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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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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股權拍賣

  股權拍賣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通過拍賣方式有償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股權拍賣的內容

  股權拍賣是股權其所有者委托專門的機構,在特定的時間和地點,按照一定的章程和原則,通過市場上公開叫價,在競買人之間經過競價,以價高者得的原則向認購者轉讓股權的交易方式

  股權是否可以進行拍賣主要可以從兩個方面考察:一是否強制拍賣;二是股權的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權還是股份公司的股權,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是流通股還是非流通股。股權強制拍賣一般是首選或者必須拍賣,而股權任意拍賣,有限責任公司是可以拍賣,而其他股權則應經過審批後才可拍賣

  1. 強制拍賣,這裡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委托商業性拍賣機構進行拍賣。民事執行中強制拍賣的不僅有動產不動產財產而且有財產權利。
  2. 股權任意拍賣,分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拍賣和股份公司股權拍賣。有限責任公司的內部轉讓一般都是協商確定,基本不採取拍賣的形式。而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對外轉讓中,可能有多人有意購買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可以形成競價條件,可以採取拍賣的形式來處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股份公司股份是可以依法轉讓的,股權具體表現為股份,股權也可以依法轉讓。拍賣是轉讓的一種方式,可以以拍賣的方式轉讓股份公司的股權。因此,拍賣公司可以依法拍賣股份公司的股權(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權)。

股權拍賣的特點

  1、拍賣標的的無形性。股權拍賣是對具有生命力的,具有贏利能力,有價值增值資本擴張潛力的特殊的商品的拍賣。

  2、拍賣過程的”陽光化”。相對於股權的協議轉讓而言,股權拍賣轉讓被稱為”陽光”下的交易。所謂協議轉讓是交易雙方或多方在股票二級市場外自找交易對象,私下協商一致進行股權轉讓的,它成為近年來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的主要方式,併在上市公司資產重組中發揮了主要作用,全部股權協議轉讓活動都是在市場交易系統外私下裡進行的,達成協議後再公告。與此相反,股權拍賣則是須遵循著”公開,公平,公正”三項基本原則。

   3、股權拍賣可能直接影響公司控股股東地位。股東是股份公司的出資人,基於自己的出資或持有的股份,對公司承擔義務,享有權利。持股比例高者意味著在公司中更多的話語權,大股東便自然享有公司控制權。隨著全流通時代的到來,股份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拍賣重新引起關註,投資者通過司法拍賣的渠道競拍上市公司的股份,進而實現大股東易主,通過拍賣實現重組也因此成為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的一種重要方式。

股權拍賣與其他拍賣的區別

  股權拍賣與一般商品拍賣和資產拍賣(一般拍賣市場)相比,其特點在於:

  一般商品拍賣和資產拍賣是對商品實物形態或無形資產商標專利等)進行交易拍賣標的物是某一具體的東西。而股權拍賣的標的物不直接體現為任何物質資料和無形資產,而是對股份所代表的企業所有權經營權的競價轉讓。它不僅是資產價值形態的轉讓,而且是資產所有者權力的轉讓。

  股權拍賣是對具有生命力的、具有贏利能力、有價值增值和資本擴張潛力的特殊的商品的拍賣。

股權拍賣的限制

  股權拍賣以自由為原則,以限製為例外,這是世界範圍內公司法律有關股權拍賣的總體規則。但是,無論股權拍賣何等的自由,對其例外的限制皆不同程度地存在,正是這種限制的存在,使得人們對股權拍賣很難把握。

  (一)委托人資格的限制

  • 發起人委托股權拍賣的限制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發起人是指負責公司籌備事務的人。在公司設立階段,發起人對外代表設立中的公司,對內執行設立事務。公司發起人可以獲知更多的公司的情況,如果公司成立不久,發起人就能轉讓股權,可能對公司不利。為了公司的穩定發展,有必要限制公司發起人持有的股權拍賣。

  • 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期間委托股權拍賣的限制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董事、監事、經理作為公司的高管人員,應盡到忠實義務競業禁止義務等,以杜絕他們利用職務便利獲取公司的內部信息,從事不公平的內幕股權交易,從而損害其他非高管股東的合法權益。因此,董事、監事、經理要委托拍賣自己所有的股權應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競買人資格的限制

  1、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成為競買人。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企業投資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規定表明,非自用不動產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股權拍賣中,商業銀行不得成為競買人。

  2、上市公司收購主體資格的限制。於2006年9月1日正式實施新修訂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中規範收購上市公司主體的資格的限制。《管理辦法》第六條用列舉的方式明確了不能收購上市公司主體的條件:A、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於持續狀態;B、收購人最近三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C、收購人最近三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D、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情形;E、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對上市公司收購主體資格的限制,有利於減少虛假收購的主觀可能性,有利於真正的收購重組。

  3、公司購買自己股權的限制。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公司除了上述法定的四種情形外,公司不得成為本公司股權的競買人,收購本公司的股票

  (三)股權拍賣程式的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拍賣在拍賣程式上是有限制的。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證券法》第三十九條也明確規定,“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一般股權拍賣應首先應得到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准,才能進行拍賣。此類轉讓程式中的限制規定,在各國立法上也極為少見。這也許與我國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論占主導的思想有關,但將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為股權轉讓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不足之處。實踐證明,經過審批後在其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的股權也做得很出色。特別是拍賣給股權交易市場帶來了勃勃生機。

  1、非流通股拍賣為拍賣日前10天公告。根據《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拍賣股權,人民法院應當委托拍賣機構於拍賣日前10天,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或者《上海證券報》上進行公告。” 的規定,拍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非流通股應按拍賣日前10天的標準來計算公告期間,並且要刊登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或者《上海證券報》三家專業報紙上。

  2、其他股權拍賣應當在拍賣15日前公告。最高院《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拍賣應當先期公告。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已經在《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幹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的明確的拍賣公告期間,而非流通股以外的其他股權在民事強制執行中,應當按照以上最高院《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執行,拍賣股權應當在拍賣十五前公告。該規定第十二條又做了更為詳盡地規定:“拍賣公告的範圍及媒體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確定。拍賣財產具有專業屬性的,應當同時在專業性報紙上進行公告。當事人申請在其他新聞媒體上公告或者要求擴大公告範圍的,應當准許,但該部分的公告費用由其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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