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帽子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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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帽子企業是指由私人資本投資設立,而又以公有制企業(包括國有和集體企業)的名義進行註冊登記的企業,或者掛靠在公有制企業之下的企業,即名為公有制企業實為私有制企業。紅帽子企業掩蓋了事物的本質,造成了社會經濟生活秩序的混亂,引起了不必要的社會紛爭和衝突。
紅帽子主要包括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股份合作制企業、民辦的各種中介機構。在改革開放前期,由於當時政策環境的約束和出於規避“風險”的考慮。許多私營企業創始人掛靠在某些機關閉體等集體名義之下,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創立公司,營業執照註明是集體企業,而所謂的集體往往沒有任何投資或者只有很少量的投資。
紅帽子企業是一個歷史現象,必須用歷史的眼光來看待。改革開放前,中國只有清一色的公有企業,即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沒有私有企業,而且是公有化的程度越高越好。改革開放開闢了市場化的進程,私人可以進入某些領域置產興業,但在當時的環境下,出於多方面的原因,有的領域不允許私人進入,而私人又要進入,有的是私人經營政治風險太大,戴頂公有的紅帽子作為保護,於是,有的掛靠在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之下,作為後者屬下的二級單位;有的則以國有或者集體企業的名義註冊登記。於是出現了一大批名為公有企業實為私人企業的紅帽子企業。這些企業在增加就業、促進增長、創造社會財富以及推動中國改革方面,做出了巨大的成績和貢獻。因此,紅帽子企業的存在和發展,既是中國社會的一種進步,同時又造成了中國社會的嚴重扭曲。它掩蓋了事物的本質,造成了社會經濟生活秩序的混亂,引起了不必要的社會紛爭和衝突,以至於我們今天還要討論和解決紅帽子企業的產權問題。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紅帽子企業有三種情況:
- 已經成功摘掉紅帽子的私人企業,如很多鄉鎮企業以及聯想等,這類企業一般都經營得比較成功。
- 仍然戴著紅帽子而繼續經營的企業,這類企業的產權問題並未解決,其產權糾紛有可能隨時引爆頭上炸彈。
- 是炸彈已經引爆,既炸毀了企業,又炸毀了企業家,私人產權遭到剝奪和侵吞,有的變成所渭“公有企業”,有的變成另一些人的私人企業,有的還在勉強經營,有的已經破產垮臺。這類企業的產權問題並沒有解決,而且必須解決。
第一類企業為解決紅帽子企業的產權問題做過很多努力,甚至付出了巨大的代價,也為今天解決第二類企業的產權問題,積累了經驗,鋪平了道路。
解決這類紅帽子企業的產權問題,應以有利於企業發展,有利於各方合作,本著妥協、互惠、各方接受的原則來解決,不一定非要爭個你是他非,黑白分明。
第一,既然是紅帽子企業,最初的投資當然是私人資本,這是必須明確的。
第二,企業經過多年的經營,其資產可能已經有了很大的增值,現在來明晰企業產權,就要考慮現有產權如何分配的問題。在坐下來談判討論以前,首先要請真正的中介機構,對現有資產進行公正的評估。
第三,產權分割的原則應根據各方(包括出資人、經營者和政府部門)在資產增值中的貢獻。這裡的麻煩或者關鍵在於政府部門和參與企業的官員,如有的紅帽子企業的董事長可能是政府官員。如果政府和官員的確在企業發展中出了力,提供了幫助,如爭取貸款,減免稅收,動員資源等,就應當承認他們的貢獻。如果既未提供具體幫助,也未故意與企業為難,只是紅帽子給企業提供了某些經營保障,也可象徵性地給予補償。以免由此而為企業以後的經營帶來不必要的麻煩。至於補償的方式,既可以是股權,也可以是其他方式。
第四,在企業為摘掉紅帽子而與政府進行的談判中,為了保持公正,達成妥協和合作,不妨請與雙方均無利害關係的社會人士參與。達成協議後,應履行正式手續,並重新註冊登記。
第五,儘管法院裁定是最有效最合理的方式,但在中國目前的環境條件下,這種方式最好在雙方商定以後使用。應儘量避免因此爭持不下而對簿公堂。這可能無異於炸彈爆炸。
目前,獨立學院正處於蓬勃發展時期,它緩解了政府對高等教育投入,同時為社會力量介入高等教育提供了寬闊的發展空間。獨立學院這種“倚公有而生”的模式不僅僅始發在高等教育領域。在我國,這種模式首先發生在企業。“紅帽子”企業是在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一種特殊現象,其制度變遷的軌跡是需求誘致性變遷,是一種自發的、自下而上的制度變遷。它的演變軌跡對獨立學院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啟示作用。
一、“紅帽子”企業的發展及教育領域的延續
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國家由清一色的國有企業逐步放開一些投資領域給私人經營。在那些允許進入的領域,經營風險相當高,因為在當時那個環境之下,私有企業剛剛興起,整個社會的觀念對它還是另眼相看。而在當時就出現了一些私營企業的“紅帽子”企業,即由私人投資經營,但是作為二級單位掛靠在一個政府部門或者是一個國有企業或者集體企業下麵這樣形式的企業。這樣企業在錶面上是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實際上是私營企業的。回顧歷史,“紅帽子”企業為歷史做出了貢獻,它的出現是一個理性選擇,是當時中國時代背景的產物。它發展經營機制的靈活,彌補了當時國有企業的不足,推動了國有企業的改革。所以“紅帽子”企業的出現是中國社會的一個進步,但同時也是中國社會巨大的扭曲。產權不明晰就是“紅帽子”企業迫切要解決的問題。1994年國家在整頓企業的過程中,要求“紅帽子”改製,與國有單位脫鉤。這些企業在脫鉤的過程中,一部分就摘掉這個“紅帽子”了,原來的“紅帽子”企業就變成了實實在在的私營企業。另一部分則在明晰產權的過程中,通過私有的產權完全剝離,變成國有企業、集體企業。
“紅帽子”企業是當時中國時代背景下的產物,“紅帽子現象”也延續到教育領域,就是所謂的“獨立學院”,所以獨立學院被一些人稱為“紅帽子”學院。獨立學院起源於1992年前後產生的一些高等學院內部以民辦機制運行的二級學院,形成規模於1999年前後我國高等學校的持續擴招,命名定位於2003年教育部“8號文件”的頒佈。獨立學院這個新事物的出現要由較早的國有民辦二級學院說起。1992年,天津師範大學在當時經費不能滿足自身生存和發展的需要的情況下,於是通過創辦附屬於學校的民辦二級學院,即天津師範大學國際女子學院。[2]該學院依托於天津師大的資源,通過為社會服務來拓寬經費來源,實行自主招生、自主辦學、自主分配的形式。這就是國有民辦二級學院的雛形。包括後來發展迅速的中歐國際工商學院,也帶有明顯的國有民辦二級學院的特性。中歐國際工商學院是上海交通大學和歐盟聯合辦學,學校設在上海交通大學閔行校區,獨立辦學。畢業證發上海交通大學的畢業證,中歐可以享受交大的資源。交大的硬體資源、社會資源、品牌效應是中歐國際工商學院能夠獲得生存空間和快速發展的根本原因之一。成長後的中歐國際工商學院脫離了上海交大,成了一個實實在在的獨立學院。
隨著大學擴招,高等教育大眾化潮涌中國,考生對優質教育的需求逐年遞增。由於政府辦學經費不足,政府的巨集觀調控束縛了手腳,加上高校辦學靈活性不夠,辦學體制的限制使高等教育舉步維艱。在這些因素的影響下,這種國有民辦二級學院的形式在民營經濟比較發達的江浙地區得到廣泛應用並得到省政府認可和鼓勵。1998年,江蘇第一所國有民辦二級學院——蘇州大學文正學院成立,由蘇州大學和蘇州市凱達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聯合創辦的。1999年浙江人民政府批覆寧波大學籌措社會資金,建立以民營機制運作的寧波大學科技技術學院,浙江省第一所國有民辦二級學院產生了。隨後各本科院校、社會力量辦學熱情空前高漲,浙江省分別成立了中國計量學院育英學院、浙江大學城市學院、浙江工業大學之江學院等l0所二級學院。至此,國有民辦二級學院在江浙得到普遍發展並開始迅速走向全國。2003年經國家教育部8號文件出台後,國有民辦二級學院有了特有的名字——獨立學院。
目前,獨立學院迅速發展,由點到面,已得到國家和政府的廣泛鼓勵和支持。到2008年8月止,國家已批准的獨立學院有318所,分佈全國29個省市,另有相當一批處於正在申報和準備申報之中。據2006年教育事業統計,獨立學院在校生達146.7萬,教育部2006年統計公報顯示,全國318所獨立學院共招生54_3萬人,由此預計2007年獨立學院人數將達到近200萬人。另有不完全統計,獨立學院己建成占地約7萬畝、校舍約876萬平方米、教學儀器設備約l2億元、圖書約2000萬冊的高等教育資源。[3]無疑,獨立學院己經成為我國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獨立學院的概念及分類
獨立學院是指“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機制、新模式與社會力量合作舉辦的本科層次的二級學院。一些普通本科高校按公辦機制和模式建立的二級學院、‘分校’或其它類似的二級辦學機構不屬此範疇”。獨立學院的基本特征應具有如下四點:
第一,在辦學主體方面,獨立學院擁有普通本科高校這個申請者和社會力量合作者“雙主體”。
第二,在辦學機制方面,採用民營機制辦學。
第三,在辦學模式方面,獨立學院雙主體在辦學過程中共同參與,合理分工,充分發揮各自比較優勢,同時,獨立學院應具備“六獨立”。
第四,在產權關係方面,獨立學院具有產權多元性的特征,各辦學主體擁有與其投入資源比例相一致的辦學收益索取權。
獨立學院本身融入了母體高校國有的有形和無形資產,又有民間投資者的民間有形資產,有的還有政府資金的投入等,多種所有制性質不同、表現形式也不同的資產成份融合到一起,使得獨立學院的資產構建模式多種多樣,較為複雜。我們可以按獨立學院投資主體性質的不同可以把獨立學院分為“公辦高校+非國有資產”和“公辦高校+國有資產”兩種形式。
“公辦高校+國有資產”形式,其投資者是國有資產的投資,即財政性教育經費體制之外的其它國家經費投資。這些獨立學院的特點是國有資金投入學校,採用民用機制運行,滾動發展,大部分不要求回報,其主要有國企投資、異地政府投資兩類。其中合作方為政府的有北京師範大學珠海分校等。北京師範大學珠海分校是由北京師範大學與珠海市政府聯合舉辦的獨立學院。珠海分校建設所用的8.5億資金是珠海政府用等值的土地向銀行貸款取得。珠海市政府只投入建設資金,不參與分校的管理,不要求投資回報,學校參照民辦高校收費自籌運行經費。合作方為國企的如浙江大學城市學院。浙江大學城市學院成立於1999年7月,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浙江大學合作辦學,並與浙江省電信實業集團共同發起創辦的全日制本科普通高校。
“公辦高校+非國有資產”這類投資者為非國有資產,包括私有資產和外資。目前,較多的獨立學院均採用普通高校與國內民營企業合辦的模式,如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文華學院,武漢大學東湖分校、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武漢分校等。這種形式的獨立學院由公辦高校負責教學和管理,民營企業負責投資建設。若進一步把它們進行細分可以發現,有的是採用同一獨立學院與單一民營企業合作,有的則採用同一獨立學院與兩家甚至多家民營企業合作,以壯大投資總量和規模。還有的形式是公立高校與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僑胞等外資形式共同設立獨立學院。鄭州大學升達經貿管理學院可謂此種類型代表。該學院是鄭州大學與以王廣亞為董事長的臺北廣興文教基金會合作興辦,學院位於鄭州市南郊新鄭雙湖開發區,學院董事長為臺灣知名教育家王廣亞先生。
三、“紅帽子”企業對獨立學院的啟示
獨立學院現在尚處於試辦階段,積極努力地去探索它的發展模式和方向具有重要的意義,而“紅帽子”企業的興衰對獨立學院的發展具有很大的可借鑒性。
1.適應需求
在中國一項新事物的產生,通常是先在群眾中首創,是一種自發的、自下而上的制度變遷。“紅帽子”企業和獨立學院產生的制度背景是一致的,均為需求誘致性。正由於中國私人經濟發展所存在的特殊環境以及發展中面對的種種困難,因此,有相當多的私人企業以“紅帽子”企業的形式出現,這是中國經濟發展中的特有現象、特殊產物。而“紅帽子”企業也適應了當時的社會環境。“紅帽子”企業在滿足社會需求,靠著紅帽子減輕所有制歧視的壓力,獲得和國營、集體企業同樣的待遇,使企業既具有公有企業的外部條件,又具有私人企業的內部機制,能夠憑自己的競爭力和對市場的適應力,闖蕩出一番局面。
相同地,在大眾需求優質教育資源,民辦高校發展舉步唯艱,日益豐富的民間資本又沒有投資出路的情況下,就形成了以依托公辦教育的社會力量投資的獨立學院。獨立學院的產生和發展正適應了高等教育擴張和社會發展的客觀需求。使獨立學院從一無所有到如今蓬勃發展的原因,正是獨立學院頭上戴著的“紅帽子”。中國經濟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絕對的公有制度和完全的私有制度可能都不是最適合這個時代的,只有戴著“紅帽子”的獨立學院,或者說既有公辦名義,又有獨立特色的大學最適合中國現階段生存,和紅帽子企業一樣,這種模式的事物也最適合中國的政治形態、意識形態和百姓的文化心理。從產權經濟學角度,我們可以將獨立學院理解為擁有“品牌”等無形資產產權的普通高校、擁有物質資本產權的合作者以及學生等各產權主體為了實現個人(組織)收益最大化進行產權交易而結成的一張契約網[4]。
2.明晰產權
“紅帽子”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遇到了產權模糊的問題。“紅帽子”企業產權界定之所以為難,就在於投資主體不明確或者說是投資主體有著冒名頂替之嫌。按企業投資主體可以發現,其中有的是最初實際由個人出資但以掛靠單位名義註冊並經營的企業;有的是最初並無原始投資者而是創辦者通過關係借來資金而以掛靠單位興辦企業名義註冊經營的企業;有的是企業創辦人投入較多資金並且吸收職工集資、借款及掛靠單位提供場地及閑置設備興辦的以集體性質註冊經營的企業。這時就會因為投資主體的產權不清而不便於按照“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來進行界定。“紅帽子”企業的投資主體名實不符,它是掛靠在公有單位最初實際由個人籌資創辦並以公有名義註冊,其產權界定便需要考慮歷史條件和具體隋況進行切合實際的分析。如果企業戴“紅帽子”後獲得了稅收優惠減免以及土地使用等“便宜”,這屬於扶持性國有資產。至於通過各種關係找到一個行政事業單位或者國企進行掛靠,實現自己的發展,在這種情況下付出相應的制度變遷成本,諸如掛靠上交費用和其它各種名目的費用,實現脫帽子的過程,成為真正的私有企業。“紅帽子”企業產權清晰能適當照顧各方面的利益,有利於合理界定。
目前獨立學院也越來越尖銳地顯現其存在的一個重大隱患,那就是它的產權關係不明晰。獨立學院本身融人了母體高校國有的有形和無形資產,又有民間投資者的民間有形資產,有的還有政府資金的投入等等,多種所有制性質不同、表現形式也不同的資產成份融合到一起,使得獨立學院的資產構建模式多種多樣,較為複雜。按上述所說,投資主體的不同,大致將其分為“公辦高校+非國有資產”和“公辦高校+國有資產”兩種形式。為了避免日後的權益糾紛,保護獨立學院舉辦者的合法權益和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促進獨立學院可持續發展,建立產權明晰、權責清楚的高校產權機制是至關重要的。要建立產權制度,首先要進行資產評估,理順獨立學院與母體高校、與各投資方的關係,確定各投資方利益分配體系,並建立一套資產使用監督機制。“公辦高校+國有資產”形式的獨立學院其最後產權形式還是公有。而“公辦高校+非國有資產”就較為複雜,參照“紅帽子”企業脫帽子的過程,我們要照顧各方利益,規範獨立學院的產權關係,至少要考慮到幾方面的利益:一是合作者承擔著提供獨立學院辦學所需各項條件和設施的義務,對合作者而言,出資是巨額的,回報周期又很長,投資辦學存在一定風險,因此在辦學過程中必須嚴格界定產權歸屬,切實保障合作者的利益不受侵犯;二是申請者擔負著確保獨立學院辦學質量的義務,對申請者而言,她是以母體的品牌優勢參與合作的,相比於純民辦高校,獨立學院備受青睞的主要原因就在於她身後的這棵大樹。因此,在合作過程中必須要規範無形資產在整個產權構成中的比重,以確實保障申請者的權益;三是從完善獨立學院的治理結構而言,我們還要切實保障學生和家長、教師和管理者的合法權益。通過建立產權制度,不僅有利於獨立學院形成合理的營利機制,並且使獨立學院能開展籌集資金活動,以吸引更多的資金,適應當地經濟發展要求。
3.保護私有權益
我國民營企業利用“紅帽子”獲得了發展,而在政策允許發展私有經濟之後,相當多的一部分“紅帽子”企業陸續改製,恢復其原本屬於私人企業的面目。但是,也有一部分“紅帽子”企業並沒有那麼幸運,他們被掛靠單位以調動工作或其它名義脫離自己辛辛苦苦創辦起來的企業,本想利用“紅帽子”而結果反受“紅帽子”之害。如深圳市美芝工業公司是董事長曹繼光最初借了215萬元人民幣掛靠一個集體單位建立的,[5]但在後來的改製中,創辦人曹繼光被市有關部門以調動工作名義將他辭掉。曹繼光也就因為公司掛靠企業,在其創業10年之後被認為企業屬於集體所有,被迫離開企業,同時也失去了對企業的財產權益。
利用“紅帽子”反受其害的癥結在於投資主體對自己的產權單位意識模糊。關於企業財產權益界定的通常規則是“誰投資、誰擁有產權”。從企業資產的原始來源人手,界定產權,似乎順理成章。對於“公辦高校+國有資產”形式是國家作為投資主體建成的企業,在國家沒有將資產所有權讓渡之前,自然是國家享有產權。而“公辦高校+非國有資產”形式,獨立學院在《若幹意見》里規定:雙方在試辦獨立學院時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辦學協議。但對於產權的明晰遠遠不夠。為了學院平穩發展,本著“互惠、妥協”原則,承認初始私人的投資為前提,通過中介組織進行資產評估。母體高校出資的資產一般主要是無形資產,但無形資產也是一種資產,也完全可以通過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對它的價值進行評估。母體高校國有資產的評估必須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自行評估的是不合法的、無效的。憲法中提到保護私人財產,但要出台保護產權的細則,防止最後對簿公堂的時候無法可依。最關鍵的還是司法問題,中國立法很多,但是法律如何落實是法律中最關鍵的問題。引以為誡的是“紅帽子”企業的摘帽子過程。產權清晰是發展的動力源泉,對產權進行清晰界定可以確定和保障人們的利益,形成良性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因紅帽子,又一企業家悲慘入獄,天理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