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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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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企業年金理事會

  企業年金理事會是指在發起設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內部設立,依托年金計劃存在,由企業代表和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的特定自然人集合。

企業年金理事會的成員[1]

  企業年金理事會成員一般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代表;財務人事、工會領導;企業外部的自然人集合、其他主要部門代表等。

  企業年金理事會作為企業年金的受托人有四方面的規定:

  一是企業年金理事會須在內部設立並依托企業年金計劃存在,其他企業的企業年金理事會不得成為本企業年金受托人;

  二是企業年金理事會為特定信托目的存在,企業內其他性質的理事會也不得擔任企業年金的受托人

  三是企業年金理事會主要由企業內部職工構成,其中職工代表不得少於企業職工總數的1/3;

  四是企業年金理事會理事是企業年金基金資產的共同受托人,共同處理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事務。

企業年金理事會的基本職責[2]

  企業年金理事會應依法管理本企業年金事務,不得從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經營性活動。這是對年金理事會職責的原則性規定,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一是年金理事會必須依法行事,除應遵守《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外,還須遵守我國勞動法信托法合同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國務院有關規定及《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二是年金理事會除必須履行規定的職責義務外,不得從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經營性活動。經營性活動是以贏利為目的的活動

  三是年金理事會管理的企業年金限於本企業,不得受托管理其他企業的年金計劃。關於本企業的規定,一般認為,企業全資子公司絕對控股相對控股子公司屬於本企業的範疇,參股不控股但有實際控制關係的企業也應屬於本企業的範疇。此外,對於可能出現的年金理事會合併的情形,如行業性年金理事會或中小企業聯合性年金理事會,須經過人力資源和社會社會保障部認定。

企業年金理事會理事應履行的義務[2]

  企業年金理事會理事在管理信托財產時,應履行誠實信用的義務。誠實信用是現代民法中的基本原則,它通常的含義是,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在信托法律關係中,委托人將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處分,其基礎是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信任,這種信任起初僅是對受托人在道德上的要求,是以公平和良知為基礎,賦予受托人法律上的義務。這種由道德義務轉變為法律義務,適用由道德觀念變為民法原則的誠實信用,不但確立了受托人的具體義務,也為法院以此為原則,判斷是非,補充成文法的不足提供了依據。

參考文獻

  1. 楊老金,鄒照洪主編.企業年金方案設計與管理[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年8月
  2. 2.0 2.1 本書編寫組編著.企業年金政策解答與業務咨詢.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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