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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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并根据托管合同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提供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与估值、投资监督等服务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
企业年金托管人应当是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托管人参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为其提供服务,并在违约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保护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的利益的必然要求。因此,托管人首先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此外,托管业务是一项金融业务,开展相应业务的机构作为金融机构,其设立必须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非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不得担任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托管人。在境内注册的法人,是我国法人,诉讼管辖地在我国境内,适用我国的法律,有利于保护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利益。不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不得担任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三) 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 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 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3)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4)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5)根据投资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
(7)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
(9) 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
(10)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至少15年;
(11)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