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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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業年金基金的企業年金理事會或經監管部門頒發企業年金受托資格的法人受托機構。
受托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1)選擇、監督、更換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務機構;
(2)制定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策略;
(3)編製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和財務會計報告;
(4)根據合同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進行監督;
(5)根據合同收取企業和職工繳費,並向受益人支付企業年金待遇;
(6)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供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發生重大事件時,及時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7)按照國家規定保存與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有關的記錄至少15年;
(8)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企業年金基金受托人分為兩類:一是企業年金理事會,二是法人受托機構。
(一)企業年金理事會
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年金理事會由企業和職工代表組成,也可以聘請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員參加,其中職工代表應不少於三分之一。”因此,企業年金理事會是指在發起年金的企業內部設立,依托年金計劃存在,有企業代表和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的特定自然人集合。企業年金理事會作為企業年金的受托人有三個特點:一是年金理事會須在內部設立並依托年金計劃存在,企業外部的自然人組織(集合),如其他企業的年金理事會,不得成為本企業年金受托人。二是年金理事會為特定信托目的的存在,企業內其他性質的理事會也不得擔任企業年金的受托人。三是年金理事會主要由企業內部職工構成,其中職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二)法人受托機構
法人受托機構是指以法人組織充當信托活動受托人的法人機構。法人機構作為受托人有兩種形式,一是信托機構形式的法人,即通常意義的信托投資公司;二是非信托機構形式的法人。我國信托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受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這裡的法人不僅指信托機構法人,也包括非信托機構的法人。我國信托法第四條規定:“受托人採取信托機構形式從事信托活動,其組織和管理由國務院指定具體辦法。”信托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受托人的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此,其他法人機構能否充當受托人和在何種信托活動中充當受托人,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可以做出規定。企業年金制度在我國還是一項新制度,因此,法律、行政法規對哪些法人機構可以充當企業年金基金信托活動的受托人,還沒有做出規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機構可以擔當企業年金財產的受托人,信托投資公司是專門的信托機構,可以開展營業性信托活動。但是企業年金信托是一種特殊形式的信托活動,因此,信托投資公司作為企業年金財產受托人,其受托人資格須經勞動保障部認定。
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企業年金基金受托人可以由企業年金理事會或法人受托機構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