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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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管理人(Investment Mana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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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的委托,根據委托人制定的投資策略和戰略資產配置,為企業年金受益人的利益,採取資產組合方式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進行投資管理的專業機構。
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管理業務是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運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環,關係到基金財產的保值增值,因此,投資管理人必須由有專業能力的機構擔任。為此,有關監管部門對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管理人實行嚴格的資格準入制度。根據本辦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專業投資機構須經相應的業務監管機構同意以及勞動保障部批准,取得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管理人資格。目前可以申請投資管理人資格的專業機構包括基金管理公司、綜合類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
投資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註冊,具有受托投資管理、基金管理或資產管理資格的獨立法人;
(二) 綜合類證券公司註冊資本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其他專業投資機構註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 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 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 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 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 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投資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進行投資;
(2)及時與托管人核對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結果;
(3)建立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
(4)定期向受托人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交投資管理報告;
(5)根據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投資記錄至少15年;
(6)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