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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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補貼是指政府為新增崗位招用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的各類服務型企業(包括商貿、餐飲、服務業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以及從事靈活靈活就業的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女滿40周歲,男滿50周歲的大齡就業困難人群)”人員和其他困難群體人員代繳的社會保險費。
實行社會保險費補貼,是借鑒了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中由再就業服務中心代繳社會保險費的做法,也是國外的成功經驗。社會保險費是企業用人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這一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業的用人成本,鼓勵其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就業。同時,也可以幫助下崗失業人員接續社會保險關係,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
(一)各類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在新增崗位中招用持證(再就業優惠證)人員,並與之簽訂1後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二)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援助對象的企業(單位)就業人員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三)就業援助對象靈活就業後辦理了就業登記手續並參加社會保險的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本著方便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原則,社會保險補貼可自行選擇“單位先繳後補”或“按人核定直補”兩種辦法。“按人核定直補”是由繳費單位提出社會保險補貼申請,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覆核後,將補貼資金直接劃撥到社會保險徵繳賬戶。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以及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援助對象的企業(單位),按其為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其實際繳費額的一定比例計算,補貼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額的2/3。具體補貼標準由省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確定。其餘部分由個人繳納。
社會保險補貼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超過3年,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所需資金全部由同級財政負擔。對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可按國發[2005]36號文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合併計算。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
經職工個人申訴和勞動保障部門查實,用人單位因非生產經營困難和非職工個人過錯等原因,與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提前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繼續為該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直至補貼期滿。
在公益性崗位工作了三年其補貼單位領取,現又下崗了補貼還能本人領取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