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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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经监管部门颁发企业年金受托资格的法人受托机构。
受托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
(2)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
(3)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4)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5)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6)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7)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至少15年;
(8)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分为两类:一是企业年金理事会,二是法人受托机构。
(一)企业年金理事会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因此,企业年金理事会是指在发起年金的企业内部设立,依托年金计划存在,有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特定自然人集合。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有三个特点:一是年金理事会须在内部设立并依托年金计划存在,企业外部的自然人组织(集合),如其他企业的年金理事会,不得成为本企业年金受托人。二是年金理事会为特定信托目的的存在,企业内其他性质的理事会也不得担任企业年金的受托人。三是年金理事会主要由企业内部职工构成,其中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二)法人受托机构
法人受托机构是指以法人组织充当信托活动受托人的法人机构。法人机构作为受托人有两种形式,一是信托机构形式的法人,即通常意义的信托投资公司;二是非信托机构形式的法人。我国信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的自然人、法人。”这里的法人不仅指信托机构法人,也包括非信托机构的法人。我国信托法第四条规定:“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指定具体办法。”信托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其他法人机构能否充当受托人和在何种信托活动中充当受托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做出规定。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还是一项新制度,因此,法律、行政法规对哪些法人机构可以充当企业年金基金信托活动的受托人,还没有做出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可以担当企业年金财产的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是专门的信托机构,可以开展营业性信托活动。但是企业年金信托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托活动,因此,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企业年金财产受托人,其受托人资格须经劳动保障部认定。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可以由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