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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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計劃是指企業或個人持續向養老基金交納一定年限的金額後,在個人退休之後能夠定期從其領取收入的計劃。在歐美等發達國家一般個人都參加年金計劃。
我國自開始社會保障體系改革與創新以來,經過近20年不斷探索與實踐,目前已初步確立了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養老三者共同構成的“三支柱”體系。 1991年頒佈的《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首次提出“國家提倡、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2000年,國務院頒佈《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正式更名為“企業年金”,並提出有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並實行市場化運營和管理。
企業年金計劃需要具備的條件:
(一)企業年金計劃的參加人員已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不存在拖欠情況。
(二)企業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可以做到為職工繳費建立年金制度。
(三)建立集體協商機制:建立企業年金,應當由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確定,並制定企業年金方案。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草案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備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根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佈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企業年金管理機構可向委托人收取以下費用:
1、受托費:受托人收取的管理費從本計劃所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中扣除,年度管理費的提取比例最高為受托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0.2%。
2、賬戶管理費:賬戶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由企業另行支付,管理費最高為每戶每月5元。
3、托管費:托管人收取的管理費由托管人從本計劃所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中扣除,年度管理費的提取比例最高為托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0.2%。
4、投資管理費:投資管理人收取的投資管理費從本計劃所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中扣除,年度管理費的提取比例最高為企業基金財產凈值的1.2%。
集合年金計劃是可由多個企業共同參加的企業年金計劃。集合年金計劃一經設立,其管理費率、投資組合、計劃條款等內容已經確定。目前我國尚未有統一的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各企業需先設立各自合規的企業年金方案,之後再加入集合計劃當中,因此我國現階段可行的集合年金計劃實際上是年金集合運營管理的計劃。集合年金計劃包括一個集合運營管理計劃說明書及四份一攬子運營管理合同。
集合年金計劃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與單一計劃的企業年金獨立賬戶管理有較大區別。集合年金計劃中,不同企業的資金是彙集在一起統一建賬、開戶和管理的,權益信息則由賬戶管理人記入不同企業、個人賬戶。為了適應計劃內不同企業和個人的個性化需求,集合年金計劃一般提供多種不同風格的投資組合產品,供企業和個人自由選擇。此外,集合年金計劃設計了參加和退出的機制,企業可在不同的計劃之間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