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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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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运费(Anticipated Freight)

目录

什么是预期运费

  预期运费是指船东预期在某一段时间内可以得到的运费。由于存在着船舶遭遇海难而丧失运费收入的可能,因此船东对预期运费具有可保利益。船东在投保运费保险时,预期运费的保险金额一般都受船舶费用款的限制而有所限制。船东在承运货物中投保的预期运费保险是以船东为当事人一方的重要险种之一。

预期运费的案例[1]

  预期运费赔偿案

  (本案关键问题)

  1.被保险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的错误行为(wilful misconduct)?

  2.船舶证书是否齐备(properly documented)?

  3.预期运费(Anticipated Freight)如何赔偿?

  (双方当事人)

  原告:Mr.Thedore Papadimitriou,为本案中的被保险人;

  被告:Mr.Ian Bernard Henderson,劳合社保险人,为本案中的保险人

  一、案件事实

  原告为船东,他与被告于1938年6月3日签订了一份有关海上保险的劳氏保单。原告为其“Ellinico Vouno”号船投保战争险,船体和机器的保险价值为15000英镑保险金额也为15000英镑,运费和/或预期运费的保险金额为3500英镑。保险期限为3个月,从1938年4月30日下午2时起,至1938年7月30日下午2时止。保单上附有一条“战争和罢工险条款”,其规定如下:本保险承保被英国海上保单“捕获和扣押不保条款”所排除的风险:“捕获、扣押、扣留或羁押以及此种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或进行此种行为的企图:敌对或类似战争行为的后果(无论宣战与否)、内战、革命、造反、叛乱或由此弓I起的内乱;或海盗。”此外,还承保由以下行为造成的任何保险利益或利息的灭失或损坏:敌对、类似战争行为、内战、革命、造反、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和/或协会运费定期保险条款并入该保单中,其适用不能与本保单中的有关条款相冲突。其中协会运费定期保险条款第(5)款规定:在船舶发生全损的情况下,无论是实际全损还是推定全损,须全额支付保险金额……后原告将该船出租,负责将一批卡车及零部件从敖德萨运到马赛港,西班牙共和国政府的代理人那里。后经船东和承租人协议,目的地改为奥兰。船舶于5月12日从敖德萨出发,中途得到警告说可能会有西班牙叛军的军舰干扰,但船东未向船长发出任何明确的通知,所以船长继续向目的地航行。经货主和船东协商,5月17日,船东命令船长改变航线,驶往马尔他,后又命令船舶返回比雷埃夫斯。5月19日,船舶在返回比雷埃夫斯的途中被一艘西班牙叛军的军舰追赶上并被捕获。捕获法庭判决船舶作为俘获品,船上货物属于附有条件的禁制品类,都被没收。船舶和货物发生全损,原告于6月16日向被告发出船舶及运费的委付通知,要求赔偿,被告拒绝。

  二、双方观点

  原告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船舶发生了实际或推定全损,根据保单被告应赔付原告保险金额18500英镑,外加利息。

  被告的抗辩理由主要有二:

  首先,被告指出本案中的任何损失都不是由所承保的风险造成的,而应归咎于被保险人的恶意错误行为(wilful misconduct)。被保险人和其在比雷埃夫斯的代理人在明知船舶可能被西班牙的叛军捕获的情况下,仍命令或允许船舶继续其航程。被保险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足够的措施来阻止船舶继续航行或迅速采取行动以避免捕获的损失。被保险人曾于5月17日向船长发了一封无线电报,要求其毫不延迟地报告所在位置,5月19日又致电命令船长返回比雷埃夫斯并报告所在位置。这使西班牙叛军的军舰很容易掌握船舶的确切位置并在7小时内追上并捕获该船。因此,船舶被捕获并发生全损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恶意错误行为所致,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其次,被告认为并没有发生承保风险造成的船舶或运费的损失,换句话说,被告承认原告对船舶的所有权被剥夺,但拒绝承认无重新获得的可能(the unlikelihood of the recovery)此保险是针对“捕获”的,因此,这里暗含着一个法律条件,即船舶应具备完备的证书和文件。此船装载的货物是运给西班牙交战一方的而且文件不齐备:船上没有关于此次航程及船员雇用的租船合同副本租船合同及后来签订的协议的日期没有填写;货物提单于5月11日在敖德萨签发,但卸货港一栏也没有填写,后来用手写补充上“奥兰”。此保险承保的是战争险,船东将没有齐备文件的船舶派出航,如果被拦截或检查,显然会招致捕获,因为显而易见,如果搜查的船发现该船文件不齐备或可疑,就会将其扣留;如果法庭认为文件有假,就会将其没收。所以原告应对其船舶证书文件不齐备负责任。

  三、判决

  对于被告提出的第一个抗辩理由,即损失是由船东或船长在收到警告后仍坚持航程的恶意错误行为导致的,本案法官GoddNd法官判决根本就不存在任何恶意的不法行为。本案法官认为事实仅仅是船舶为继续完成约定的航程。除非船舶明显遇到危险,否则,船东没有义务改变航程。船东收到的唯一明确的警告是在波恩角附近可能会有检查的麻烦。当船东被要求命令船舶驶往马尔他时,他向船舶发出了命令;当他后来又被要求命令船舶返回比雷埃夫斯时,船长也遵守了命令。此外,本案法官认为也没有证据表明任何人希望西班牙叛军的战舰埋伏在马尔他附近。即使有,法官认为仅仅因为存在捕获的危险就认为一艘中立船舶的船长或船东或非交战国的船东试图继续约定航程的行为是恶意错误行为,这一标准是十分危险的。战争期间一直会存在捕获的危险,这也正是船东和商人们投保战争险的原因。因此,船东和船长的行为是正当的,不存在任何恶意或错误。

  如果情况是船东已得到警告说某个港口已被封锁或者有军舰正停在某一特定港口等待,但船东仍故意派他的船前往那里。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推断船东并不是想努力完成约定的航程,而是想让他的船被捕获,当然是恶意的错误行为。法官认为他不能制定这样一条规则:船东派他的船去执行一道合法的航程,就因为他继续此次航程并竭力完成,尤其是他被要求命令船舶返回时,他照做了,就判定船东的行为恶意非法因而有罪。因此,被告的第一个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驳斥。

  对于被告提出的第二点,即船舶不具备完备的证书文件,法官认为需要考虑两点。首先,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说明该船被定罪的原因,它也许只是被扣押并被强制占有。即使假设船舶被捕获法庭审判,唯一的证据只是船长被告知船舶被定有罪,但他没有参加任何审判程序。该船舶是否由一个正当组成的捕获法庭审判以及该法庭的判决是什么都无据可查。法官认为因该船文件不齐备而定罪与因其携带禁制品而定罪一样都是没有道理的。

  其次,被告称租船合同上需填写的空白通常都是打印上去的,而文件上有一处可疑的地方,即“奥兰”是用笔手写上去的,这可能使检查的官员认为“奥兰”可能是在另一时间填上的。法官认为这种情况适用于任何提单,因为任何提单都是部分打印,其余空白可随时填写的。本案中大部分空白是打印填写的,只因“奥兰”一词是手写的就怀疑该文件的真实性,法官不能接受这一观点。事实上,没有一个案例表明船舶出航时必须具备哪些文件。通常来讲,如果船舶是租来的,船长应该有一份租船合同,但也并不要求在战时必须携带租船合同。船舶出航时经常不带租船合同副本,这也是合理的。正如本案中,租船合同在伦敦订立,而此时船舶在某一外国港口,当船舶出航时,租船合同还未到达船长手中。因此,法官也没有采纳被告的此抗辩理由。

  本案中的最后一个问题是关于赔偿的金额,难点在于运费保险的赔偿。保单中规定保险金额为18500英镑,其中船体和机器为15000英镑,运费和/或租船运费和/或预期运费为3500英镑。法官认为“预期运费”是一种新的表述,在以前有关保险运费的案例中未曾出现过。赔偿金额的关键问题在于并入该保单的协会运费定期保险条款第5条的规定,其规定:在保险船舶发生全损的情况下,无论是实际全损,还是推定全损,须全额支付保险金额,无论保险船舶是满载、半载还是空载,出租还是未出租。

  本案中船舶被扣押时,此次特定航程的运费已付,因而这一部分没什么问题。随后船东又将该船出租,安排了从马赛附近的港口到汉堡的航线。此航程的运费为2842英镑。问题在于原告得到的赔偿应是2842英镑还是保单中的3500英镑。法官认为如果把这个问题仅仅视为条款的解释,原告有权获得3500英镑。因为协会条款规定,如果船舶发生全损,须全额支付3500的保险金额。但是这类案件由于保险合同中各种原则的适用而复杂起来,比如补偿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本案法官的观点是,保单中的明确条款应该具有效力。“预期运费”的意思是指如果不多于这个数的话,船东在这一期间至少可赚取这些运费。首先,船东可从马赛到汉堡这趟并不算远的航程中赚取2842英镑的运费。之后,它可能还有时间再跑一趟不远的航程,赚取另一笔运费。毫无疑问,原告有权获得保单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Goddard法官引用了在Petros M.Nomikos Ltd.v.Robertson一案中Wright法官对协会运费条款第5条的解释:保单是定期保单,即使船舶在出险时没有装载货物(即空载)也没有出租,仍应可以获得保险金额。该条款规定的意图是船舶的营运能力所带来的利益可被视作该保单中的保险利益。这项协议的生效没有任何法律障碍。第5条适用于实际全损推定全损的情况。

  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7条(1)的规定: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单项下能得到的损失赔偿叫赔偿限度。对不定值保险单,赔偿限度是保险标的的全部保险价值;对定值保险单,赔偿限度是保险单中的约定保险价值。本案在投保时确定了保险价值,法官认为其赔偿限度应依同样方法确定,即3500英镑。

  最后法官判决,原告有权获得船舶的全损赔偿15000英镑及运费赔偿3500英镑,共18500英镑,外加利息。

  四、评析

  这是一个关于船舶和运费投保战争险的案例,本案主要涉及事实的认定。通常情况下,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人是不负赔偿责任的。本案中就须认定船舶的损失是否由船东的恶意错误行为所致。本案法官在查清事实后认为船东只是在履行合同约定的航次,并没有任何恶意的不法行为。首先,船东得到的警告只是说船舶在航程中可能会遇到军舰的检查,在战争期间,捕获的可能随时都会有,这也是船东投保战争险的原因,不能因此认定船东要求船舶继续航行是恶意的错误行为。其次,船东向船长所发出的各项指令都是遵照收货人及有关利益方的要求而为,所以本案法官判定不存在任何的恶意不法行为。

  关于船舶是否文件不齐备进而导致了船舶被捕获也是一个需认定的事实问题。法官认为船舶实际是被叛军强行占有,即使有捕获法庭的审判,它也未给出任何定罪的理由。因此,“由于船舶文件不齐备而导致被捕获”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事实上,船舶文件是齐备的,只是缺少租船合同,这是因为船舶出航时,租船合同还未到达船长手中。

  本案的一个难点在于运费保险的赔付金额。保单中约定“运费和/或租船运费和/或预期运费的保险金额为3500英镑”。关键是预期运费如何赔付,因为带有不确定性,所以通常是较复杂的。但在本案中,保单里并入了协会运费定期保险条款。法官认为该条款应该有效,本案中船舶发生全损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运费的全额赔付。此外,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7条(1)中“对定值保单,赔偿限度是保险单中的约定保险价值”的规定,原告也应获得约定的保险金额3500英镑。

参考文献

  1. 张丽英,赵劲松,赵鹿军.中英海上保险法原理及判例比较研究.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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