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船舶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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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船舶保險合同是指海上保險的保險人。對於依據船舶保險合同所承保的各類船舶的物質損失及其有關利益、責任。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合同。在國際保險市場上。海上船舶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可以將船舶的船殼、船機、船舶屬具作為一個保險標的物投保。也可以將其分別投保。在我國。根據《海商法》和海上船舶保險條款的規定。船舶被視為一個整體。因此。船舶保險的投保人只能將船舶的船殼、船機、船舶屬具作為一個標的物投保船舶保險。
船舶作為海上保險合同的標的物。其範圍是比較廣泛的。從形式上看。船舶包括船體和其他水上浮動物體。前者分為貨船、客船、油船、駁船、集裝箱船等;後者分為浮碼頭、海上鑽井平臺、水上倉庫等。從所處形態上看。船舶包括營運船舶、停泊船舶、在修船舶和建造船舶等。從內容上看。船舶是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的綜合體。而無形財產的船舶又包括船舶的租金、運費、船員工資、營運費用、保險費、船舶增值、船舶抵押貸款等。
海上船舶保險合同的特點[1]
與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相比較。船舶保險合同的特點在於:
1.承保風險的過程較長。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所承保的海上風險。只是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風險。船舶保險合同所承保的風險則是船舶在其存在期間整個過程中的風險。即從船舶建造開始直到報廢拆船為止。包括船舶建造下水試航.正式營運.停泊修理等全過程的風險。
2.保險保障的範圍較寬。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一般只承保保險標的本身的損失賠償。除非被保險人另行投保獨立的第三者責任保險。貨物保險合同的保險人不對保險標的造成第三者的損害責任負賠償責任。而海上船舶保險合同不僅承保標的本身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損失。同時也承保被保險船舶致害第三者時的法律責任。比如被保險船舶在船舶碰撞事故中。向被碰撞船舶所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3.履行合同的條件較嚴。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形式即保險單。可以隨著貨物所有權的轉讓由被保險人背書自由轉移。即使不徵得保險人的同意。也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與此相反。船舶保險單的轉移必須徵得保險人的同意方纔有效。其原因在於:無論船舶在航行期問。還是在停泊期間。始終處於船舶所有人及其雇佣人的控制之下。船舶所有人的經營管理水平和經營信譽直接影響著被保險船舶的安全與否。不同的被保險人經營同一船舶。由於各自素質的不同。必然產生不同的安全效果。所以。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船舶未經保險人同意。不得任意出售或轉讓。否則。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海上船舶保險合同的種類[1]
與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一樣。海上船舶保險合同也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劃分的標準不同。海上船舶保險合同的種類也不同。
(一)以保險標的為標準。海上船舶保險合同可以分為下列六種類型
1.營運船舶的保險合同。這是以海上船舶在船舶航行營運期間的風險作為保險對象的一種船舶保險合同。承保海上船舶在營運航行過程中。因遭受承保範圍內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而造成的物質及其有關利益、經濟責任的損失。營運船舶保險合同是海上船舶保險合同的一種基本形式。營運船舶保險合同承保的具體內容因險別而異。不同的營運船舶保險合同承保著不同的風險和損失。綜觀中外保險市場。營運船舶保險的險別大致分為以下幾種形態:
(1)船舶全損險合同。這是海上船舶保險合同規定的一種基本險別。承保被保險船舶在保險事故中發生的全部損失。全損險承保的全部損失。包括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保險人在保險金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推定全損依法適用保險委付制度。若保險人接受委付。則在全損賠付的同時。承擔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責任和義務;若保險人不接受委付。則按部分損失賠付。但賠償金額不得超過船舶保險金額。
由於全損險合同承保的是被保險船舶的全部損失。所以當其損失程度未達到規定的全損程度時。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儘管如此。對被保險人為防止被保險船舶發生全損而支付的施救費用的賠償則是一種例外。不論被保險船舶是否發生全損。只要被保險人按照合同規定支出了施救費用。就可以向保險人提出索賠。保險人按照規定予以賠償。
(2)船舶一切險合同。一切險亦稱綜合險。是海上船舶保險的另一基本險別。其承保範圍大於全損險。它不僅承保保險事故造成的被保險船舶的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同時承保被保險船舶的碰撞責任、共同海損分攤、救助費用和施救費用。
(3)船舶戰爭、罷工險合同。船舶戰爭、罷工險所承保的風險與一般船舶保險險別承保的風險區別在於:前者主要承保由於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及罷工行為導致的被保險船舶的損失。後者主要承保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人的行為過失等風險造成的被保險船舶的損失。
目前。國際保險市場上承保船舶戰爭、罷工風險的途徑有兩種:一是商業保險公司。一是保賠協會。兩者的內容和做法大體相同。所不同的只是保賠協會承保的賠償責任除了船舶的損失外。還包括與船舶有關的費用、運費和保險費等損失。
除此之外。船舶戰爭險、罷工險在承保方式上也與一般船舶保險有所區別。有些國家將其視為船舶保險的附加險。有的則規定可以單獨承保。前者如中國、英國等則採用後一種方式。適用中國海上船舶條款的被保險人。必須在其投保了船舶保險全損險或一切險等基本險之後。才能向保險人申請加保戰爭險、罷工險。船舶保險條款適用於加保的戰爭險、罷工險。但若與戰爭險、罷工險條款內容發生抵觸時。則以戰爭險、罷工險條款為準繩。
(4)運費保險合同。這是以船舶所有人(承運人)在船舶營運中的期得運費損失為保險標的的一種船舶保險合同。船舶的期得運費是在貨物運抵目的地後貨主才予支付的一種運費。如果貨物因故不能送達收貨人。船舶所有人就要蒙受船舶運費損失。為了避免這種風險的發生。船舶所有人在投保船舶險的同時。一併投保船舶運費保險。船舶運費保險合同承保的保險標的包括租船費用。
按照國際習慣。運費保險合同常常作為營運船舶保險合同的附加險合同而存在。例如。根據倫敦保險協會定期船舶險條款的規定。運費或租金可以加保於船舶保險。投保期間船舶的保險者。其加保數額不得超過該保險總金額的25%;投保航程船舶的保險者。其加保數額不得超過本次和下次運貨航程的毛運費或租金和保險費之和。
運費保險所以作為船舶的一種附加險。其原因在於。運費在某種程度上反映著船舶的部分價值。船舶在營運過程中賺取運費的多寡。直接關係船舶價值的高低。因此。船舶所有人將運費作為船舶價值的一部分。與船舶一起投保營運船舶保險。一般說來。在船舶發生全損時。被保險人才會喪失賺取運費的手段。因此船舶所有人或承運人只是在投保船舶全損險的情況下。才會附加投保運費保險。同時簽訂運費保險合同。
目前我國船舶保險條款中沒有運費附加險的規定。實際業務中。我國的保險公司是參照英國倫敦保險協會I.T.C條款。在承保船舶保險時一併承保在船舶費用險內。而船舶費用險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船舶保險金額的25%。並以全損為限。
2.船舶建造保險合同。這是承保海上船舶在建造過程中發生的各種風險造成的物質損失、費用和責任的一種保險。簡稱造船險。國際保險市場上稱其為造船人風險保險。此種保險兼有工程保險、責任保險、保賠保險的成分。
船舶建造保險是以各種類型的船舶。包括海上裝置(如石油鑽井平臺)作為保險標的。承保造船廠的整個造船過程——建造、試航直至交船。包括建造該船所需材料、機械設備在船廠範圍內裝卸、運輸、保管、安裝。以及船舶下水、進出船塢、停靠碼頭過程中。發生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責任和費用。
由於建造船舶。特別是建成巨型船舶。其造價昂貴。所需時間長。從材料設備運至造船場地、動工建造、試航完成、雙方驗收交接的各個環節中。可能會發生各種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巨大損失。對此。造船人承受著全部風險。其在船舶建造交接之前。是無法取得造船價款的。船舶建造保險正是造船人轉移這一風險的有效手段。因此。在造船業發達的國家和地區。該險種發展很快。隨著我國造船工業進入國際市場。對船舶建造保險的需要日益迫切。1983年3月。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簡稱中國人保)參照英國倫敦保險協會的造船人風險保險條款。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制定了自己的船舶建造保險條款。
船舶建造保險合同確定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的方法。基於造船活動的特點而具有特殊性。由於投保船舶建造險多在造船開始之前。其所造船舶的價值是估算的。而隨著船舶建造工程的進行。保險標的的價值日益遞增。因此。為了計算方便。船舶建造保險的保險價值通常不低於造船價值。即以完成價值為準。中國人保財險的船舶建造保險條款規定。該保險的保險價值為船舶的建成價格或最後合同價格。保險金額應按保險價值確定。如果被保險人(造船人)在投保時。以暫定價值作為保險金額投保的。應當在船舶建成後或最後合同價格確定後。通知保險人調整保險金額。若暫定價值超過或低於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應就超過或低於的部分按比例加交或退還保險費。
與此相適應。如果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而造成部分損失的。保險人以補償恢複原狀所需的損壞修理費為限;如果保險標的全損的。則以損害發生時所需的材料價值、工款、其他費用之和。作為賠付的依據。如果保險價值超過暫定價值25%時。保險人對於一次事故或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所造成保險的損失。以暫定價值的125%為限計算賠償數額。但是。它不適用於由被保險船舶改變設計、裝修或改動船型。物資變更所引起的船舶造價的變動。
船舶建造保險有特定的承保區域。保險人對此範圍內因保險事故而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超出此範圍的。則不承擔保險責任。除非事先徵得了保險人同意並加付了保險費。在我國。現行中國人保財險船舶建造保險條款規定。建造期限的承保區域限於造船廠範圍內;而試航、交船期間。2000噸以上船舶的單程自航距離限於500海裡。1000噸至2000噸船舶的單程自航距離限於250海裡。1000噸以下船舶的單程自航距離限於100海裡。
3.船舶修理保險合同。這是保險人承保船舶在修理或改造作業期間。因保險事故而造成損失或責任的一種保險。國際保險市場上稱為船舶修理人風險保險。船舶修理保險合同的特點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其被保險人可以是船舶所有人。也可以是船舶修理人。
(2)船舶修理保險合同。可以表現為獨立的保險單(在我國一般是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簽訂《修船保險協議書》)。也可以在船舶保險單中以加保船舶修理條款的形式出現。
(3)該保險不僅承保船舶修理期間的海上和陸上危險。而且。承保船舶修理人基於其過失依法律或合同應向第三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如由船舶修理人的過失引起的火災事故、船舶機損等造成的損失。或因其過失導致被保險的在修船舶在移泊、進出船塢期間碰撞碼頭設施、船塢以及其他船舶造成損失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由於船舶在修理期間遭受地震、火山爆發、雷電及其由此引起的海嘯、火災等危險。較之船舶航行具有更大的可能性。故船舶修理保險一般將其排除在承保責任之外。
(4)該保險確定保險價值的方法不同於其他保險。其保險價值不應低於該船舶修理之前的市場價值與修理費估算額之和。這是因為。被保險人若因為船舶在修理期問的危險性低於航行期間而故意將保險價值壓低。必然使保險人收益減少。當然。基於船舶修理的風險性低於航行。所以保險費率隨之降低。
(5)計算賠償數額的方法有別於其他船舶保險。由於被保險船舶的價值會隨修理工作的進行而增加。因此。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時。是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已經修理的程度所需的修理費數額。加上該船舶在著手修理之前的市場價值之和作為計算賠償數額的依據。
(6)船舶修理保險適用於購買成船後即予以修理或改裝。或者是在所投保的船舶保險合同即將屆滿之時修理該船舶。不過。其條件是在投保的船舶保險期間內。被保險船舶未發生全損。如果是在定期船舶保險合同期間船舶進塢維修的。船舶所有人不需另行投保船舶修理保險。
4.船舶停航保險合同。這是專門以船舶停泊期間的風險作為保險對象的一種海上船舶保險。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會出於不營運或其他原因而使其船舶停航。泊在港口內較長時間以及限於港內挪動、移泊或變換停靠碼頭。在此停泊過程中。可能會遭遇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船舶損失。或致他船損害而承擔責任。因此。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需投保該保險。由保險人對此期間的風險承擔賠償責任。當然。保險人承保該保險。一般是針對經向有關主管當局申報批准的較長時間的停航船舶。而不是短期停靠。
被保險人投保該保險時。保險人往往要求其履行相應的義務。諸如被保險人應當根據所停航船舶的大小配置相應的停航當值人員;在該保險期內不得將停航船舶用於海上倉庫、拖船等活動。
由於船舶在停航過程中脫離了海上營運活動。所受海上風險的可能性小於船舶營運。所以。其保險費率低於以營運船舶為保險標的的船舶保險。而其承擔的賠償責任有時又高於船舶保險。例如。定期船舶保險對於船舶碰撞責任只賠償3/4責任。而船舶停航保險則負4/4的全責。並且。保險人還在此保險中承擔保陪責任。不過。該保險承保的風險範圍不同於船舶保險。它對於地震、火山爆發、雷電及這些災害引起的其他危險。不予承保。
在海上船舶保險實踐中。船舶停航通常發生在船舶營運期間的某一階段。所以。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在投保船舶停航險時。要徵得保險人的同意。終止原有的定期或航程船舶保險合同。由保險人將兩者保險費的差額返還給被保險人。
5.集裝箱保險合同。這是以集裝箱箱體作為保險標的的一種海上船舶保險。保險人在該保險中。對於集裝箱箱體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的損失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集裝箱保險是適應集裝箱運輸的興起而產生的新險種。集裝箱運輸自20世紀50年代末出現至今。已成為國際上較為廣泛使用的運輸方式。由於集裝箱是可以反覆周轉使用的大型裝貨容器。具有運輸方便、可減少損失的優點。但是。集裝箱運輸同樣存在著風險。不僅其所運貨物會受損失。集裝箱本身也會因此被損害。故它也需要保險保障。不過。集裝箱既是運輸貨物的容器。又不同於一般的運輸工具。因此。國際保險市場上出現了專門用於集裝箱的獨立險種。我國是自1980年起由中國人保開辦了這一險種。並且。制定了集裝箱保險條款及其戰爭險條款。這一險種按保險人的承保範圍。分為全損險和一切險(又稱綜合險)。前者對於集裝箱的全部損失和推定全損承擔賠償責任;後者則承保集裝箱的全損和部分損失。以及在保險單上列明的意外事故造成的集裝箱機器部分的損失。不論全損險和一切險。都負責被保險集裝箱的共同海損分攤、救助費用以及為採取有效搶救措施和防止損失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此外。集裝箱保險還可以加保戰爭險。
6.保賠保險合同。保賠保險的全稱為保障和賠償保險。具體指承保船舶所有人在船舶營運過程中。由保險事故引起的。又不包括在船舶保險之承保範圍內的損失的保險。它是海上船舶保險的特殊形式。保賠保險一般是由保賠協會辦理的。(詳見本章第四節保賠保險合同)。
(二)按照保險人承保方式。海上船舶保險合同又可分為定期船舶保險合同和航次船舶保險合同兩大類
1.定期船舶保險合同。這是承保船舶在某一指定時間過程中的風險的保險合同。其保險單上必須載明保險期限的起止時間。
在正常情況下。船舶除了必要的維修外。經常處於海上航行的狀態。所以。運行中的船舶大多投保定期保險。保險期限一般為1年。以保險單規定的起止時間為準。如果保險期限屆滿發生在航次之中。或被保險船舶尚處於危險中。或在避難港或中途港停靠i則依據保險單上的繼續條款。保險期限延長至該航次終止或船舶抵達目的港時為止。
船舶建造保險、船舶修理保險、船舶停航保險等亦屬定期保險。只不過是以某一特定的活動過程作為保險期限的。諸如船舶建造過程、修理過程或停航過程。
2.航次船舶保險合同。這是以被保險船舶在海上航運中的航程作為承保期限的保險合同。具體的船舶保險航次。可以是一個航次。也可以是幾個航次。以保險單載明的為準。其保險期限的起止時問依據雙方約定的起止地點。航次保險用於營運船舶保險合同的情況並不多見。一般是在接受新船或其他特殊需要時適用。
海上船舶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1]
船舶保險合同由船舶保險條款組合而成。海上船舶保險合同的內容。即保險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通過保險條款得以體現。因此。分析海上船舶保險合同必須瞭解海上船舶保險條款。
英國是世界上海上保險業產生最早。海上保險制度最為完善的國家。幾個世紀以來。由其設計的海上保險條款。包括海上船舶保險條款影響著許多國家的海上保險業。影響著世界保險市場。目前在國際保險市場上使用的英國倫敦保險協會的船舶保險條款。有全部條件(Full Conditions)條款、限制條件(Restricted Conditions)條款、戰爭險與罷工險條款和特別保證條款等四大類別。
1.全部條件條款包括協會船舶定期保險條款(1983年3月1日和1995年11月1日)、協會船舶航次保險條款(1983年10月1日)、協會船舶建造險保險條款(1988年6月1日)。
2.限制條件條款包括協會船舶全損險(包括救助、救助費用和施救費用)定期保險條款、協會船舶全損險、共同海損和3/4碰撞責任險(包括救助.救助費用和施救費用)定期保險條款、協會船舶營運費用與增值全損險(包括超額責任)定期保險條款(1983年10月1日)和協會船舶超額責任定期保險條款(1983年10月1日)。
3.戰爭險與罷工險條款包括協會船舶戰爭險與罷工險定期保險條款(1983年10月1日)、協會船舶建造戰爭險保險條款(1988年6月1日)和協會船舶建造罷工險保險條款(1988年6月1日)。
4.特別保證條款主要是協會保證條款(1976年7月1日)。
我國的海上船舶保險合同一直沿用英國條款。直至1972年中國遠洋船舶保險條款問世。與英國條款不同的是。我國的海上船舶保險條款採用全損險和一切險。定期保險和航程保險並存於一個條款的操作方式。取名為船舶保險條款。除此之外。我國還有船舶戰爭、罷工險條款等。
海上船舶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根據其產生方式。分為基本條款和特約條款。所謂基本條款是指保險人依據法律規定和船舶保險的一般要求。在事先製作的船舶保險單上規定的保險條款。而特約條款則是雙方當事人根據實際需要。在基本條款以外所特別約定的合同條款。用以擴大或限制基本條款中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基本條款與特約條款發生抵觸時。以特約條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