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費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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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運費保險合同[1]
運費保險合同是以運費作為保險標的簽訂的保險合同。由於運費分為預付運費和到付運費,前者在裝貨港即已收取,對於承運人(被保險人)無風險可言,不存在保險利益,因此運費保險合同的標的主要指後者,即到付運費。
運費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2]
運費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對運費具有保險利益,按照國際慣例,其保險利益與運費的付款方式有密切關係。
(1)預付運費。預付的運費按照慣例,無論貨物是否到達目的地,承運人都不予退還,因此,托運人才有損失運費的風險。
(2)保付運費。保付的性質與預付相同,不管貨物安全與否,只要不是承運人責任,托運人都有支付義務,只是事後支付罷了。上述兩種運費支付方法,只有托運人有損失風險,即保險利益,托運人在投保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時,通常已將運費包含其中,無須單獨投保。
(3)到付運費。按照慣例,採用到付方式時,如貨物受到損失或沒有安全到達目的港,托運人可以拒付運費,因此,其損失風險在於承運人,承運人可以將這種損失作為保險利益,投保運費保險。
(4)預期運費。在訂立船舶定期保險或航次保險合同時,承運人可能並未與任何人簽訂運輸合同,但是,收取運費的可能性依然存在,承運人對於這類預期的運費收入,經與保險人協商後,也可以投保,但其金額不能超過船舶保險價值的一定比例。
運費保險合同的承保方式[2]
1.定期運費承保方式
定期運費承保方式,與定期船舶保險合同相對應,承保保險合同約定期間的運費,其保險標的包括採用到期付款方式的運費和預期運費。
2.航次運費承保方式
航次運費承保方式,與航次船舶保險合同相對應,承保保險合同約定航次的運費,其保險標的通常是採用到期付款方式的運費。
3.運費碰撞責任方式
運費碰撞責任方式,單獨承保因碰撞責任而引起的他船運費損失。上述定期運費承保方式和航次運費承保方式,都不包含運費碰撞責任。
4.運費疏忽責任方式
運費疏忽責任方式,承保船舶發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運費損失;因船長、船員、引水員等疏忽行為導致事故所造成的運費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