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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基金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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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社會保障基金監督

  社會保障基金監督,是指由國家行政監管機構、專職監督部門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社會保障基金的預決算、基金收支、基金運營管理的合法性、真實性,安全性,實施監督、管理的過程。[1]

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的法律依據[2]

  我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如下: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的情況。第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第三,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第四,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第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做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下列措施:(1)查閱、記錄、複製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2)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做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3)對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的主體[2]

  第一主體是參保人、受益人及其社會公眾、專業人士。參保人、受益人及其社會公眾、專業人士依法享有查詢、咨詢、瞭解披露信息、舉報、投訴和獲得法律救助等權利。政府或者社會組織將組建社會保障基金監督委員會,吸收各界人士參加,依法對社會保障基金實施監督。

  第二主體是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依法享有聽取和審議報告、監督檢查、提出質詢、提出改善建議等權利。

  第三主體是政府主管部門。國家立法根據“決策、執行和監督相對獨立和相互制約”原則,規定政府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①組織受托人市場準入工作機構、監督機構和指導行業協會工作;②發動單位、社會組織開展社會保障基金安全投資者教育;③具體實施監督檢查,乃至行政稽查。政府主管部門履行職責的條件有:1)一支專業的法律隊伍,長期負責制定和修訂各類相關的監管法律法規;2)一個專門負責對基金運作進行經常性檢查,實施製裁或其他糾正措施,並與省市級政府協調這些活動的機構;3)一個信息技術小組來負責開發和維護各類監管報告和管理數據,以支持監管工作的正常進行。例如,鄭州市政府頒佈了《社會保險稽查辦法》[鄭府令(2007)第165號],市社會保險稽查大隊具有獨立的人員編製、財政預算、辦公地點和執法設施,可謂人強馬壯,社會保險業務和基金管理的監督工作比較到位。

  第四主體,即相關部門,包括財政部門、國家審計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依法實施業務性監督,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專業咨詢公司等。

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的目標[3]

  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是對社會保障基金管理行為的監督。即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社會保障基金的預決算、基金收支、基金運營管理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的監督目標在於:維護國家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政策的貫徹執行,保障社會保障基金的正常運行,預防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的各種風險;及時分析、綜合反映和評價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行狀態與預期標準的偏差,及時分析研究偏差產生的原因及可能帶來的損害,為政府制定和實施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政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據;通過社會保障基金監督有效地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增強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的自我約束力。

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的原則[3]

  1.法制原則。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監督是在法律、法規基礎上政府管理社會保障基金的一種形式。法律賦予監管機構法律地位、權威和職責。監督機構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獨立行使行政監督權力,不受其他部門和個人的干預,以確保監督的嚴肅性、強制性、權威性和有效性。

  2.安全原則。監督機構通過監督保護國家利益,維護基金安全與穩健運行,確保參加保險人員的合法權益,防止以權謀私、違規運作,避免基金損失和由此引起的社會保險金支付困難。

  3.公正原則。監督機構應實事求是,公正地履行監督職能,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綜合運用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對經辦機構及有關機構的基金管理行為予以監督檢查。監督機構按照公開原則,提高執法的透明度,對監督主體、對象、目的、手段和程式做出統一規範,使被監督者充分瞭解自己的權利、責任和義務,自覺地依照法規和政策管理基金。

  4.獨立原則。監督機構對所檢查的管理運營活動及責任保持獨立地位。有關檢查人員不參與相關機構的管理運營活動,如有利害關係和親屬關係,應予迴避。

  5.謹慎原則。監督機構應按照基金流動性、安全性、效益性三大原則,合理設置有關監督指標,進行評價和預測,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促進管理運營機構自我約束基金運作行為。監督機構必須進行謹慎監管,謹慎地定論與處理,做到寬嚴適度,創造一個良好的監督管理環境。

  6.科學原則。基金監督的科學原則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監督理論科學。可以借鑒、參考商業銀行資產風險管理的經驗,運用現代資產風險管理的理論與技術。(2)監督機制科學。變消極的被動監督為追求內在利益的主動監督。(3)監督手段科學。即適應時代需要,大力推行會計電算化等現代核算管理,建立完整的信息資料庫和健全的信息網路,運用現代電腦技術進行監督,併在發展中不斷根據實際情況加以調整和改進,以適應新的變化。

  7.對社會保障基金迴圈全流程的監督原則。社會保障基金迴圈的每一個環節,包括從徵集、償付、結餘到營運,從繳費單位、參保職工、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到銀行,不能出現風險監控的空白點和置身監控之外的人,必須全部置於監督之中。

  8.互相制衡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同職能部門、不同崗位之間劃清責任與許可權,形成風險監控鏈與監控點,建立交叉而又不重覆的機制,各司其職(責),協同運作,形成一個自主防範、控制與化解風險的有機整體。

  9.堅持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相結合,以事前監督為主的原則。從理論與實踐來看,防範與化解風險的關鍵總是在風險事件發生的初期,大部分風險因素可在此階段化解,這個環節搞好了,可以說就掌握了控制風險的主動權。事前監督的重點是政策制度的建設和操作程式的科學設計,事中監督則是檢驗政策、制度是否準確。事後監督,往往帶有補救性質,但經常是損失一旦發生,就難以全部輓回了。

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的模式[3]

  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模式是指為履行基金監督職能,完成或達到基金監督任務或目的而採取的方式、方法。按照不同的標準,我們可以劃分出不同的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模式。按照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相對空間和時間劃分,監督模式可分為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按照被監督者工作的時間特點和工作的重要性劃分,監督模式可分為Et常監督和投資監督。

  (一)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

  1.現場監督。現場監督是監督機構派人到被監督單位對基金管理水平、基金資產質量、基金收益水平、基金流動性等進行全面檢查或專項檢查。監督機構通過檢查,可以比較詳盡地掌握有關基金運作的控製程序和相關信息,對其業務經營合規狀況、內部控制和管理水平,以及基金流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進行深入細緻的瞭解,發現一些財務報表和業務資料中很難發現的隱蔽性問題,並對有關機構的資產財務狀況和遵守法規政策情況作出客觀的評價。

  2.非現場監督。監督機構通過報表分析,對經辦機構和有關機構管理運營基金的活動進行全面、動態的監控,瞭解基金管理的狀況、存在問題和風險因素,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採取防範和糾正措施。一般情況下,現場檢查間隔時間較長,在此期間可能發生一些變化和問題,監督機構可以通過非現場監督,依靠經辦機構和有關機構報送的數據,進行多方面的分析、測算並加以管制。非現場監督的目的主要是:發現那些目前管理運營狀況尚好,但在短期或中期可能會出現問題的機構,防患於未然;密切監視已經發現問題的機構,不斷獲得管理運營信息,掌握改進情況,防止進一步惡化;評估整個基金管理運營系統的動態,通過對有關報表和報告的綜合研究,分析基金管理運營的軌跡和趨勢,為制定切實有效的基金政策和監督措施提供依據。

  (二)日常監督和投資監督

  1.日常監督。多數國家由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來承擔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職能,如英國的社會保障部、新加坡的勞動部等。有的國家成立了專門的監督委員會來履行監督職責,如法國的全國保險監督委員會。一般的監督方式有:定期檢查社會保險機構的運營活動,審核運營報告;就某些問題進行專門調查;接收有關社會保障方面的投訴或申訴。一般來說,政府財政部門也要對社會保障基金進行專業監督,在一些國家,雇主、雇員代表也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不少國家還聘請外部的精算、審計專家對社會保險基金的運營管理進行監督,促使基金管理、運營機構進一步改進服務、提高效率,同時做到防微杜漸。

  2.投資監管。為保證基金運營的安全性,各國採取了不同的投資監督辦法:(1)控制投資總量:要求基金留有足夠的準備金;(2)規定投資方向:對資金的投向和各種投資工具的投資比例進行限制,對社會保險基金向高風險的金融工具的投資規定最高比例限制;(3)投資人的資格限制:嚴格限制基金投資決策人員的資格條件,規定只有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方可擔任;(4)限定收益率:規定收益率的最低值或一定百分比,甚至通過一些優惠措施來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的基本收益率。新加坡的公積金法令規定,利率標準以當地四大銀行12個月的定期存款和月底儲蓄利率的平均值確定,但必須保證會員獲得的利息不低於2.5%,利息收入還可免交所得稅

社會保障基金監督事項和措施[2]

  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的主要事項有:①依法制定投資策略;②實施受托人市場準入管理。監督機構具有如下職責:制定從業人員資格和受托機構資格及其市場準入的條件;組織專家委員會和制定工作規程;監督市場準人的操作過程和公佈評選結果。③對受托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和中介服務機構從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資產配置信息披露等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並予以公告。④監督檢查受托機構的信息披露情況。⑤指導成立並監督管理群眾監督組織。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的主要措施有:①調查取證;②詢問與被涮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③查閱、複製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合同、財務會計資料等相關文件;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監督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調查或檢查時,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合法證件,並依法負有保密義務。社保基金管理機構及中介服務機構應當積極配合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在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應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將分別給予責令改正、警告、暫停業務、取消資格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如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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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薑錫明.新疆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研究.新疆科學技術出版社,2007.9
  2. 2.0 2.1 2.2 楊燕綏.社會保障.清華大學出版社,2011.10
  3. 3.0 3.1 3.2 於凌雲.社會保障:理論 制度 實踐.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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