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性原則(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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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性原則是指會計工作的內容、程式必須完整;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會計所反映的經濟活動,應當是整個經濟活動的全過程;會計檔案的管理一定是根據會計法規的要求,必須是完整的。《會計法》在第1、3、4條中,均規定了會計工作、會計資料和會計帳簿的完整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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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規定的完整性原則,要求會計對每一項經濟業務連續、系統毫無例外地加以記錄,也就是記錄一定時期內的全部經濟活動。這一原則要求會計工作必須是五完整,即資料完整、記載完整,反映活動完整、手續程式完整、檔案完整。
會計法要求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記載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甚至對會計人員凋動工作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也都是為了保證會計法所規定的完整性原則的落實,同時也反映了會計工作完整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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