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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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收購人[1]
收購人是指通過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獲得或者試圖獲得上市公司控制權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收購人的類型[2]
依收購人是否為多數,可將其分為獨立收購人和多數收購人。獨立收購人又稱為“單獨收購人”或“單一收購人”,獨立收購人與其他收購人之間不存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的協同關係,而以自己的名義為了自己的利益而進行收購。共同收購人是指相互合作或者協同收購上市公司採取一致行動的人,共同收購人又稱為“一致行動人”,對於共同收購人應當合併計算其持股數量。
收購人的特別義務[2]
收購人往往持有目標公司較高比例的股份。可以影響公司的股票價格以及公司的內部決策,且其收購意圖具有隱蔽性。因此,收購人具有一般投資者所不具有的優勢,很容易侵害其他投資者的利益。為了維護市場的公平和市場上其他主體的利益,有必要對收購人課以特別的義務。根據《證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收購人的特別義務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1.收購意圖和收購計劃的說明義務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了收購人的收購意圖說明義務,要求收購人在收購報告書說明有無將被收購公司終止上市的意圖。該辦法第29條要求要約收購報告書應當載明收購人關於收購決定以及收購的目的等內容。這些條款就確立了收購人所應承擔的收購意圖和收購計劃說明義務。
2.要約收購人平等對待公司股東的義務
要約收購人平等對待公司股東的義務是指根據《證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的收購人必須向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要約,向所有預售股東支付相同的價格。其中,擬收購公司部分收購人應當按照預售股票與預定收購股票的比例來確定向每個股東收購的股票數量。
3.收購人的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收購可能會對目標公司的股票價格產生重大影響,不僅目標公司在收購中承擔嚴格的信息披露責任,收購人也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的規定,收購人進行上市公司收購,應當遵守該辦法規定的規則,並按照該辦法的規定及時履行報告、公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