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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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就業權益[1]
就業權益是指勞動者在就業過程中所擁有的權力和所應該獲得的利益。就業權益是一種合法權益,勞動者在國家法律允許的範圍所實現的就業及其權益受到法律保護。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任何權益都是和責任與義務連在一起的,權利、責任、義務是相等對應的。勞動者的就業權益也是和勞動者的就業責任、就業義務相互聯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併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就業權益的內容[1]
勞動者的就業權益主要可以分為在就業之前的權益和就業之後的權益。
1、勞動者就業之前的權益
勞動者就業之前的權益主要包括:
①接受勞動就業訓練的權益。勞動者在就業之前,為提高自己的勞動技能,增強就業能力,有權選擇並接受相關職業技能的培訓,這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權益。
1994年,國家勞動部頒發《就業訓練規定》,其中提出,應對初次就業的求職者、失業者、下崗職工、向非農業轉移的農村勞動者提供就業訓練,並應對長期失業者、婦女、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複員轉業軍人等特殊群體提供專門的就業訓練。就業訓練可以由政府勞動部門舉辦,也可以由其他部門舉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也規定,政府主管部門對有就業要求的初高中畢業生、失業人員、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從事特殊工種的勞動者實行職業教育和就業訓練,以培養和增強他們的職業技能、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
高等職業教育是就業教育,其專業和課程是圍繞著職業能力的培養和訓練而開設的,很多高職院校推行雙證書做法,學生畢業的時候不僅取得畢業證書,還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為畢業生擇業就業創造了很好的條件。應該說,在接受就業訓練方面,高職高專學生具有其他社會群體所缺少的優勢。
②公平地獲取就業信息的權益。勞動者應該能夠通過合法、公開的渠道獲得充分的就業信息,就業信息的發佈要符合法律所做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高職高專畢業生作為求職者同樣擁有公平地獲取就業信息的權益。這裡麵包含兩個意思:一個意思是說就業信息的發佈,無論是用人單位直接發佈,還是通過學校就業部門發佈,都應該面向全體求職學生,做到眾所周知;另一個意思是說,所發佈的就業信息應該包括勞動者需要瞭解的相關情況,不能有所遺漏,更不能掩蓋真實情況。
實際中經常出現的一個問題是高職畢業生因為年紀輕、缺少社會經驗,不是不想瞭解用人單位的情況,而是不敢去問,也不知道該瞭解哪些情況,茫然應聘,上崗之後才知道實際的情況和自己的設想相差很大。留下來心裡覺得很勉強;退出來再找機會,心裡又沒有杷樨,宴存縣講很兩難。
③自由和平等地選擇職業的權益。勞動者應該能夠根據個人的職業傾向和利益取捨進行職業的選擇,包括就業行業、就業單位、就業崗位、就業形式的選擇。畢業生一定要有這樣的認識:政府及有關機構制定的就業支持性政策和導向性政策,以及學校和有關機構提供的就業指導和咨詢,乃至家長的意見,都不能替代自己的選擇,任何機構和個人也不能強制地要求做出某種選擇。這和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是不矛盾的。事實上,只有認真聽取了別人的意見和建議,才能做出更好的選擇。
④自主決定就業的權益。它主要是指在就業或不就業、何時就業、採取何種形式就業等問題上,在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在不妨礙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勞動者擁有自主決定的權利。勞動者就業權益的實現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當然,自主決定並不是說自己說了算,想去哪兒就去哪兒,想乾什麼就乾什麼,想怎麼乾就怎麼乾。就業至少是雙方的事情,要有求職者和用人單位在相互溝通的基礎上共同決定。求職者願意而對方不願意,不行;對方願意而求職者不願意,也不行。但是,一旦雙方做出應聘和聘用的決定,就要共同遵守。這是一個基本的責任和誠信問題。現在,不遵守諾言的有用人單位,也有高職高專畢業生。這幾年,畢業生違約現象屢有發生,已經成為人們關註的一個問題。一定要認識到,不講責任、不講誠信,就喪失了在社會上生存和發展的立足之地,其影響也許不在眼前,但一定會影響到今後的一生。
⑤接受就業援助的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採取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辦法,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途徑,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規定。
高職高專學生群體中也有少部分畢業生因為家庭經濟狀況、身體狀況以及自然災害等原因而導致的就業困難,對此,各級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要求各高校加強對他們的就業指導和就業服務,各高校也出台了針對性的扶助措施,如優先推薦、重點推薦、反覆推薦等,努力幫助他們落實就業。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地震,導致部分四川籍應屆畢業生遭受不同損失。黨和政府對此高度關註,要求教育主管部門和各高校千方百計幫助這些同學剋服困難,渡過難關,落實就業。北京市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會聯繫部分用人單位,專門拿出部分招聘崗位,用於解決這類同學的就業問題,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2、勞動者就業之後的權益
勞動者就業之後的權益主要是指勞動者在從業過程中所具有的權益,主要包括:
①人身安全方面的權益。勞動者在從業過程中或勞動過程中,人身安全不能受到侵害,人身安全應該得到保障。例如,《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另外,勞動者擁有休息和休假的權利,這對於其恢復勞動能力、維護身心健康是必要的保證。
②勞動收益方面的權益。勞動者有權要求獲得合法的、正當的勞動收益,包括工資收益和福利待遇等。勞動者如果遇到這方面的侵害,可以採取相應的自我保護措施和要求補償的措施。《勞動合同法》對於勞動報酬、同工同酬、節假日加班報酬、試用期報酬等都做出了相關規定,以幫助勞動者維護自己的收益權益。《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③職業安全方面的權益。勞動者職業安全方面的權益是指勞動者合法的、正當的、正常的職業活動應當具有連續性和穩定性,不受到外力的干擾而中斷,通俗地說就是,勞動者不應當無故被停止自己的從業過程或勞動過程,不應無故地被終止就業。如《勞動合同法》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職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另外,《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規定,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職業安全不受到侵害。
④其他權益。我國還以法律法規等形式對我國公民實行了基本權益保護和保障,其中很大一部分與就業有關,有些發生在就業之前,有些發生在就業之後,更多的則發生在就業過程中。這些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養老保險制度。1984年,我國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1997年,我國頒佈了《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養老保險制度解決了勞動者退休之後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
醫療保險制度。1988年,我國開始對機關事業單位的公費醫療制度和國有企業的勞保醫療制度進行改革;1998年,我國頒佈了《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醫療保險制度為城鎮職工的疾病醫療和健康恢復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失業保險制度。1986年起,我國逐漸建立起失業保險制度,1999年頒佈了《失業保險條例》,失業保險覆蓋了城鎮所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為城鎮職工失業後的基本生活提供了保障。
工傷保險制度。20世紀80年代末,我國對工傷保險進行改革。1996年頒佈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城鎮職工因工傷病,可以得到醫療和救助的保障。
生育保險制度。1988年以來,我國一些地區開始進行生育保險制度的改革。1994年我國頒佈了《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3年,我國進行城市社會救濟制度的改革,嘗試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9年正式頒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為城市所有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住房公積金制度。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開始於20世紀90年代初期。上海於1991年率先建立,1992年起,北京、天津、南京、武漢等地也先後建立,從1994年起在全國全面推廣。1994年,國務院頒佈《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1999年,國務院頒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並於2002年進行了修改。現在,這個制度正處於不斷完善階段。
其他的社會福利制度。主要針對生活困難的老年人群體、孤兒群體、殘疾人群體。如優撫安置制度,主要針對退役軍人群體;災害救助制度,主要針對發生災害的地區的群眾。
需要註意的是,在與用人單位進行雙向選擇的時候,要註意用人單位是否給員工上保險,有沒有五險一金。這裡提到的五險一金就是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
繳納保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由企業承擔,個人不需要繳納。為本企業員工上保險,是法律的規定,企業必須執行;住房公積金不是法定的繳納項目。
大學畢業生就業權益的特征[2]
1.大學畢業生就業權益主體的特殊性
大學畢業生既是普通的就業者,又是特殊的就業群體。大學畢業生有知識有
文化,具有較高的知識水平和道德素質,應該是就業市場的受歡迎群體,但是,由於大學畢業生剛步入社會,沒有任何經驗可以借鑒,就業權益很容易受到侵犯。
2.大學畢業生就業權益保護的特殊性
大學畢業生就業權益的保護不同於一般就業者就業權益保護,相比較而言,大學畢業生就業權益保護的範圍更廣。比如有大學畢業生所在高校的保護措施以及大學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的保護等等,有別於其他就業者就業權益保護。
3.大學畢業生就業權益保護的政策性和傾斜性
大學畢業生就業雖然不像計劃經濟時代由國家統招統分,但是大學畢業生仍
然是國家建設的中堅力量和優秀人才,他們的就業權益保護很受國家重視。為此,國家制定了相關大學畢業生就業權益保護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對大學畢業生就業權益進行特殊保護。
大學畢業生就業權益的主要內容[2]
大學畢業生作為就業的一個重要主體,在就業過程中享有多方面的權益,根據目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大學畢業生主要享有以下幾方面的就業權益。
一、獲取就業信息權
每到大學畢業生將要畢業時,大多數用人單位通過高校就業指導部門發佈用人信息,介紹招聘單位基本情況和對大學畢業生的要求及招聘程式等,以此來招聘大學畢業生。所以說,就業信息是大學畢業生擇業成功的前提和關鍵,只有在充分享有就業信息的基礎上,大學畢業生才能結合自身情況選擇適合自身發展的就業單位。大學畢業生獲取就業信息權,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信息公開
信息公開即將所有用人信息向全體大學畢業生公開。有的地方,如上海市已建立高校畢業生需求信息登記制度,凡需錄用高校畢業生的用人單位,須到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和有關高校辦理信息登記,由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通過高校向畢業生髮布用人需求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截留需求信息。充分的就業信息公開,為廣大大學畢業生提供了就業方向和信息指導,在一定程度上使大學畢業生在就業時避免了就業盲目性。
2.信息及時
信息及時也就是畢業生獲取的信息必須是及時、有效的,而不能將過時的無利用價值的信息傳遞給畢業生。獲取信息的及時性是信息公開的必要內容,如果獲取的就業信息不及時,不僅會使大學畢業生貽誤就業的好時機,可能對大學畢業生就業起到誤導作用,有悖於信息公開的應有作用。
3.信息全面
信息全面是指大學畢業生就業信息公開必須是全方位的,不能僅僅公開其中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選擇。
二、接受就業創業指導權
接受就業指導權是指大學畢業生在就業時有權從所在學校接受就業知識指導。現在各高校都成立了專門的就業創業指導中心,安排專門人員對大學畢業生進行就業創業指導,包括向大學畢業生宣傳國家關於大學畢業生就業的方針、政策,對畢業生進行擇業技巧的指導,引導畢業生根據國家、社會需要,結合個人實際情況進行擇業等等。通過對大學畢業生進行就業創業指導,使大學畢業生通過接受指導掌握就業的相關知識,在就業時準確定位,合理就業或創業。
三、被推薦權
現在國家的大學畢業生就業政策雖然是自主擇業,但是很多單位基於對高校的信任和程式上的簡便,還會要求高校向其推薦優秀畢業生。所以,高等學校在大學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一個重要職責就是向用人單位推薦大學畢業生。多年來的大學生就業實踐表明,高校的推薦往往在較大程度上影響到用人單位對畢業生的取捨。一般來說,畢業生享有的被推薦權包含這樣幾方面內容。
1.如實推薦
即高校在對大學畢業生進行推薦時,應實事求是,根據大學畢業生本人在大學里的實際表現向用人單位進行如實介紹、推薦,不應故意貶低或隨意捧高對畢業生在校表現的評價來影響用人單位的正確選擇。
2.公正推薦
即高校對畢業生進行推薦應做到公平、公正,公開,應給每一位大學畢業生以就業推薦的機會,不厚此薄彼,此乃高校的基本責任,也是大學畢業生享有的最基本的就業權益。
3.擇優推薦
即學校應根據大學畢業生的在校實際表現,在公正、公開的基礎上,擇優推薦大學畢業生,用人單位在錄用大學畢業生也應堅持擇優標準錄用大學畢業生,真正體現擇優錄取,學以致用、人盡其才,以調動廣大大學畢業生和在校大學生的學習積極性。
四、就業選擇權
大學畢業生在國家就業方針、政策指導下自主擇業,畢業生只要符合國家的就業方針、政策,可以自主地選擇用人單位,學校、其他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將個人意志強加給大學畢業生,強令大學畢業生到某單位的行為是侵犯大學畢業生就業選擇權的行為。大學畢業生可以結合自身情況自主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就業協議。
五、公平待遇權
用人單位錄用大學畢業生的過程中,對待每一位大學畢業生都應公平、公正,一視同仁。現實中,大學畢業生的公平待遇權受到很大的挑戰,也最為大學畢業生所擔憂。由於各項就業配套制度的滯後,開放、公平就業市場的真正形成尚需時日,用人單位錄用大學畢業生還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現象,如後面要論及的就業陷阱和就業歧視等。為此,公平待遇權也就成為廣大大學畢業生最為迫切需要得到維護的權益。
六、違約及求償權
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簽訂協議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毀約。如用人單位無故要求解約,畢業生有權要求對方嚴格履行就業協議。否則用人單位應對畢業生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畢業生有權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補償。
大學生就業權益受到侵害的表現[3]
儘管我國政府為保障高校畢業生的合法權益先後出台了許多政策法規,但是由於我國人才市場機制尚未健全,在就業市場中大學生就業權益受到損害的現象並沒有徹底杜絕。這種現象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高校損害大學畢業生就業權益的現象
高等院校在幫助畢業生就業方面承擔著義不容辭的義務,但是有些院校並沒有對畢業生提供實質性的幫助,招聘單位的用人信息不能及時、公開、公平地對全體畢業生開放,而且為了提高學校的就業率、提高學校的社會聲譽,或者為了應付上級部門的檢查,忽視學生的意願、強制性要求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造成學生很大的不滿。
二、社會職業介紹機構損害大學畢業生就業權益的現象
一些社會職業介紹機構利用大學畢業生社會經驗缺乏、辨別力差的弱點,打出各種美麗的幌子吸引畢業生,如待遇優厚、三天保上崗、一年保工作、長期保證工資等虛假信息侵吞中介費,還有的中介機構與用人單位私下達成協議聯手坑騙求職者。待求職者交完中介費後,中介多以該信息需求已招滿為由,讓求職者改尋他職,使大學生的權益受到嚴重侵犯。
大學畢業生就業權益保護的路徑[2]
大學畢業生享有上述權益,但在就業過程中往往會出現一些侵害大學畢業生就業權益的行為,大學畢業生可通過大學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高校、大學畢業生自身等路徑對大學畢業生就業權益實施保護。
一、大學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的保護
大學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是大學畢業生就業權益保護政策的制定者,通過制定相應的就業規範來確定畢業生的權益,並對侵犯畢業生權益的行為以抵制或處理。比如規定,對不履行就業信息公開登記手續,侵犯畢業生獲取信息權的,大學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對高校不予審批相關優惠政策,不予審批就業計劃和列印就業派遣報到證,同時對這種情況的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等處罰。
二、高校的保護
高校對大學畢業生權益的保護最為直接。學校可通過制定各項措施來規範畢業生就業指導和就業推薦,對於用人單位在錄用畢業生過程中的不公平、不公正行為,高校有權予以抵制,以維護畢業生公平受錄用權。對於用人單位與畢業生簽訂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就業協議,學校有權不予同意,未經學校同意的就業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不能作為編製就業計劃的依據等等。
三、大學畢業生的自我保護
大學畢業生權益保護的最重要方面就是大學畢業生自我保護,主要通過以下四個途徑進行。
(1)瞭解國家有關大學畢業生就業權益保護的相關政策。大學畢業生應瞭解
目前國家關於畢業生就業的有關方針、政策和規範以及它們之間的關係,熟悉大學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大學畢業生權益自我保護的前提。如果在就業過程中,所謂的公司規定或部門規定侵犯了自己的就業權益,則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大學畢業生應自覺遵守有關就業規範,接受其制約,保證自己的就業行為不違反就業規範,不侵犯其他大學畢業生的合法權益。
(3)在用人單位接收大學畢業生的過程當中,大學畢業生也應增強自身權益保護意識。按照國家規定大學畢業生在報到後應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如養老金、公積金等。對某些工作崗位的特殊體質要求,用人單位應在與大學畢業生雙向選擇時就明確,否則不得以單位體檢不合格為由,比如僅僅是肝功能錶面抗原陽性等將學生退回學校。正常的人才流動也應根據國家和當地的有關人才流動規定,不應受到限制等等。
(4)大學畢業生應學會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針對侵犯自身就業權益的行為,大學畢業生有權向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進行申訴並聽取他們的處理意見,同時可提交給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進行調解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