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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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並根據托管合同安全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提供資金清算、會計核算與估值、投資監督等服務的商業銀行或專業機構。
企業年金托管人應當是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註冊的獨立法人,托管人參與企業年金基金托管,為其提供服務,併在違約的情況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保護參與企業年金計劃的職工的利益的必然要求。因此,托管人首先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此外,托管業務是一項金融業務,開展相應業務的機構作為金融機構,其設立必須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非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的批准,不得擔任企業年金基金資產的托管人。在境內註冊的法人,是我國法人,訴訟管轄地在我國境內,適用我國的法律,有利於保護參與企業年金計劃的職工利益。不在我國境內註冊的法人,不得擔任企業年金基金的托管人。
托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註冊的獨立法人;
(三) 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四) 具有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條件;
(五) 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 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托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 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 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商業銀行擔任托管人,應當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
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安全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3)對所托管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和獨立;
(4)根據受托人指令,向投資管理人分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5)根據投資管理人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6)負責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覆核、審查投資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財產凈值;
(7)及時與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核對有關數據,按照規定監督投資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托管和財務會計報告;
(9) 定期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交企業年金基金托管報告;
(10)按照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托管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至少15年;
(11)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