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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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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运费保险合同[1]

  运费保险合同是以运费作为保险标的签订的保险合同。由于运费分为预付运费到付运费,前者在装货港即已收取,对于承运人(被保险人)无风险可言,不存在保险利益,因此运费保险合同的标的主要指后者,即到付运费。

运费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2]

  运费保险投保人,应当对运费具有保险利益,按照国际惯例,其保险利益与运费的付款方式有密切关系。

  (1)预付运费预付的运费按照惯例,无论货物是否到达目的地,承运人都不予退还,因此,托运人才有损失运费的风险

  (2)保付运费保付的性质与预付相同,不管货物安全与否,只要不是承运人责任,托运人都有支付义务,只是事后支付罢了。上述两种运费支付方法,只有托运人有损失风险,即保险利益,托运人在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时,通常已将运费包含其中,无须单独投保。

  (3)到付运费按照惯例,采用到付方式时,如货物受到损失或没有安全到达目的港,托运人可以拒付运费,因此,其损失风险在于承运人,承运人可以将这种损失作为保险利益,投保运费保险。

  (4)预期运费在订立船舶定期保险或航次保险合同时,承运人可能并未与任何人签订运输合同,但是,收取运费的可能性依然存在,承运人对于这类预期的运费收入,经与保险人协商后,也可以投保,但其金额不能超过船舶保险价值的一定比例。

运费保险合同的承保方式[2]

  1.定期运费承保方式

  定期运费承保方式,与定期船舶保险合同相对应,承保保险合同约定期间的运费,其保险标的包括采用到期付款方式的运费和预期运费。

  2.航次运费承保方式

  航次运费承保方式,与航次船舶保险合同相对应,承保保险合同约定航次的运费,其保险标的通常是采用到期付款方式的运费。

  3.运费碰撞责任方式

  运费碰撞责任方式,单独承保因碰撞责任而引起的他船运费损失。上述定期运费承保方式和航次运费承保方式,都不包含运费碰撞责任。

  4.运费疏忽责任方式

  运费疏忽责任方式,承保船舶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运费损失;因船长船员、引水员等疏忽行为导致事故所造成的运费损失。

参考文献

  1. 保险合同法案例解说.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03月第1版.
  2. 2.0 2.1 方乐华著.保险法论.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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