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鑒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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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鑒證是指在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中,稅務師事務所及註冊稅務師依委托,對鑒證材料實施必要的鑒證程式,並出具鑒證報告,證明委托鑒證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行為和過程。
對涉稅鑒證的定義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去把握:
1.涉稅,是指現實生活中的事實、事件和行為,與稅收征收管理活動或過程相關。涉稅的概念,回答的是與納稅義務發生、納稅救濟發生的因果關係問題。
2.鑒,是指人們根據標準對事實真相進行的辨別、評定、確認、判斷等行為和過程。
3.證,是指人們取得有關待證事實證據,並按規定程式作證的行為和過程。“證”的核心作用是證明,證明是指用真實材料來表明或斷定人或事物的真實性。在鑒證的概念中,“證”不是指證明材料。
4.鑒證,是指人們在特定活動中,對待證事實或事項,按標準執行特定程式進行判斷、評價,出具書面報告,併發表鑒證結論的行為和過程。
5.涉稅鑒證當中的“稅”,是訴訟領域和稅收徵管當中的稅收問題。涉稅鑒證活動不涉及實體法領域,僅出現在程式法領域當中。程式法當中所涉及的領域包括行政訴訟活動、刑事訴訟活動、民事訴訟活動和稅收徵管活動領域。
涉稅鑒證的法律關係,不是稅收行政法律關係,而是指程式法律關係,包括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律關係。我們現在起草的涉稅鑒證基本準則中的涉稅鑒證法律關係,根據程式法律關係分析,屬於狹義的稅收法律關係。涉稅鑒證的法律關係包括以下三項內容:
1.規範的主體——註冊稅務師和其他參加人。
涉稅鑒證業務的主體,包括註冊稅務師、被鑒證單位、預期使用者和其他參加人(如鑒證助理)。鑒證業務由註冊稅務師依委托進行,委托人可以是被鑒證單位,也可以是預期使用者。被鑒證單位與預期使用者可能是同一方,也可能不是同一方。執行鑒證業務的註冊稅務師,屬於稅收征收管理活動中的其他參加人,以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員身份出現,與征收結果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而具有獨立性。註冊稅務師不是稅收征收管理當中的當事人,不涉及稅收徵管的實體權利和義務。
2.規範的客體——涉稅鑒證有關的事實。
註冊稅務師參加征收管理的目的是協助徵納雙方查證被鑒證事項真相,正確處理徵納稅事實。註冊稅務師有權力也有義務如實提供證言,如實作出鑒證結論,認真進行勘驗。因此,涉稅鑒證法律關係的客體是鑒證事項的事實,而不包括實體權利的請求。
3.規範的內容——註冊稅務師和其他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註冊稅務師在征收管理中享有的權利是,實事求是地提供證言、證物、鑒定筆錄和勘驗筆錄。承擔的義務是,準確和實事求是地提供服務,不徇私舞弊,不做偽證等。註冊稅務師在鑒證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是程式性的權利和義務,而不是實體性的權利和義務。
涉稅鑒證存在的風險[1]
(一)涉稅鑒證業務的實際效果有待考察
由於涉稅鑒證業務主要是為納稅人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所以鑒證業務報告的執行效果是考察稅務師事務所業務能力的重要指標。在一些經濟發展落後的地區,稅務機關並不嚴格按照國家稅法的明文規定辦事,為了完成稅收征收指標,提前向企業征收稅款,損害了企業的切實利益,影響了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與這種做法相反的是延期向企業征收稅款,增大了企業避稅現象發生的可能性,助長了企業的偷稅漏稅行為。與此同時,一些基層稅務機關缺乏涉稅鑒證意識,沒有對涉稅鑒證形成正確認識,在已完成涉稅鑒證的企業並沒有明顯的區分管理效果,造成企業利益遭受損失,企業質疑涉稅鑒證的有效性,對稅務師事務所推廣涉稅鑒證業務造成了不利影響,加大了事務所推廣涉稅鑒證業務的難度。
(二)沒有建立起規範的涉稅鑒證業務標準
由於稅務師事務所業務的特殊性及涉稅鑒證業務的複雜性,提高涉稅鑒證業務的風險防範意識對業務質量的提高有重要作用,有利於事務所涉稅鑒證業務工作的順利開展,進一步提高業務完成質量,提高事務所的社會聲譽,增加客戶量,提高事務所的經營效益。國家對稅務工作的重視程度雖然不斷提高,但是與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相關的政策法規還是比較欠缺,缺乏規範的涉水業務流程指導標準,直接增加了事務所涉稅鑒證業務的複雜性和不標準性。國內各個地方的稅收政策存在差異,間接增加了稅務師事務所涉稅鑒證業務的難度。涉稅鑒證業務急需建立起規範的業務指標標準,進一步促進涉稅鑒證業務的發展。
(三)涉稅鑒證行業競爭激烈
隨著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中國企業也處於迅速發展中,國家對企業納稅行為非常重視,催生了許多稅務師事務所的出現,每年都有許多稅務師事務所成立,市場競爭激烈程度進一步提高。許多企業的管理者稅收意識比較薄弱,對納稅行為比較抵觸,沒有形成對稅收的科學認識,忽視納稅行為的重要性和強制性,在企業管理中,一味將稅收工作納入財務部門,在企業利潤最大化的前提下,重視企業效益的增加,忽視稅收工作的重要性,從而採取各種手段意圖逃稅。當前一些稅務師事務所抓住企業的這個特點,幫企業鑒證一些虛假財務信息幫助企業達到逃避稅收的目的,這個行為不但背離了註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而且違反了國家關於註冊會計師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涉稅鑒證行業競爭激烈的原因一部分就是因為一些稅務師事務所採取了不正當的競爭方式,使得遵紀守法、嚴守職業道德和專業水平較高的事務所的競爭優勢減少,競爭力有所下降。
(四)涉稅鑒證業務收費較低
許多企業的發展非常迅猛,企業規模不斷擴大,涉稅事項不斷增多,如果缺乏專業的稅務中介服務機構,企業很有可能會出現稅收管理漏洞,損害企業的根本利益。因此,許多企業都會通過稅務師事務所進行涉水業務辦理工作,提高企業的運轉效率,有利於企業稅收工作的順利進行。通過事務所,企業可以形成對企業本身稅收的合理籌劃,提高涉稅工作的管理水平。通常來說,涉稅鑒證業務的工作流程很複雜,需要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全面的調查,前期投入較大,時間較長,但為了增加事務所的涉稅鑒證業務量,涉稅鑒證業務的收費仍然較低,涉稅業務投入與回報不能成正比,影響到稅務師事務所的經營利益。隨著涉稅鑒證業務範圍的逐漸擴大,稅務服務收費標準也需要進一步提高。
涉稅鑒證風險的防範措施[1]
(一)加強對稅務師事務所涉稅鑒證業務的監管
涉稅鑒證業務可以幫助企業防範稅務風險,對企業的經營效益進行有效保護。一些企業的財務部門人員稅務知識欠缺,在涉稅業務上存在漏洞,使得企業的稅務行為與國家稅法的相關規定不一致,存在企業少繳或不繳稅款行為,企業因此要被稅務機關罰款,對企業的聲譽造成一定影響,影響企業的經營業務,降低企業的經營效益,對企業的生存發展造成不利影響。個別稅務事務所在進行涉稅鑒證業務時,為了增加事務所的業務量,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出示不真實的鑒證報告,幫助企業逃避稅務機關調查。國家必須加強對事務所涉稅鑒證業務的監督,確保涉稅鑒證業務要按照國家的法律規定進行,對企業的涉稅事項做出客觀真實的評價和證明。如果事務所出現虛假鑒證問題,會對國家利益造成一定損害,影響國家稅務機關的工作,進一步助長社會上偷稅漏稅的不正之風。國家要重視涉稅鑒證業務的監管工作,提高涉稅鑒證業務的水平,從涉稅鑒證業務的開始到結束都要進行嚴格監督,保證涉稅鑒證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二)提高事務所註冊稅務師的專業水平和道德素養
防範涉稅鑒證業務的風險對企業和稅務師事務所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從企業的角度出發,防範涉稅鑒證風險可以減少企業不必要的損失,確保企業經營利益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及時掌握企業稅務情況,保證企業各項經濟業務都依法進行,受我國法律保護,從而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企業如果缺乏規範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會增加企業財務風險發生的可能性,降低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影響企業資金的利用效率,企業通過涉稅鑒證業務,能夠提高對內部財務工作的管理水平,加強管理者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全面瞭解,有利於企業經營政策的正確制定和有效執行。從稅務師事務所的角度出發,事務所必須提高內部控制水平,加強涉稅鑒證業務管理,重視註冊稅務師職業道德的作用。稅務師在整個涉稅鑒證業務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稅務師的專業水平和職業道德對整個整個涉稅鑒證業務的順利完成具有重要影響,稅務師代表著整個事務所的形象,事務所必須定期對註冊稅務師專業知識進行再培訓,加強職業道德和思想品德教育,防範因稅務師個人原因而造成涉稅鑒證業務的失敗,對企業造成不利影響,同時影響事務所的聲譽。稅務師必須嚴格按照業務流程進行操作,遵守涉稅鑒證業務執業準則體系,認真做好涉稅鑒證工作,防範涉稅鑒證風險。
(三)辦理註冊稅務師的職業責任保險
部分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的稅務知識非常薄弱,缺少系統的稅務管理培訓,企業需要藉助稅務中介服務機構進行企業的稅務管理工作,國家大力支持企業的稅務管理工作,同時鼓勵企業重視發揮稅務中介服務機構的作用,提高企業的稅務管理水平。涉稅鑒證業務不僅可以幫助國家防範稅款流失風險,還可以幫助企業降低稅務管理風險。在事務所進行涉稅鑒證業務談判時,也會遭遇責任賠償風險,降低註冊稅務師的工作效率。事務所需要按照國家稅務局的有關要求,辦理註冊稅務師的職業責任保險,建立職業風險基金,提高事務所的風險規避能力,減少事務所因個別業務失誤引起的損失賠償,降低事務所的經營損失,促進事務所的健康穩定發展,塑造事務所良好的社會形象,增加事務所的涉稅鑒證業務量,與國際接軌,提高我國稅務師事務所的國際競爭力。
(四)增強稅收法律政策的學習,增強防範風險能力
雖然我國對註冊稅務師的要求比較嚴格,但還是有一些註冊稅務師的職業道德存在問題。涉稅鑒證業務的工作量很大,需要對被鑒證企業的經營狀況進行詳細調查,在把握全局的前提下進行準確的涉稅鑒證業務工作。一些註冊稅務師稅務法律意識淡薄,過於功利主義,在沒有對被鑒證企業做詳細調查的前提下,就急於承接涉稅鑒證業務,根本就沒有對被鑒證企業形成一個整體認識。涉稅鑒證業務必須要對被鑒證企業的基本情況進行深入調查分析,評估職業風險,根據企業行業的特點和委托目的等,再結合自身工作能力,考慮是否接受被鑒證企業的委托。註冊稅務師必須加強對國家稅收法律政策的學習,提高防範涉稅鑒證業務風險的能力,防止因自身原因造成涉稅鑒證業務的失敗和事務所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