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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失鑒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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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財產損失鑒證及其含義

  財產損失鑒證是指,稅務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信息實施必要的審核程式,並出具鑒證報告,以增強稅務機關對該項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種業務。”

  對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務的定義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一)屬於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的內容,是一項特殊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鑒證業務;

  (二)應以稅務師事務所的名義接受委托;

  (三)應實施必要的程式,運用稅收應用技術進行鑒別和判斷,出具鑒證報告併發表鑒證意見;

  (四)目的是:為證實財產損失事項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提供證明,以增強稅務機關對該項信息信任程度。

財產損失鑒證的目標

  根據《財產損失準則》規定的“財產損失鑒證”定義,財產損失鑒證的目標,應是證明財產損失事項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

  一、真實性

  《財產損失準則》的真實性,是強調法律的真實性。在納稅鑒證活動中,鑒證人按照鑒證程式,依據法定的鑒證評價標準,對取得的有關證據資料,進行鑒別和判斷後,沒有發現納稅人申報不實的證據,就應確認所鑒證的財產損失申報事項具有法律真實性。

  對財產損失稅前扣除項目事項,真實性是指除稅法規定的加計扣除項目外,除非確屬已經真實發生,否則申報扣除就可能被認定為偷稅行為;任何不是實際發生費用,也就沒有繼續判斷其合法性與合理性的必要。

  二、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確認財產損失稅前扣除項目,必須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與程式。不管稅前扣除項目是否實際發生或合理與否,如果是非法支出,不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即使按財務會計法規或制度規定可以作為財產損失的,也不能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

  三、合理性

  註冊稅務師鑒證業務準則強調的是形式的合理性,符合征收納稅的程式和稅務會計慣例

  合理性原則是對涉稅事項計算和分配方法所提出的要求,主要是指形式合理性。

  根據形式合理性的要求,對以會計資料為信息來源的申報事項,能夠按鑒證程式取得支持申報結果的會計核算證據,並且沒有發現相反的會計核算證據;對於根據納稅調整後的數據填報事項,能夠按鑒證程式取得支持申報結果的納稅調整證據,並且沒有發現相反的納稅調整證據。

財產損失鑒證的範圍

  根據《財產損失準則》規定的“財產損失鑒證”定義,財產損失鑒證範圍,有兩層含義,一是證據的範圍,包括法定證據、會計核算證據和納稅調整證據;二是企業的範圍,包括委托方企業和受托方企業。

  一、證據的範圍

  財產損失鑒證證據範圍,也可以稱為鑒證對象信息範圍。涉稅鑒證的證據範圍,包括法定證據、納稅調整證據和會計核算證據三部分內容。鑒證的重點是法定證據和納稅調整證據,而不是會計核算證據。

  二、主體的範圍

  財產損失鑒證主體的範圍,包括委托方企業和受托方企業。

  (一)委托方企業

  1.內資企業

  《財產損失準則》一般適用於內資企業的財產損失鑒證業務,如果外資企業或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委托,對有關的財產損失進行鑒證,也可參照本《財產損失準則》執行。

  2.查賬征收企業。

  註冊稅務師對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進行財產損失事項鑒證時,執行《財產損失準則》。

  (二)受托方企業

  從事財產損失鑒證的受托方企業,應是有涉稅鑒證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於不具備註冊稅務師行業執業資質、未納入註冊稅務師行業監管的單位和其他中介機構一律不得承辦財產損失鑒證業務。

財產損失鑒證業務的準備工作要求

  一、《財產損失準則》規定的“瞭解業務環境”

  在《財產損失準則》“總則”(三)中,對承接鑒證業務,應瞭解的業務環境作了規定。具體是:“在接受委托前,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初步瞭解業務環境。業務環境包括:業務約定事項鑒證對象特征、使用的標準,預期使用者的需求、責任方及其環境的相關特征,以及可能對鑒證業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交易、條件和慣例等其他事項。”

  二、瞭解業務環境的鑒證實務

  對接受委托前瞭解業務環境問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去把握:

  (一)鑒證業務約定書,應將鑒證年度、鑒證事項、評價標準、證據要求等內容作為特殊事項,作出專項約定;

  (二)對承接鑒證業務,應瞭解鑒證對象的特征,如:時限、核准或備案程式、形成的原因等內容;

  (三)對執行鑒證業務,應充分瞭解財產損失情況鑒證對象信息,如:申報資料、會計資料和有關損失證據等內容;

  (四)對實施鑒證業務、發表鑒證結論,應以現行有效的有關稅收法規,為審核鑒證的主要評價標準;

  (五)對出具鑒證報告,應以依法進行納稅申報為主要目的,被鑒證單位和主管稅務機關是報告的預期使用者。

  三、《財產損失準則》規定的“承接條件”

  在《財產損失準則》“總則”(四)中,對承接鑒證業務的條件作出規定。具體是:“承接財產損失鑒證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屬於企業財產損失鑒證項目

  (二)稅務師事務所符合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等相關專業知識和職業道德規範的要求;

  (三)稅務師事務所能夠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以支持其結論,並出具書面鑒證報告;

  (四)與委托人協商簽訂涉稅鑒證業務約定書。”

  四、承接條件鑒證實務

  (一)屬於企業財產損失鑒證項目。

  “屬於企業財產損失鑒證項目”有兩層含義,一是屬於法定的財產損失事項,二是納稅人在法定期限內允許扣除的財產損失事項。

  所謂法定的財產損失事項,是指“13號令”規定的一般企業的財產損失,“4號令”規定的金融企業呆帳損失和國稅發[2001]39號文件規定停止實物分房後的住房損失。

  法定期限內允許扣除的財產損失事項,是指納稅人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確認、計量和申請報批的財產損失。主要要求有以下四個內容:

  一是財產主體要求,允許扣除的是“企業的各項財產損失”,不屬於本企業的財產損失不得稅前扣除

  二是時限要求,必須在損失發生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後;

  三是處罰要求,非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客觀原因,企業未及時申報的財產損失,逾期不得扣除;

  四是審批程式要求,經有關稅務機關審批,並應按規定時間和程式及時申報

  (二)稅務師事務所能夠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以支持其結論。

  對鑒證對象、鑒證過程和鑒證結論的要求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不執行鑒證不發表意見。註冊稅務師未經鑒證有關企業財產損失鑒證證據,不得對客戶的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事項發表意見;二是鑒證過程必須搜集和取得證據。註冊稅務師應當按照鑒證準則的要求,認真搜集和取得充分、適當的證據,以保證工作質量,降低職業風險;三是鑒證結論必須依據證據。註冊稅務師對有關業務形成結論時,應當以充分、適當的證據為依據,不得以其職業身份對未鑒證事項發表意見。

  (三)鑒證結論以書面報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與鑒證要求相適應。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在實施必要的審核程式後出具含有鑒證結論或鑒證意見的書面報告。並且根據鑒證情況,以無保留意見、持有保留意見、無法表明意見或持否定意見等發表鑒證結論。

  (四)計劃承攬的鑒證業務具有合理的目的。

  如果鑒證的範圍、取證條件等方面受到限制,仍執意惡性承攬,這表明受托方的目的不合理。如果委托方是為了利用鑒證報告應付稅務機關的鑒證要求,或者收買鑒證執業人員出具不適當的報告,這表明委托人的目的不合理。

  (五)與委托人協商簽訂涉稅鑒證業務約定書。

  簽定業務約定書是鑒證準備的一個重要環節,根據《財產損失準則》的規定,稅務師事務所承攬財產損失鑒證業務應與委托方簽定鑒證業務約定書。據以確定鑒證業務的委托與受托關係,明確委托目的、鑒證範圍及雙方責任與義務等事項的書面合約。

  鑒證業務約定書需要約定的事項都應經雙方協商,但有些事項是已在有關規定中確定的,屬於格式性條款,則無商量的餘地。對於格式性條款以外的任意性條款,應與委托人商議並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鑒證範圍、雙方權利義務、服務費用、出具鑒證報告的時間等內容。

  鑒證業務約定書具有經濟合同的性質,一經雙方簽訂,即成為稅務師事務所與委托人之間在法律上生效的契約,具有法定約束力。

  對已承攬的鑒證業務,如果沒有合理理由,不應將鑒證業務變成非鑒證業務

  (六)職業道德規範的要求。

  職業道德規範的要求,這是註冊稅務師在執業過程中,應遵守的幾個重要職業道德規範。實際操作當中,註冊稅務師還應註意遵守客觀原則、公正原則、不承辦不能勝任的業務、對客戶責任、對同行責任和職業形象責任等職業道德規範。下麵將《財產損失準則》規定的有關內容介紹如下:

  1.獨立性。獨立原則的要求有兩層含義,即實質上的獨立與形式上的獨立。所謂實質上的獨立,又稱精神上的獨立,是指註冊稅務師在鑒證過程中應當不受任何個人或外界因素的約束、影響和干擾,保持獨立的精神態度和意志。只有保持實質上的獨立,才能夠以客觀、公正的心態發表意見。所謂形式上的獨立,又稱面貌上的獨立,是針對第三者而言的,即註冊稅務師必須在第三者面前呈現一種獨立於客戶的身份,同客戶之間不應存在直接或一些重大的間接財務利益關係。形式上做到獨立是保證實質獨立的前提。

  2.專業勝任能力。註冊稅務師專業勝任能力是指執業稅務師應當具備勝任專業職責的能力,包括專門知識、職業經驗、專業訓練和業務能力等四個方面。業務能力是指註冊稅務師的分析、判斷和表達能力。分析、判斷是註冊稅務師應有的一種重要技能,它貫穿於鑒證過程的始終。分析、判斷能力的強弱是註冊稅務師素質的綜合反映。註冊稅務師必須就鑒證結果出具報告,因此必須具有充分表達意見的說明能力。

  3.技術規範。註冊稅務師執行鑒證業務過程中,應遵守一定的技術規範,有責任、有義務遵守各項準則、規範等職業規範,併合理運用會計準則稅務會計及國家其他相關技術規範。

  4.職業道德職業道德是指某一執業組織以公約、守則等形式公佈的,其會員自願接受的執業行為標準。註冊稅務師的職業道德是指鑒證人員的職業品德、職業紀律、專業勝任能力及職業責任等方面的總稱。

  職業品德是指註冊稅務師所應具備的職業品格和道德行為,它是職業道德體系的核心部分,其基本要求是獨立、客觀和公正。

  職業紀律是指約束註冊稅務師執業行為的法紀和戒律,尤指註冊稅務師應當遵循的執業準則及國家其他相關法規。

  專業勝任能力是指註冊稅務師應當具備勝任其專業職責的能力。

  職業責任是指職業稅務師對客戶、同行及社會公眾所應履行的責任。

  5.職業謹慎。職業謹慎要求註冊稅務師履行專業職責時除具備足夠的專業勝任能力之外,還應當有一絲不苟的責任感並保持應有的慎重態度。職業謹慎可從消極和積極兩個方面理解。前者是指註冊稅務師執行鑒證業務時不得怠工,不得有過失和欺詐行為;後者是註冊稅務師應以高度的責任感去理解經濟業務的性質和內容,完成鑒證任務。

  職業謹慎要求註冊稅務師註意評價自己的能力是否可以勝任所承擔的責任。如果不具備這種能力,則應考慮向專家咨詢或拒絕接受該項業務。

財產損失鑒證的鑒證對象

  一、《財產損失準則》規定的“鑒證對象”

  在《財產損失準則》“總則”(五)中規定了財產損失鑒證的鑒證對象。具體是:“財產損失鑒證的鑒證對象是,與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相關的會計資料、內部證據和外部證據等可以收集、識別和評價的證據及信息。具體包括:企業相關會計資料、有關文件及證明材料等。”

  二、鑒證對象

  鑒證對象或稱鑒證對象的內容,是指財產損失的狀況。財產損失有關的鑒證對象如:各類財產損失狀況、稅前扣除年度選擇狀況等內容。

  (一)內資企業一般財產損失的鑒證對象。

  內資企業一般財產損失的鑒證對象,是指 “13號令”規定的內資企業財產損失事項。

  (二)金融企業呆帳損失的鑒證對象。

  金融企業呆帳損失的鑒證對象,是指 “4號令”規定的金融企業呆帳損失事項。

  (三)停止實物分房後的出售住房損失的鑒證對象。

  停止實物分房後的出售住房損失的鑒證對象,是指《關於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幹所得稅業務問題的通知》(以下稱“國稅發[2001]39號”)規定的停止實物分房後的住房損失。

  三、鑒證對象信息

  鑒證對象信息或稱鑒證對象的形式,是指財產損失相關的會計資料、內部證據和外部證據等可以收集、識別和評價的證據及信息。如:企業相關會計資料、納稅申報資料、有關財產損失的文件及證明材料等。根據鑒證對象分類,介紹如下:

  (一)一般企業財產損失的鑒證對象信息。

  一般企業財產損失的鑒證對象信息就是“13號令”中,規定的財產損失認定的證據,還包括各類財產損失按規定應提供的證據。

  (二)金融企業呆帳損失的鑒證對象信息

  金融企業呆帳損失的鑒證對象信息就是“4號令”中,規定的金融企業申報稅前扣除呆賬損失時,須向稅務機關報送的相關文件、資料。

  (三)停止實物分房後的出售住房損失的鑒證對象信息。

  關於停止實物分房後的出售住房損失的鑒證對象信息,由於國家稅務總局沒有對出售住房損失的鑒證證據做出統一的規定,在實際工作中應以各省市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證據材料為鑒證對象信息。

財產損失鑒證的評價標準

  一、《財產損失準則》規定的“評價標準”

  在《財產損失準則》“總則”(六)中規定了財產損失鑒證的評價標準。具體是:“稅務師事務所運用職業判斷對鑒證對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評價或計量時,應當符合適當的標準。適當的評價標準應當具備相關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等特征。

  二、財產損失鑒證的正式標準和非正式標準。

  財產損失鑒證標準是指用於評價或計量財產損失鑒證對象的法定確認條件和計量方法。

  按照法律效力級別來說,鑒證標準可以分為正式標準和非正式標準。正式標準是指國家法定標準和行業自律標準;非正式標準是指企業單位內部制定的標準。

  財產損失鑒證的評價標準,以正式標準為主,以非正式標準為輔助標準。

  三、財產損失鑒證的定性標準和定量標準

  財產損失鑒證的定性標準也稱為正式標準,是指有關財產損失的三個稅收文件。財產損失鑒證的定量標準主要是基本標準,以歷史標準和外部標準為輔助標準。

  四、法定鑒證標準與其他鑒證標準的選擇次序

  註冊稅務師在運用適當的評價標準時,應堅持稅收法定性原則,稅法已做規定的事項,應以稅法規定為評價標準,避免濫用會計規範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原則。相關性的特征不僅指與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相關,還應包括鑒證事項經濟性質上的因果關係。

  在評價證據有效性時,應對鑒證事項有關證據的合法性保持警覺,鑒證的主要依據是稅收法規。在處理方法上,主要運用稅務會計。

財產損失鑒證的要求

  一、《財產損失準則》規定的要求

  在《財產損失準則》“總則”(七)中對從事財產損失鑒證提出了要求。具體是:“稅務師事務所從事財產損失鑒證業務,應當以職業懷疑態度、有計劃地實施必要的審核程式,獲取與鑒證對象相關的充分、適當的證據,並及時對制定的計劃、實施的程式、獲取的相關證據以及得出的結論作出記錄。在確定證據收集的性質、時間和範圍時,應當體現重要性原則,評估鑒證業務風險以及可獲取證據的數量和質量,對委托事項提供合理保證。”

  二、應保持的職業懷疑態度

  《財產損失準則》對職業懷疑態度的定義沒有做規定,但要求註冊稅務師在計劃和執行鑒證業務時,應當保持職業懷疑態度,以識別可能導致鑒證對象信息發生違反稅法或錯誤申報的情況。

  職業懷疑態度是指經濟鑒證主體在鑒證審計過程中對客戶及其所提供信息均保持必要質疑的思想狀態。

  三、鑒證證據

  鑒證證據,是指鑒證人員對鑒證對象的實際情況作出判斷、表明意見,並做出鑒證結論的依據。在鑒證的實施的實質性測試中,鑒證人員需要運用鑒證分析方法獲取財產損失鑒證事項及有關數據是否合理的證據;運用抽樣法查詢法觀察法核對法驗演算法等技術方法,直接審核財產損失項目金額,獲取財產損失項目金額是否正確、真實和完整的證據等。

  財產損失的證據可以分為三類:一是法定證據,是指根據有關財產損失的文件,必須取得的證據資料;二是會計核算證據,根據會計核算的有關折舊攤銷和資產會計科目提供的信息資料;三是納稅調整證據,根據稅法規定應進行納稅調整的有關資產計價事項。

  四、重要性原則

  財產損失鑒證重要性,是指被鑒證單位向稅務機關提供的財產損失證據、資料,對確認和計量財產損失影響的嚴重程度。它在正常納稅環境下,可能會影響財產損失計量結果的確認,造成違法稅前扣除財產損失。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一)與財產損失稅前扣除事項相關;

  (二)影響確認和計量財產損失的嚴重程度;

  (三)財產損失鑒證重要性的判斷受法定條件影響,而不受企業環境影響;

  (四)所得稅彙算鑒證應考慮可能出現的誤差。對於以下原因造成的鑒證結論差異,不屬於錯誤的鑒證結論:

  1.對同一個被鑒證單位的同一個鑒證對象,經兩次及兩次以上的鑒證,不同鑒證人員發表的不同鑒證結論,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因為不同鑒證人員有違反稅法或未按規定執行鑒證程式的行為,所造成的鑒證結論差異;

  2.對同一個被鑒證單位的同一個鑒證對象,經兩次及兩次以上的鑒證,不同鑒證人員發表的不同鑒證結論,是由於鑒證的證據發生了變化,所造成的鑒證結論差異;

  3. 對同一個被鑒證單位的同一個鑒證對象,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時,稅務檢查的結論與鑒證結論不一致時,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因為鑒證人員有違反稅法或未按規定執行鑒證程式的行為,所造成的鑒證結論差異。

  五、法定性原則

  稅法強調法定性原則,對任何事項的確認都必須依法行事,有據可依,不能估計。稅務處理以法律為準繩,企業的稅款計算正確與否、繳納期限正確與否、納稅活動正確與否,均應以稅法為判斷標準。

  六、證據的取得與分析評價

  (一)鑒證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

  註冊稅務師執行財產損失鑒證業務時,對所獲取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進行評價,首先是考慮是否符合稅法規定。這有兩層含義,一是稅法規定要求提交的證據是否齊全,這是充分性的要求;二是是否按符合該類財產損失鑒證事項的鑒證需要和是否按稅法規定的渠道獲取證據,這是適當性的要求。

  (二)鑒證證據的來源。

  根據財產損失的有關文件規定,獲取一般財產損失鑒證證據的渠道有三個:

  1.司法機關、公安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具有行政職能的機關事業單位;

  2.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

  3.被鑒證單位。

  (三)證據的可靠性

  證據的可靠性受其來源和性質的影響,並取決於獲取證據的具體環境。

  註冊稅務師通常按照下列原則考慮證據的可靠性:

  1.從外部獨立來源獲取的證據比從其他來源獲取的證據更可靠;

  2.內部控制有效時內部生成的證據比內部控制薄弱時內部生成的證據更可靠;

  3.直接獲取的證據比間接獲取或推論得出的證據更可靠;

  4.以文件記錄形式(無論是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存在的證據比口頭形式的證據更可靠;

  5.從原件獲取的證據比從傳真或複印件獲取的證據更可靠。

  (四)實施階段的鑒證程式。

  審核鑒證實施階段或稱為審核鑒證外勤階段,是鑒證人員根據鑒證計劃對各項鑒證項目進行詳細審查,收集鑒證證據併進行評價,藉以形成鑒證結論,實現鑒證目標的過程。鑒證實施階段的工作主要是鑒證測試,包括符合性測試實質性測試兩大類,鑒證人員要通過鑒證測試,取得鑒證證據,形成工作底稿

  1.鑒證業務的程式。

  對於財產損失鑒證業務,主要是對證據有效性、合法性的鑒證,因此可以省略內部控制地調查和初步評價。

  對於財產損失鑒證業務,鑒證人員對被鑒證單位的內部控制應持職業懷疑態度,一般情況下都應省略內部控制的符合性測試,而直接進入實質性測試。

  註冊稅務師對非貨幣資產損失的鑒證,應進行實地考察,確認損失的真實性,但不執行盤點程式,在會計資料方面,僅就進貨發票、購銷合同入庫單和盤點表等書面證據的充分性和必要性進行鑒證,確認存貨的所有權,認定損失的發生情況。

  對納稅調整證據應執行實質性測試,憑證的合法性、餘額的正確性、申報程式的合法性等三個方面是主要鑒證對象。對於會計核算證據僅關註數字邏輯關係的正確性和會計處理方法的合規性。如果納稅人需要進行財務報表審計,應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鑒證準則的要求,另行委托註冊會計師辦理鑒證業務。財產損失鑒證過程中,註冊稅務師不能越位進行財務報表審計鑒證,在報告和工作底稿當中,不要涉及財務報表審計的內容。

  2.實質性測試。

  實質性測試,是指對賬戶餘額進行檢查和評價而實施的鑒證程式。

  經濟業務實質測試,是為了審定某類或某項經濟業務認定的恰當性;

  餘額實質測試,是為了審定某賬戶餘額認定的適當性;

  分析性測試,也稱分析性覆核,鑒證人員運用分析性測試可為證實會計報表數據有關關係是否合理提供證據。

  3.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範圍。

  (1)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是指將要執行的實質性測試程式的種類及其有效性。財產損失鑒證,有關實質性測試應包括經濟業務實質測試、餘額實質測試和分析性測試等三類。

  (2)實質性測試的時間。財產損失鑒證中實質性測試的時間,應選擇在每個年度財產損失發生後至稅法規定的申報終止日,為實質性測試的執行業務期間。

  (3)實質性測試的範圍,是指將要執行的實質性測試所需的樣本和證據的數量。財產損失鑒證實質性測試的範圍,是指納稅人和中介機構在進行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時,應取得稅法規定應提交的證據和鑒證中需要補充的證據。財產損失鑒證的證據,包括會計核算證據和納稅調整證據。

  (五)鑒證證據的收集。

  在鑒證的實施階段進行的實質性測試中,鑒證人員需要運用鑒證分析方法獲取財產損失鑒證事項及有關數據是否合理的證據;運用抽樣法和查詢法、觀察法、核對法、驗演算法等技術方法,直接審核財產損失項目金額,獲取財產損失項目金額是否正確、真實和完整的證據等。

  鑒證證據,是指鑒證人員對鑒證對象的實際情況作出判斷、表明意見,並做出鑒證結論的依據。

  鑒證證據,根據填報數據來源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一是法定證據,申請報批財產損失時稅法規定必須提交的有關文件資料;

  二是會計核算證據,根據核算財產損失的有關會計科目收集的賬、證、表等信息資料;

  三是納稅調整證據,根據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所需的有關財產損失的文件資料。

  (六)會計核算證據的取得。

  交易證據包括:有關發生損失的資產事項購置的文件,如在建工程項目的立項批文、預算總額和建設批准文件,施工承包合同、現場監理施工進度報告等業務資料。

  取得會計核算證據有兩種方式,一是鑒證人員根據財產損失的有關會計資料,通過實施抄錄、製表、驗算等鑒證程式,所形成的屬於工作底稿類的自製證據。二是鑒證人員對財產損失的有關會計資料,比較重要的文件資料、原始憑證等按程式取得的書面證據。

  (七)納稅調整證據的取得。

  取得納稅調整證據,一是鑒證人員根據涉及有關財產損失的文件資料,通過實施抄錄、製表、驗算等鑒證程式,所形成的屬於工作底稿類的自製證據。二是鑒證人員根據涉及有關財產損失的文件資料,按程式取得的書面證據。

  (八)法定證據的取得。

  (1)一般財產損失鑒證證據的來源

  根據有關文件規定,獲取一般財產損失鑒證證據的渠道有三個,一是司法機關、公安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具有行政職能的機關事業單位;二是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三是被鑒證單位。

  (2)金融企業呆帳損失鑒證證據的來源

  根據有關文件規定,獲取金融企業呆帳損失鑒證證據的渠道有兩個,一是司法機關、公安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具有行政職能的機關事業單位;二是被鑒證單位。

  (3)停止實物分房後的出售住房損失鑒證證據的來源

  出售住房損失鑒證的證據,鑒證人員主要從被鑒證單位獲取。

  (九)會計核算證據的鑒證。

  註冊稅務師對會計核算證據執行鑒證業務時,僅對會計數據邏輯關係和會計處理方法的合規性進行審核,不履行註冊會計師的報表鑒證程式。

  在審核時發現的未按會計準則核算造成的應計未計會計事項,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應調整報告年度的有關會計事項,屬於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之後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前的應調整本年度(即報告年度的次年)的彙算清繳事項。

  (十)納稅調整證據的鑒證。

  對於納稅調整證據的分析評價,應根據有關證據所反映的交易事項性質差異,將納稅調整證據分為時間性差異證據和永久性差異證據,然後進行納稅調整。

  當年超標準列支的成本費用,應在申報時做納稅調整,不允許在以後年度結轉銷售成本時再調整。

  (十一)法定證據的鑒證。

  對於法定證據的分析評價,是依據有關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稅收法規文件,評價是否按規定提交有關證據資料,並就其充分性和適當性發表鑒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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