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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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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運費(Anticipated Freight)

目錄

什麼是預期運費

  預期運費是指船東預期在某一段時間內可以得到的運費。由於存在著船舶遭遇海難而喪失運費收入的可能,因此船東對預期運費具有可保利益。船東在投保運費保險時,預期運費的保險金額一般都受船舶費用款的限制而有所限制。船東在承運貨物中投保的預期運費保險是以船東為當事人一方的重要險種之一。

預期運費的案例[1]

  預期運費賠償案

  (本案關鍵問題)

  1.被保險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惡意的錯誤行為(wilful misconduct)?

  2.船舶證書是否齊備(properly documented)?

  3.預期運費(Anticipated Freight)如何賠償?

  (雙方當事人)

  原告:Mr.Thedore Papadimitriou,為本案中的被保險人;

  被告:Mr.Ian Bernard Henderson,勞合社保險人,為本案中的保險人

  一、案件事實

  原告為船東,他與被告於1938年6月3日簽訂了一份有關海上保險的勞氏保單。原告為其“Ellinico Vouno”號船投保戰爭險,船體和機器的保險價值為15000英鎊保險金額也為15000英鎊,運費和/或預期運費的保險金額為3500英鎊。保險期限為3個月,從1938年4月30日下午2時起,至1938年7月30日下午2時止。保單上附有一條“戰爭和罷工險條款”,其規定如下:本保險承保被英國海上保單“捕獲和扣押不保條款”所排除的風險:“捕獲、扣押、扣留或羈押以及此種行為所引起的後果或進行此種行為的企圖:敵對或類似戰爭行為的後果(無論宣戰與否)、內戰、革命、造反、叛亂或由此弓I起的內亂;或海盜。”此外,還承保由以下行為造成的任何保險利益或利息的滅失或損壞:敵對、類似戰爭行為、內戰、革命、造反、叛亂或由此引起的內亂……協會船舶定期保險條款和/或協會運費定期保險條款併入該保單中,其適用不能與本保單中的有關條款相衝突。其中協會運費定期保險條款第(5)款規定:在船舶發生全損的情況下,無論是實際全損還是推定全損,須全額支付保險金額……後原告將該船出租,負責將一批卡車及零部件從敖德薩運到馬賽港,西班牙共和國政府的代理人那裡。後經船東和承租人協議,目的地改為奧蘭。船舶於5月12日從敖德薩出發,中途得到警告說可能會有西班牙叛軍的軍艦干擾,但船東未向船長髮出任何明確的通知,所以船長繼續向目的地航行。經貨主和船東協商,5月17日,船東命令船長改變航線,駛往馬爾他,後又命令船舶返回比雷埃夫斯。5月19日,船舶在返回比雷埃夫斯的途中被一艘西班牙叛軍的軍艦追趕上並被捕獲。捕獲法庭判決船舶作為俘獲品,船上貨物屬於附有條件的禁製品類,都被沒收。船舶和貨物發生全損,原告於6月16日向被告發出船舶及運費的委付通知,要求賠償,被告拒絕。

  二、雙方觀點

  原告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船舶發生了實際或推定全損,根據保單被告應賠付原告保險金額18500英鎊,外加利息。

  被告的抗辯理由主要有二:

  首先,被告指出本案中的任何損失都不是由所承保的風險造成的,而應歸咎於被保險人的惡意錯誤行為(wilful misconduct)。被保險人和其在比雷埃夫斯的代理人在明知船舶可能被西班牙的叛軍捕獲的情況下,仍命令或允許船舶繼續其航程。被保險人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採取足夠的措施來阻止船舶繼續航行或迅速採取行動以避免捕獲的損失。被保險人曾於5月17日向船長髮了一封無線電報,要求其毫不延遲地報告所在位置,5月19日又致電命令船長返回比雷埃夫斯並報告所在位置。這使西班牙叛軍的軍艦很容易掌握船舶的確切位置併在7小時內追上並捕獲該船。因此,船舶被捕獲併發生全損是由於被保險人的惡意錯誤行為所致,被告不應承擔責任。

  其次,被告認為並沒有發生承保風險造成的船舶或運費的損失,換句話說,被告承認原告對船舶的所有權被剝奪,但拒絕承認無重新獲得的可能(the unlikelihood of the recovery)此保險是針對“捕獲”的,因此,這裡暗含著一個法律條件,即船舶應具備完備的證書和文件。此船裝載的貨物是運給西班牙交戰一方的而且文件不齊備:船上沒有關於此次航程及船員雇用的租船合同副本租船合同及後來簽訂的協議的日期沒有填寫;貨物提單於5月11日在敖德薩簽發,但卸貨港一欄也沒有填寫,後來用手寫補充上“奧蘭”。此保險承保的是戰爭險,船東將沒有齊備文件的船舶派出航,如果被攔截或檢查,顯然會招致捕獲,因為顯而易見,如果搜查的船發現該船文件不齊備或可疑,就會將其扣留;如果法庭認為文件有假,就會將其沒收。所以原告應對其船舶證書文件不齊備負責任。

  三、判決

  對於被告提出的第一個抗辯理由,即損失是由船東或船長在收到警告後仍堅持航程的惡意錯誤行為導致的,本案法官GoddNd法官判決根本就不存在任何惡意的不法行為。本案法官認為事實僅僅是船舶為繼續完成約定的航程。除非船舶明顯遇到危險,否則,船東沒有義務改變航程。船東收到的唯一明確的警告是在波恩角附近可能會有檢查的麻煩。當船東被要求命令船舶駛往馬爾他時,他向船舶發出了命令;當他後來又被要求命令船舶返回比雷埃夫斯時,船長也遵守了命令。此外,本案法官認為也沒有證據表明任何人希望西班牙叛軍的戰艦埋伏在馬爾他附近。即使有,法官認為僅僅因為存在捕獲的危險就認為一艘中立船舶的船長或船東或非交戰國的船東試圖繼續約定航程的行為是惡意錯誤行為,這一標準是十分危險的。戰爭期間一直會存在捕獲的危險,這也正是船東和商人們投保戰爭險的原因。因此,船東和船長的行為是正當的,不存在任何惡意或錯誤。

  如果情況是船東已得到警告說某個港口已被封鎖或者有軍艦正停在某一特定港口等待,但船東仍故意派他的船前往那裡。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推斷船東並不是想努力完成約定的航程,而是想讓他的船被捕獲,當然是惡意的錯誤行為。法官認為他不能制定這樣一條規則:船東派他的船去執行一道合法的航程,就因為他繼續此次航程並竭力完成,尤其是他被要求命令船舶返回時,他照做了,就判定船東的行為惡意非法因而有罪。因此,被告的第一個抗辯理由不能成立,被駁斥。

  對於被告提出的第二點,即船舶不具備完備的證書文件,法官認為需要考慮兩點。首先,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說明該船被定罪的原因,它也許只是被扣押並被強制占有。即使假設船舶被捕獲法庭審判,唯一的證據只是船長被告知船舶被定有罪,但他沒有參加任何審判程式。該船舶是否由一個正當組成的捕獲法庭審判以及該法庭的判決是什麼都無據可查。法官認為因該船文件不齊備而定罪與因其攜帶禁製品而定罪一樣都是沒有道理的。

  其次,被告稱租船合同上需填寫的空白通常都是列印上去的,而文件上有一處可疑的地方,即“奧蘭”是用筆手寫上去的,這可能使檢查的官員認為“奧蘭”可能是在另一時間填上的。法官認為這種情況適用於任何提單,因為任何提單都是部分列印,其餘空白可隨時填寫的。本案中大部分空白是列印填寫的,只因“奧蘭”一詞是手寫的就懷疑該文件的真實性,法官不能接受這一觀點。事實上,沒有一個案例表明船舶出航時必須具備哪些文件。通常來講,如果船舶是租來的,船長應該有一份租船合同,但也並不要求在戰時必須攜帶租船合同。船舶出航時經常不帶租船合同副本,這也是合理的。正如本案中,租船合同在倫敦訂立,而此時船舶在某一外國港口,當船舶出航時,租船合同還未到達船長手中。因此,法官也沒有採納被告的此抗辯理由。

  本案中的最後一個問題是關於賠償的金額,難點在於運費保險的賠償。保單中規定保險金額為18500英鎊,其中船體和機器為15000英鎊,運費和/或租船運費和/或預期運費為3500英鎊。法官認為“預期運費”是一種新的表述,在以前有關保險運費的案例中未曾出現過。賠償金額的關鍵問題在於併入該保單的協會運費定期保險條款第5條的規定,其規定:在保險船舶發生全損的情況下,無論是實際全損,還是推定全損,須全額支付保險金額,無論保險船舶是滿載、半載還是空載,出租還是未出租。

  本案中船舶被扣押時,此次特定航程的運費已付,因而這一部分沒什麼問題。隨後船東又將該船出租,安排了從馬賽附近的港口到漢堡的航線。此航程的運費為2842英鎊。問題在於原告得到的賠償應是2842英鎊還是保單中的3500英鎊。法官認為如果把這個問題僅僅視為條款的解釋,原告有權獲得3500英鎊。因為協會條款規定,如果船舶發生全損,須全額支付3500的保險金額。但是這類案件由於保險合同中各種原則的適用而複雜起來,比如補償原則保險利益原則

  本案法官的觀點是,保單中的明確條款應該具有效力。“預期運費”的意思是指如果不多於這個數的話,船東在這一期間至少可賺取這些運費。首先,船東可從馬賽到漢堡這趟並不算遠的航程中賺取2842英鎊的運費。之後,它可能還有時間再跑一趟不遠的航程,賺取另一筆運費。毫無疑問,原告有權獲得保單中規定的賠償金額。

  Goddard法官引用了在Petros M.Nomikos Ltd.v.Robertson一案中Wright法官對協會運費條款第5條的解釋:保單是定期保單,即使船舶在出險時沒有裝載貨物(即空載)也沒有出租,仍應可以獲得保險金額。該條款規定的意圖是船舶的營運能力所帶來的利益可被視作該保單中的保險利益。這項協議的生效沒有任何法律障礙。第5條適用於實際全損推定全損的情況。

  根據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67條(1)的規定:被保險人在其保險單項下能得到的損失賠償叫賠償限度。對不定值保險單,賠償限度是保險標的的全部保險價值;對定值保險單,賠償限度是保險單中的約定保險價值。本案在投保時確定了保險價值,法官認為其賠償限度應依同樣方法確定,即3500英鎊。

  最後法官判決,原告有權獲得船舶的全損賠償15000英鎊及運費賠償3500英鎊,共18500英鎊,外加利息。

  四、評析

  這是一個關於船舶和運費投保戰爭險的案例,本案主要涉及事實的認定。通常情況下,如果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於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保險人是不負賠償責任的。本案中就須認定船舶的損失是否由船東的惡意錯誤行為所致。本案法官在查清事實後認為船東只是在履行合同約定的航次,並沒有任何惡意的不法行為。首先,船東得到的警告只是說船舶在航程中可能會遇到軍艦的檢查,在戰爭期間,捕獲的可能隨時都會有,這也是船東投保戰爭險的原因,不能因此認定船東要求船舶繼續航行是惡意的錯誤行為。其次,船東向船長所發出的各項指令都是遵照收貨人及有關利益方的要求而為,所以本案法官判定不存在任何的惡意不法行為。

  關於船舶是否文件不齊備進而導致了船舶被捕獲也是一個需認定的事實問題。法官認為船舶實際是被叛軍強行占有,即使有捕獲法庭的審判,它也未給出任何定罪的理由。因此,“由於船舶文件不齊備而導致被捕獲”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事實上,船舶文件是齊備的,只是缺少租船合同,這是因為船舶出航時,租船合同還未到達船長手中。

  本案的一個難點在於運費保險的賠付金額。保單中約定“運費和/或租船運費和/或預期運費的保險金額為3500英鎊”。關鍵是預期運費如何賠付,因為帶有不確定性,所以通常是較複雜的。但在本案中,保單里併入了協會運費定期保險條款。法官認為該條款應該有效,本案中船舶發生全損被保險人有權獲得保險運費的全額賠付。此外,根據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67條(1)中“對定值保單,賠償限度是保險單中的約定保險價值”的規定,原告也應獲得約定的保險金額3500英鎊。

參考文獻

  1. 張麗英,趙勁松,趙鹿軍.中英海上保險法原理及判例比較研究.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200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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