋找監管政策的漏洞,以避開監管人員的視野,提高基金的投資收益。可見,監管能促進金融投資工具創新和發展,同時,金融投資工具的創新又要求監管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完善,以便能夠對創新的投資工具實施有效的監管。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不斷發展的,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具有發展性。

社會保障基金監管的內容[3]

  1.社會保障基金監管機構的確立

  社會保障基金監管是否有效,首先取決於基金監管機構是否完善與合理。從世界範圍來看,為了實現社會保障的最終目標,各國都把社會保障基金監管置於政府行政部門的直接控制之下,或者由政府部門嚴格控制,並委托專門機構實施監管,但是,各國的社會保障基金監管機構社會保障教程各不相同。在有些國家,這種監管職能直接由政府部門擔任,例如,在奧地利、西班牙,社會保障基金監管機構是財政部。在另外一些國家則由金融保險機構承擔這種職能,例如,在加拿大,社會保障基金監管機構是金融機構監管辦公室;在荷蘭,社會保障基金監管機構是保險監管局。

  由於我國社會保障基金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特殊重要性,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以勞動保障部門行政監管為主,財政監督審計監督內部控制、法律監督以及社會監督有機配合的基金監管體系。按照規定,勞動與社會保障部負責組織實施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工作,具有制定基金監督管理制度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規則、制定基金運營準人資格標準、認定基金運營機構資格、監督基金運營、查處基金管理重大違規違紀案件等職責,是中央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機構。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基金監管機構構成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監管主體。財政部門負責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財務監督,保證基金的財務收支按規定有序進行。審計部門也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基金財務收支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此外,各經辦機構和運營機構,要加強基金管理規章制度建設,健全內部審計稽核制度,實行自我約束。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社會公眾有權瞭解各項基金的收支、結餘情況,各級經辦機構要定期公佈基金收支和結餘報告,接受公眾的監督。

  2.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

  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機構一般可分為政府集中管理的運營機構、私營和分散化的基金管理機構以及受委托的現有金融保險機構。對這些運營機構特別是後兩者,必須完善審批手續和資格認定程式,從而保證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的正常和穩定。

  當由私營機構負責基金的投資運營時,對投資運營機構的監管主要是通過對機構賬目和財務報表的定期審查進行監管,其監管的內容主要是:(1)經營資格的審查,如對最低資本金的要求,過去的經營業績記錄,專業基金經理的資格認定;(2)投資監管,如對投資組合及其限額、最低收益額和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管;(3)對高級管理人員的選拔、任用過程的監督。

  3.社會保障基金監管法律體系的完善

  社會保障基金的征收、投資運營及支付等整個過程都必須納入法律監督體系。社會保障的強制性和最終目的性等基本特征決定了社會保障基金監管的整個過程都應在國家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社會保障基金的有效運行,因此,完善社會保障基金監管法律體系成為一項重要的工作內容

  4.對基金經辦機構的監管

  社會保障基金經辦機構不同於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機構。投資運營機構負責基金的投資運營,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經辦機構則主要負責基金的征收、保管和支付。加強對經辦機構的日常業務管理的監管,主要是監督各項繳費是否按照規定和標準及時、足額收繳,各項基金支付是否按照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及時、足額地支付,檢查監督有無少繳、漏繳、拖欠和拒繳,有無擅自擴大開支範圍和標準,有無截留、擠占、挪用甚至私分、貪污等違法違規問題。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周德民,鄒文開,劉志紅主編.社會保障概論[M].中國輕工業出版社,2008.07
  2. 韓俊江著.社會保障制度國際借鑒研究[M].東北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3
  3. 齊海鵬編著.社會保障教程[M].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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