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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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Materni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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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在職業婦女因生育子女而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及時給予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其宗旨在於通過提供生育津貼、醫療服務和產假,維持、恢復和增進生育婦女身體健康,並使嬰兒得到精心的照顧和哺育。
生育保險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通常由現金補助和實物供給兩部分組成。現金補助主要是指及時給予生育婦女的生育津貼。有些國家還包括一次性現金補助或家庭津貼。實物供給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醫療保健、醫療服務以及孕婦、嬰兒需要的生活用品等。提供的範圍、條件和標準主要根據本國的經濟狀況確定。
- 2015年4月20日,人社部和財政部於聯合下發的《關於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中稱,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工作,待國務院制定出台相關規定後統一組織實施。
我國在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這五大社會保險中,生育保險覆蓋面最小,只占到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參保人數的60%,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包括城鎮居民在內)的1/3。而且生育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繳納,個人沒有資格繳納,因此其他非正規就業人群很難享受到生育保險。
《中國社會保險發展年度報告2014》顯示,參保人員企業單位占總參保人數的79.4%,機關事業單位占參保人數的16.9%,靈活就業人員占3.7%。
生育保險地方碎片化情況也較為嚴重。在2015年之前,生育保險沒有實行全國統一的費率。2014年全國平均費率0.71%。2015年國務院要求各地統一下調為0.5%。
根據現行社保費率,職工醫保單位繳費率為6%,個人為2%,生育險單位繳費率為0.5%,合併實施之後兩項社會保險的總費率8.5%。[1]
1、生育保險的對象一般只包括女工,因為生育對女工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和身體健康損失,所以直接補償者是女工本人。一些企業也有對男職工給予一定的待遇。但這些待遇屬於企業行為,國家立法中沒有規定。
2、生育保險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補償女工在生育期間的收入損失,也有著重要的社會意義,對婦女和兒童的身體健康有雙重維護作用。
3、生育保險以執行國家生育政策為基本條件。
1、生育保險的給付條件
生育保險是有條件支付的,各國規定的條件不一致,主要包括:
1)受保人不再從事任何由報酬的工作,雇主不再支付受保人全部或部分工資。
2)繳納的保險金必須達到一定的期限和數額。
3)受保人必須達到一定的工作期限。
2、生育保險的給付標準
1)產假。正常產假為90天,分為產前假和產後假兩個部分。產前假為15天,產後假為7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流產假以四個月劃界,不滿四個月的,給予15~30天的產假;滿四個月以上的,休息42天。
2)生育津貼。產假期間,國家對女工懷孕期間實行收入保障制度,立法規定,女工在懷孕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此外,國家規定的物價補貼照發。
3)勞動和健康保護。主要措施有:不得在女工懷孕期間安排從事強度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也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崗位勞動的女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工作;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工,不得安排夜班工作,並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允許女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檢查時間按出勤對待,並相應的減少生產定額。
4)哺乳期待遇。在嬰兒不滿一歲時,女工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有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每多一個嬰兒,增加30分鐘,哺乳往返時間算勞動時間。在哺乳期間,不得安排從事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勞動時間,一般不安排夜班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